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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WTO:贸易自由化势在必行
1、本顾问委员会认为,人们对全球化的进程和WTO所扮演的角色存在普遍误解和严重歪曲。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WTO一直代表着多边主义最引人注目的前进步伐,然而,很多人并未理解WTO的贡献及其局限性。本顾问委员会报告将主要争论焦点列举如下:
非歧视原则备受侵蚀,妥善应对刻不容缓
2、本顾问委员会对优惠贸易协定遍地开花的现状深表忧虑。我们认为,优惠贸易协定在经济上的合理性难以令人信服;更让我们担心的是,优惠待遇成为政府追求非贸易目标的一种回报。与此同时,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WTO的基本原则——都几近变成特殊例外待遇了。各成员政府应当有所节制,否则多边贸易体制将面临遭到更多破坏的风险。今后考察任何新的优惠贸易协定提议时,首先应当看它能否明显改善受益方的贸易机遇和发展前景,同时又不会损害优惠贸易协定以外其他各方的利益。
3、歧视性优惠待遇造成“意大利面条碗”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长久之计在于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有效地降低最惠国待遇关税税率,减少非关税措施。从这个角度来看,确保多哈回合的成功逾显重要。目前应当认真考虑的是,WTO发达成员应承诺在某个日期前将其所有关税降到零。
4、WTO应对优惠贸易协定进行充分的审议,对其制定有效的纪律。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为载体,对优惠贸易协定的内部变化和外部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将会大有裨益。在这方面,人们已经迈出了试探性的步伐,但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主权之忧与WTO:利大于弊
5、WTO现在的某些职能和权限曾经为各国所专有。归根结底,关键在于国别层面上“政策空间”之失与多边层面上合作及法治之得,两相比较的结果是正值还是负值。本顾问委员会认为,对于所有WTO成员,这个结果现在是正值,而且未来必将愈发如此。
协调性与一致性:改善全球治理
6、一般说来,与其他政府间机构合作使得WTO活动的附加值增大、正当性增强。
7、然而,本顾问委员会确信,WTO规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专属于全体WTO成员,应当确保避免受到外部的不当干预。审查其他组织在WTO各下设机构的观察员地位问题时,不应将其他场合中广泛存在的政治压力和政治冲突等因素考虑进来。WTO不是联合国的一部分,也不应该是。WTO是一个独一无二的国际组织,是否给予观察员地位应当完全取决于申请者能否为WTO作为贸易谈判场所做出贡献。如果没有这种可能,就不应该给予其观察员地位。
8、发展中国家日益转向贸易自由化,但通常无力进行结构调整,难以减轻失业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短期影响。以世界银行为首的国际发展机构应当出台或者改进援助项目,为发展中国家调整贸易政策提供资金支持。为此,它们应当与WTO和其它机构通力合作。
9、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应当成为所有多边经济机构的工作重点之一。1996年,WTO总理事会授权总干事推动一个重大的一致性计划。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在,总干事应当研究如何拓展和加强WTO在该领域的活动。
与民间团体对话: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0、過去几年中,WTO在对外透明度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尽管如此,仍有必要在总体框架下适时审议WTO与非政府组织,以及与广大民众之间的关系。
11、必须认识到,让民间团体参与贸易政策事务的主要责任在于WTO成员。虽然WTO与民间团体的关系自成体系、自我发展,但这种关系也不可避免地与各国国内的政府与民间团体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
12、WTO成员应当制定一套明确的目标,用以处理WTO与民间团体及广大公众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目标的总体框架之内,应当进一步完善1996年总理事会《处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指导原则》,更好地指导WTO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与民间团体和广大公众进行磋商和对话。指导原则应当包括一些标准,以便WTO秘书处挑选出某些组织并与之建立长期、深入的关系,但是不应永久地排斥其他组织。此外,WTO秘书处没有义务与那些旨在破坏或者毁灭WTO的团体进行认真交流。
13、WTO应当做出特别努力,帮助最不发达成员的民间团体处理贸易问题,尤其是非洲的民间团体。在这个方面,可以与各大洲和区域性的组织以及智囊机构进行合作。
14、如果要启动一个计划,使民间团体能更加积极地参与,那么就应当仔细权衡所要涉及的行政和经费问题。在大笔经费支持之下,世界银行和其他一些政府间组织才得以与民间团体建立起广泛联系。如果没有更多的资源,WTO就无法与民间团体改进关系。
争端解决:更上一层楼
15、国际贸易正在向以规则为基础的方向迈进。在这条道路上,争端解决谅解是重要而积极的一步。本顾问委员会认为,对争端解决做出任何重大变革之前,都应当谨言慎行、积累经验。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提出了一些建议。
16、任何改革措施或者思路,如果意在创设出某种“外交否决权”或者将赋予特定的当事方以“废弃”或改变已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内容的权利,WTO都应当坚决反对。
17、争端解决机构应当不定期地挑选出具体的判决,交由一个相对中立的特别专家组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提交一份经过深思熟虑的报告,提出建设性的批评意见,为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内的WTO体制提供参考。
18、有关允许上诉机构将案件发回初审专家组重审的原则应当继续推行并澄清。如果能够在不延迟争端解决进程的情况下发回重审,就更应当如此。
19、为解决在挑选专家组成员问题上出现的诸多问题,应当考虑把根据花名册任命与特别任命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以便任命专家组的组成人员。
20、关于“法庭之友”的辩护状问题,本顾问委员会总体上同意关于受理和审理此类法律文书的程序。但是,为了能够公平、妥当地将“法庭之友”的辩护状提交给初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当制定一些总体标准和程序,既体现出人们对这样做会给争端解决机制造成不必要负担的担忧,又反映出人们对于这类文书可以
提高争端解决整体质量的普遍认同。
21、为了减少人们对于透明度的焦虑,初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听证一般应该对公众开放。但是,这种新举措很容易受到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某个部分)或者某当事方的杯葛,他们可以争辩说由于存在着“正当而且充足的理由”,因此应禁止公众参与某次听证或其中的一部分内容。
22、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是个重要问题,但在某些方面的情况令人担忧。特别是有人认为争端解决机制给败诉方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机会,即可以履行其义务,也可以不履行义务而只提供补偿或者接受报复。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买断”义务的做法将破坏WTO体制和贸易条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作为原告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因为他们没有报复的能力。也许值得尝试的新办法之一是向较为贫穷的原告提供货币补偿,以此作为败诉方全面执行裁决之前的临时性措施。
23、显而易见,外交官、政府官员和立法者对国际争端解决的基本规则懂得越多越好。WTO秘书处应当鼓励和促进技术支持活动,让更多的人理解“以规则为导向”的原则对执行WTO协议至关重要,以及它对所有国家司法机构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基本工作方法的重要性。
24、争端解决体系应当得到人们更好的理解。这里的人们不仅仅是必须参与争端解决的外交官和公务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该体制服务对象的普通民众。应当继续努力开展宣传和教育,WTO或者争端解决机构可以考虑指派一些专家专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推进谈判:重新看待决策程序和多速前进
25、本顾问委员会认为,WTO采用协商一致方法进行决策优点很多。但是,人们有理由进一步认真研究在协商一致方面出现的问题,或许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决策加以区分,比如纯粹程序性的问题等。在这种情况下,本顾问委员会敦促WTO成员在总理事会通过一项宣言,如某一成員意欲反对某项得到其他成员非常广泛支持的措施,须以书面形式宣称这个问题涉及其重大国家利益,并阐明原因,然后才能阻止通过这种广泛共识。
26、近年来,在推动重大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方面,WTO成员一直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这不是什么新情况,原因也很复杂。尽管如此,本顾问委员会认为,应当在多哈回合范围之外研究谈判的各种方法。例如,应当重新审视WTO谈判的诸边原则,尤其要敏感地关注那些选择不参与诸边谈判的成员可能面临的问题。此外,这种谈判方法不应当允许一些成员形成小集团,把其他广大成员长期强烈反对的问题塞进WTO。在对这些问题加深理解的基础上,如政治上也可以接受这种原则,那么我们建议先成立一个专家组,就该原则的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在某些情况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减让表”模式不失为谈判的一个好办法。此外,上述两个思路应结合起来深入研究。
27、只要有可能,将来WTO达成的新协议里就应当设定契约性权利条款,包括必要的资金安排,以使最不发达国家在履行新义务时获得适当和充分的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援助。
推行机构改革 加强高层参与 提高工作效率
28、本顾问委员会认为,如果加大政治高层参与的力度,WTO的表现将更加出色。为此,本顾问委员会特提出以下建议:首先,WTO部长级会议一般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其次,应当要求WTO总干事每6个月向各成员的部长提交一份关于贸易政策形势的书面报告;再次,应当每5年召开一次WTO全球领导人峰会。
29、有必要把WTO的谈判和其他活动放到目前更为广阔的政策环境中去考察。在日内瓦开展的工作必然紧扣谈判议题,但这些议题并不一定非要与各成员政府必须处理的国内政治、经济和发展等重大问题有明确的关系。因此,本顾问委员会建议设立一个由WTO总干事亲自领导和召集的高官顾问机构,每季度或者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负责讨论诸多问题,但没有行政权力。但要限制该顾问机构的成员数目,其中一部分人应当由各成员轮流出任。应当准备一定资金,保证发展中国家首都的高级官员能够与会。必要时,这个顾问机构的会议可以全部由成员的部长们参加,或者有一部分部长出席。
30、在提议设立高官顾问机构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建议该机构在每届部长级会议之前开会,以便更好地实现这两级官员之间工作的配合。
31、部长级会议期间,WTO总干事和秘书处应凭着能力和声望成为谈判的中心。在整个谈判过程中,WTO的副总干事和各司司长应当与各谈判组牵头人共同工作。
32、为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广泛性,总干事应当与有关集团探讨如何加强WTO会议的协调性和代表性。
发挥总干事和秘书处的最大功效
33、根据《马拉喀什协定》的有关规定,总干事的“权力和职责”应当由总理事会予以明确,其中某些内容以现任总干事和以前曾经担任该职务人士的意见为基础。
34、对于WTO成员来说,让素质最高的人在秘书处各级岗位非常重要,尤其是最高级别。在任命总干事时,具备技术能力和适当的经历应该是前提条件。目前WTO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只允许WTO成员提名本国国民,或者候选人必须得到本国政府的支持。本顾问委员会建议放弃这一做法。来自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人选交替担任总干事的做法应予以避免,同时亦应避免按照地域轮流担任该职务的做法。
35、本顾问委员会希望看到秘书处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比如通过任命一名相当于总干事代表的首席执行官。
36、应当重申秘书处是WTO体制的监护人。WTO成员应当鼓励和激发秘书处做出贡献,拿出更多智慧的结晶,提供更多的政策分析。
37、在当前情况下,要想大幅增加WTO的预算可能不现实。但是,的确有必要对预算进行有效上调。在预算的年增长率方面,WTO应当超过其他资金更为充足的机构。(全文完)
(译/汪震校/傅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