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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一年,不断推陈出新的业务模式和日益丰富的金融产品在为金融产业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文章在总结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金融监管的角度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问题,对策研究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产业的高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产生了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即"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以"非抵押、低成本、便捷"的信贷模式,不仅丰富了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而且让更多的参与者有机会分享社会金融资源。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与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典型代表有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
2012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04亿笔,交易金额达6.9万亿元,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支付量约占整个支付总量的0.5%,互联网支付的交易指令占整体的40%。
(二)P2P网贷与众筹
P2P网贷是指借款人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出借人,通过平台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同一笔借款来分散风险。众筹指项目发起人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
据统计,2012年我国 P2P 网贷企业已超过500家,贷款总额超过600亿元;在线众筹金融公司约有150家,年交易额约为50亿元人民币。
(三)互联网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汇聚、搜索、比较及金融产品销售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
2013年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货币基金短短四个月开户数超过2900萬户,销售额突破1000亿;"百度理财"以其低门槛、高收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中安在线"等网络保险公司也发展较快。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虽取得不错的成效,但仍属于初始阶段,随着业务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其暴露出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法律法规及外部监管缺失
互联网金融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对法律法规监管的规避性较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元化的业务主体也给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带来了挑战。其中,尤以互联网信贷监管缺失问题最为严重。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信贷业务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因此该业务实质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更加严重的是,由于没有监管机构明确对其监管职责,导致既无法对从业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也没法对其资金安全进行监督,而该行业的行业自律规范也未成形。
(二)系统性风险防范困难
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系统性风险将会被进一步放大。首先,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大多是没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互联网企业或民间金融信贷公司,其经营合法性尚待官方认证;其次,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无法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民间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本身对借款人真正的信用水平、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缺乏有效的资质审查,容易导致信贷坏账率高、债务追偿困难等问题。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目前互联网金融跨区域、虚拟化交易行为,使得交易主体无法到现场确认交易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又通过互联网传输,有可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在社会信用环境缺失、无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由信息安全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损失时有发生。在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消费者在权益分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而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一旦出现风险,消费者将率先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承担者。此外,网络安全漏洞、个人隐私泄漏等事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大量存在。
(四)互联网金融产品虚假宣传
互联网金融多数产品在宣传过程中都存在不当宣传和过度宣传问题:使用不当的宣传用语,片面强调产品高收益,对产品风险问题避而不谈。部分互联网公司甚至为抢占市场、吸引用户,一方面标榜自身产品的收益高于对手,另一方面用"收益倒贴"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即产品的真实收益可能达不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但剩余部分由互联网公司倒贴给用户,这种方式显然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扭曲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公众眼中的真实形象。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对策研究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互联网金融应坚持原则性监管,协调好规范发展与支持创新之间的关系。要从防范风险过度聚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既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谨防重大风险,又要掌握好监管尺度和重点,避免行政管控过急、过严。
(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当前首要问题就是缺少监管方面的法律依据,因此亟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部门及其相应职责,界定互联网金融监管范围;第二,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从业资格,划定合法业务范围,明确服务提供方对公众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第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众信息不被非法泄露、公民的资金安全不受侵害,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对消费者风险的连带担保责任。
(二)建立分层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与业务类型复杂多变,需区分不同的监管部门,因此,国家要建立统一监管和分层分类监管机制。监管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监管范围,统一由主要的监管部门来进行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分层和分级管理规划,明确每层对象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并逐步拓展跨层级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二是要针对其层出不穷的业务模式和政策规避手段,加大技术监控手段的投入,动态地捕捉行业的风险动向,尤其是经常涌现的资金安全、期限錯配等问题,细化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并最终建立灵活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认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从业资质审查,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制度,对于"无资质、无牌照"的违规经营主体进行依法取缔和处罚。
(三)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有必要建立风险补偿的途径和制度。具体包括: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管理,制定相应的流动性比率、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等管理比例和指标;二是按金融机构要求,制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接受央行准备金的管理和调控;三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财政部门、第三方担保机构联合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按比例在营业收入中提取补偿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可在年度股金分红中按一定比例扣划补偿基金,第三方担保机构则可在保费收入中支出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
(四)完善配套征信系统建设
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范围,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征信系统接口,为互联网金融主体提供征信支持。同时,应加强对于公众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宣传,拓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教育渠道,增强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 马时雍.互联网金融-银行业新业态[J].财金贸易,2012(11):2-6.
[2] 王丹.互联网金融挑战传统银行[N].北京商报,2012(12):5-7.
[3] 郑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与协调[J].金融时报,2012(10):12-15.
[4] 陈胜,方婧姝.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J].金融时报,2013(11):8-11.
[5] 刘俊奇,陈冉.欧美网络金融监管模式的借鉴与启示[J].社会科学,2008(1):10-14.
作者简介:张启晨,山东大学(威海),研究方向金融专业。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问题,对策研究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产业的高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产生了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即"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以"非抵押、低成本、便捷"的信贷模式,不仅丰富了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而且让更多的参与者有机会分享社会金融资源。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与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典型代表有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
2012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04亿笔,交易金额达6.9万亿元,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支付量约占整个支付总量的0.5%,互联网支付的交易指令占整体的40%。
(二)P2P网贷与众筹
P2P网贷是指借款人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出借人,通过平台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同一笔借款来分散风险。众筹指项目发起人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
据统计,2012年我国 P2P 网贷企业已超过500家,贷款总额超过600亿元;在线众筹金融公司约有150家,年交易额约为50亿元人民币。
(三)互联网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汇聚、搜索、比较及金融产品销售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
2013年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货币基金短短四个月开户数超过2900萬户,销售额突破1000亿;"百度理财"以其低门槛、高收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中安在线"等网络保险公司也发展较快。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虽取得不错的成效,但仍属于初始阶段,随着业务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其暴露出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法律法规及外部监管缺失
互联网金融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对法律法规监管的规避性较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元化的业务主体也给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带来了挑战。其中,尤以互联网信贷监管缺失问题最为严重。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信贷业务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因此该业务实质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更加严重的是,由于没有监管机构明确对其监管职责,导致既无法对从业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也没法对其资金安全进行监督,而该行业的行业自律规范也未成形。
(二)系统性风险防范困难
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系统性风险将会被进一步放大。首先,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大多是没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互联网企业或民间金融信贷公司,其经营合法性尚待官方认证;其次,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无法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民间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本身对借款人真正的信用水平、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缺乏有效的资质审查,容易导致信贷坏账率高、债务追偿困难等问题。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目前互联网金融跨区域、虚拟化交易行为,使得交易主体无法到现场确认交易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又通过互联网传输,有可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在社会信用环境缺失、无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由信息安全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损失时有发生。在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消费者在权益分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而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一旦出现风险,消费者将率先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承担者。此外,网络安全漏洞、个人隐私泄漏等事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大量存在。
(四)互联网金融产品虚假宣传
互联网金融多数产品在宣传过程中都存在不当宣传和过度宣传问题:使用不当的宣传用语,片面强调产品高收益,对产品风险问题避而不谈。部分互联网公司甚至为抢占市场、吸引用户,一方面标榜自身产品的收益高于对手,另一方面用"收益倒贴"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即产品的真实收益可能达不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但剩余部分由互联网公司倒贴给用户,这种方式显然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扭曲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公众眼中的真实形象。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对策研究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互联网金融应坚持原则性监管,协调好规范发展与支持创新之间的关系。要从防范风险过度聚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既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谨防重大风险,又要掌握好监管尺度和重点,避免行政管控过急、过严。
(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当前首要问题就是缺少监管方面的法律依据,因此亟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部门及其相应职责,界定互联网金融监管范围;第二,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从业资格,划定合法业务范围,明确服务提供方对公众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第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众信息不被非法泄露、公民的资金安全不受侵害,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对消费者风险的连带担保责任。
(二)建立分层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与业务类型复杂多变,需区分不同的监管部门,因此,国家要建立统一监管和分层分类监管机制。监管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监管范围,统一由主要的监管部门来进行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分层和分级管理规划,明确每层对象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并逐步拓展跨层级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二是要针对其层出不穷的业务模式和政策规避手段,加大技术监控手段的投入,动态地捕捉行业的风险动向,尤其是经常涌现的资金安全、期限錯配等问题,细化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并最终建立灵活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认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从业资质审查,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制度,对于"无资质、无牌照"的违规经营主体进行依法取缔和处罚。
(三)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有必要建立风险补偿的途径和制度。具体包括: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管理,制定相应的流动性比率、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等管理比例和指标;二是按金融机构要求,制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接受央行准备金的管理和调控;三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财政部门、第三方担保机构联合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按比例在营业收入中提取补偿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可在年度股金分红中按一定比例扣划补偿基金,第三方担保机构则可在保费收入中支出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
(四)完善配套征信系统建设
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范围,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征信系统接口,为互联网金融主体提供征信支持。同时,应加强对于公众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宣传,拓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教育渠道,增强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 马时雍.互联网金融-银行业新业态[J].财金贸易,2012(11):2-6.
[2] 王丹.互联网金融挑战传统银行[N].北京商报,2012(12):5-7.
[3] 郑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与协调[J].金融时报,2012(10):12-15.
[4] 陈胜,方婧姝.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J].金融时报,2013(11):8-11.
[5] 刘俊奇,陈冉.欧美网络金融监管模式的借鉴与启示[J].社会科学,2008(1):10-14.
作者简介:张启晨,山东大学(威海),研究方向金融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