先同居后结婚,离婚时房屋产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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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与陈某是同乡兼同学,热恋多年后于2004年5月摆宴请亲戚朋友们喝了喜酒,算是结了婚。一年后,两家共同出资为我们购买了一处房产,但是产权登记在他的名下。又过了一年,儿子出生了,为给儿子报户口,我们才于2007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些年来经过两个人的共同奋斗,钱包鼓了,感情却凉了,离婚已在所难免。请问:如果离婚,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子,其产权该属于谁呢?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两家共同出资为你们买房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不论当时你们的关系是同居关系还是合法夫妻关系,在离婚时,都应当根据出资额来确定双方的房屋份额,离婚时也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来分割。即房屋由一方所有,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也可以竞价,未取得房产的一方按当时的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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