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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溯
长沙市华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程电器)成立于1992年11月21日,生产的主要产品为液位变送器、现场液位计等自动化仪表,主要应用于石化、炼油生产过程控制行业。
华程(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程(广州)电器)原是华程电器广州分公司,现已独立经营,是独立法人单位。
长沙耐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能电器)是长沙一家生产仪表计量器具的公司,向华程(广州)电器提供相关产品。
起因
2006年9月,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向华程电器反映其产品质量、外包装等存在着一系列质量问题。华程电器即派人到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安装现场查看,发现大量假冒华程电器的产品。
“当时我们的档案中并没有当年富海集团的购买协议,因此觉得很奇怪。”华程电器市场部副经理刘凯圣说,“他们见我们怀疑,便拿出了协议书让我们看,证明是向我们购买的产品。”
一拿到协议书,刘凯圣就发现了问题,“协议根本不是我们跟他们签订的,上面的落款人只是公司的销售业务员段文平华程(广州)电器的负责人叶卫华,这家公司已经与我们完全分开了,根本不是一个公司。”
从协议上看,华程(广州)电器以华程电器的名义向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投标。2006年9月13日,华程(广州)电器与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113余万元的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华程电器立即向长沙市公安局振兴分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报案,长沙市公安局振兴分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以涉嫌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立案侦查后,因无鉴定结论,不能认定犯罪事实,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华程电器的法务部经理熊明说,华程(广州)电器供给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均系耐能电器仿冒华程电器的产品,并盗用、冒用华程电器的防暴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标牌也使用华程电器的“华程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足以让客户信以为真是华程电器的产品。
事露端倪
与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的华程电器销售业务员段文平主要负责山东地区的销售工作。
段卫平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与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其签订的,产品是耐能电器生产的,提供给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资质证明都是华程电器的资质证明。
段卫平回忆,卖给山东海富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是华程(广州)电器负责人叶卫华委托他销售的。“叶卫华以前在华程电器担任过高层管理人员,当时我也以为他还在公司里干,不过是调到了广州分公司,因此他找到我的时候也没有太留意。”
至于华程(广州)电器与华程电器的关系,他表示并不知情。
于是中标后,段卫平擅作主张和华程(广州)电器与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订单及合同没有通知华程电器,只通知了叶卫华,由叶卫华组织生产。
而事实上,叶卫华早已经与华程电器脱离了关系。2002年和2003年初的时候,华程电器就已经做出相关决定并与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叶卫华也从此与华程电器没了任何瓜葛。
更大的秘密
2007年4月15日,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产品全部退货。与此同时,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在侦查该案中,调取了耐能电器和华程(广州)电器的财务帐,继而发现了隐藏其中的秘密。
财务帐中记载,2005年6月3日,华程(广州)电器与国家某部某院第八项目部签订了一份价值119万余元的买卖合同,买卖产品由耐能电器销售给华程(广州)电器,然后转售,当时还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6年8月22日,华程(广州)电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1万余元的买卖合同。
2006年9月6日,华程(广州)电器销售给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价值28万余元的产品。
公安局发现华程(广州)电器经手的上述产品的名称、型号均系华程电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名称及型号,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从华程电器处购得的。
耐能电器的法定代表人栾晓东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陈述,其本人是华程电器单位聘任的技术人员,2004年6月离开华程电器。
他说,目前耐能电器公司只有金属管浮子流量计许可证,其他计量器具没有许可证,也没有防爆合格证。
据了解,销往山东福海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是耐能电器负责生产、加工,华程(广州)电器负责销售的,产品标志牌及图纸(草图)则是叶卫华提供的。栾晓东说,自己只是看了叶卫华拿的华程电器单位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防爆合格证的复印件,以为华程电器与华程(广州)电器是一家,所有事情都是叶卫华一手办的。
栾晓东用“大意”二字来解释自己犯下的这个错误,“叶卫华以前是华程电器的高级管理人员,我也不太在意,两公司名称也太相似了,所以没有太在意。”
通过几天的调查,记者发现华程(广州)电器的一系列行为旨在要从华程电器的已有市场中获取一杯羹。
不正当竞争
华程(广州)电器在此次的招标文件中擅自使用华程电器的企业名称、企业简介、并委托段文平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的委托书、其提供的产品售后支持和服务的承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石油一级供应商网络证书等足以让人误认为是销售华程电器生产的商品,但实际交易的却是冒用产品。
从其他途径了解,在其与其他客户的购销合同中,华程(广州)电器仍旧使用华程电器的企业名称、商品产地,但实际交易的却是耐能电器生产的冒用产品,用没有质量合格认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品冒充华程电器的产品。
同时,华程电器与耐能电器还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标牌、产品名牌中擅自使用、冒用华程电器的企业名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号、防暴合格证号等认证标志,让人误认为是华程电器的商品。而它们除一款产品(金属管浮子流量计)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外,其余产品均无任何质量认证、计量许可、生产许可,按照法律规定,这些产品是要凭许可证生产的。
事实上,没有一定的资源背景,很难有人能如此全面、完整、准确地把握华程电器产品的信息和资质证明,而叶卫华则能获取这些资源。
叶卫华其人
在所有的事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就是华程(广州)电器法定代表人叶卫华的名字,其人成为整个事件调查中的一个关键词。
据悉,叶卫华原是长沙市某机关单位公务员,自1992年至2002年3月,担任华程电器副总经理,并兼任销售部部长。但在2002年开始,叶卫华逐渐脱离原华程电器,担任华程(广州)电器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且该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跟华程电器没有任何关系。
记者从华程电器处获悉,2002年4月2日,华程电器长沙市华程电器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叶卫华自主经营销售广州分公司的决定。
该决定同意叶卫华退出华程电器所有股份,公司以600万元收购其手中的股份。支付方式为华程(广州)公司每年从电器公司获得价值200万元产品的货款,三年期限共为600万元;决议从2004年开始实施至2006年末;决议自实施起,叶卫华不再享有电器公司股东权益。
2005年3月25日,华程电器与叶卫华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华程(广州)电器全体股东一届二次会议讨论通过,长沙市华程电器投资于华程(广州)电器的股份,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叶卫华,于2005年3月25日之日起正式转让,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不再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受让方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
更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叶卫华还是耐能电器聘用的总经理,负责全面的工作,该公司甚至是其发起成立的,产品标牌、计量器具许可证号和仿冒合格证是用华程电器的。
也正是叶卫华的特殊背景,使得其能获取华程电器产品的各种资料并结识段卫平,取得其信任。
据知情人透露,叶是个极聪明的人,“多谋善断,当年华程电器的产品推广就是他一手打开了各地的市场。”但叶也是一个颇有野心的人,不甘居于人下,一心想单闯。于是其便在2002年时收购了华程电器在广州的分公司,且从业务、管理、经济上彻底脱离华程公司。
“其实他并不想离开华程公司,毕竟这里的平台挺不错。不过自进入公司十年,虽劳苦功高却一直没有成为公司的一把手,而现任的总经理比他还晚进公司两年,对此,叶心里颇为不满。”知情人认为。
赔偿额度
2007年8月,华程电器公司向长沙市望城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望城法院也已受理,9月10日将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而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赔偿一直是该类型纠纷中比较头疼的一个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推定损失,即实际损失是从受害人的角度计算的,包括受害人财产的实际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
推定损失是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角度计算的,将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的利润推定为受害人的损失(原告所失乃被告所得)。
“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实际损失和推定损失是择一使用的,不能两个方法同时采用。”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的骆巧玲律师说,但无论采取实际损失和推定损失,受害人遭受的调查费用都要赔偿。
据了解,华程电器此次选择的是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即华程电器的利润率30%乘以被告的侵权产品销售额280万元最后得出实际损失84万元。
“其实我们已经充分考虑到销售成本等因素,也放弃了其中应索赔的24万元。”华程电器代理律师李成军律师在电话里告诉记者。
(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文中人名均用化名)
■相关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面面观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于1993年9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于同年的12月开始实施。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司法解释已于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19条,涉及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和相关诉讼程序问题。
虚假宣传
在以往宣传中号称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的欧典地板,其德国总部原来根本就不存在。一家纯粹的中国企业,却号称是德国企业、德国的品质,这不仅是严重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对同行业者的不正当竞争。北京市工商部门按照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处以广告费5倍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司法解释对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侵犯商业秘密
2006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某公司的两名员工离职后进入其他公司工作,将公司与其代理产品的美国某公司的沟通渠道、价格、数量等多项信息带到了新公司。随后,美国公司未提供任何理由就解除原告公司的代理合同,且不久之后,被告就获得代理资格。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和这两名员工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而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仿冒名牌
之前,资生堂丽源公司发现在济宁世纪联华商场经销的由杭州珀莱雅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上大量突出使用与资生堂丽源公司“欧珀莱”商标非常近似的商业标识“珀莱”、“珀莱雅”等,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商品及包装上大量使用“日本欧珀莱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等文字。2006年年底,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诉杭州珀莱雅公司、济宁世纪联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珀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这些行为就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等。
长沙市华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程电器)成立于1992年11月21日,生产的主要产品为液位变送器、现场液位计等自动化仪表,主要应用于石化、炼油生产过程控制行业。
华程(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程(广州)电器)原是华程电器广州分公司,现已独立经营,是独立法人单位。
长沙耐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能电器)是长沙一家生产仪表计量器具的公司,向华程(广州)电器提供相关产品。
起因
2006年9月,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向华程电器反映其产品质量、外包装等存在着一系列质量问题。华程电器即派人到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安装现场查看,发现大量假冒华程电器的产品。
“当时我们的档案中并没有当年富海集团的购买协议,因此觉得很奇怪。”华程电器市场部副经理刘凯圣说,“他们见我们怀疑,便拿出了协议书让我们看,证明是向我们购买的产品。”
一拿到协议书,刘凯圣就发现了问题,“协议根本不是我们跟他们签订的,上面的落款人只是公司的销售业务员段文平华程(广州)电器的负责人叶卫华,这家公司已经与我们完全分开了,根本不是一个公司。”
从协议上看,华程(广州)电器以华程电器的名义向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投标。2006年9月13日,华程(广州)电器与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113余万元的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华程电器立即向长沙市公安局振兴分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报案,长沙市公安局振兴分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以涉嫌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立案侦查后,因无鉴定结论,不能认定犯罪事实,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华程电器的法务部经理熊明说,华程(广州)电器供给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均系耐能电器仿冒华程电器的产品,并盗用、冒用华程电器的防暴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标牌也使用华程电器的“华程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足以让客户信以为真是华程电器的产品。
事露端倪
与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的华程电器销售业务员段文平主要负责山东地区的销售工作。
段卫平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与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其签订的,产品是耐能电器生产的,提供给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资质证明都是华程电器的资质证明。
段卫平回忆,卖给山东海富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是华程(广州)电器负责人叶卫华委托他销售的。“叶卫华以前在华程电器担任过高层管理人员,当时我也以为他还在公司里干,不过是调到了广州分公司,因此他找到我的时候也没有太留意。”
至于华程(广州)电器与华程电器的关系,他表示并不知情。
于是中标后,段卫平擅作主张和华程(广州)电器与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订单及合同没有通知华程电器,只通知了叶卫华,由叶卫华组织生产。
而事实上,叶卫华早已经与华程电器脱离了关系。2002年和2003年初的时候,华程电器就已经做出相关决定并与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叶卫华也从此与华程电器没了任何瓜葛。
更大的秘密
2007年4月15日,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产品全部退货。与此同时,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在侦查该案中,调取了耐能电器和华程(广州)电器的财务帐,继而发现了隐藏其中的秘密。
财务帐中记载,2005年6月3日,华程(广州)电器与国家某部某院第八项目部签订了一份价值119万余元的买卖合同,买卖产品由耐能电器销售给华程(广州)电器,然后转售,当时还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6年8月22日,华程(广州)电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1万余元的买卖合同。
2006年9月6日,华程(广州)电器销售给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价值28万余元的产品。
公安局发现华程(广州)电器经手的上述产品的名称、型号均系华程电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名称及型号,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从华程电器处购得的。
耐能电器的法定代表人栾晓东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陈述,其本人是华程电器单位聘任的技术人员,2004年6月离开华程电器。
他说,目前耐能电器公司只有金属管浮子流量计许可证,其他计量器具没有许可证,也没有防爆合格证。
据了解,销往山东福海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是耐能电器负责生产、加工,华程(广州)电器负责销售的,产品标志牌及图纸(草图)则是叶卫华提供的。栾晓东说,自己只是看了叶卫华拿的华程电器单位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防爆合格证的复印件,以为华程电器与华程(广州)电器是一家,所有事情都是叶卫华一手办的。
栾晓东用“大意”二字来解释自己犯下的这个错误,“叶卫华以前是华程电器的高级管理人员,我也不太在意,两公司名称也太相似了,所以没有太在意。”
通过几天的调查,记者发现华程(广州)电器的一系列行为旨在要从华程电器的已有市场中获取一杯羹。
不正当竞争
华程(广州)电器在此次的招标文件中擅自使用华程电器的企业名称、企业简介、并委托段文平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的委托书、其提供的产品售后支持和服务的承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石油一级供应商网络证书等足以让人误认为是销售华程电器生产的商品,但实际交易的却是冒用产品。
从其他途径了解,在其与其他客户的购销合同中,华程(广州)电器仍旧使用华程电器的企业名称、商品产地,但实际交易的却是耐能电器生产的冒用产品,用没有质量合格认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品冒充华程电器的产品。
同时,华程电器与耐能电器还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标牌、产品名牌中擅自使用、冒用华程电器的企业名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号、防暴合格证号等认证标志,让人误认为是华程电器的商品。而它们除一款产品(金属管浮子流量计)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外,其余产品均无任何质量认证、计量许可、生产许可,按照法律规定,这些产品是要凭许可证生产的。
事实上,没有一定的资源背景,很难有人能如此全面、完整、准确地把握华程电器产品的信息和资质证明,而叶卫华则能获取这些资源。
叶卫华其人
在所有的事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就是华程(广州)电器法定代表人叶卫华的名字,其人成为整个事件调查中的一个关键词。
据悉,叶卫华原是长沙市某机关单位公务员,自1992年至2002年3月,担任华程电器副总经理,并兼任销售部部长。但在2002年开始,叶卫华逐渐脱离原华程电器,担任华程(广州)电器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且该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跟华程电器没有任何关系。
记者从华程电器处获悉,2002年4月2日,华程电器长沙市华程电器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叶卫华自主经营销售广州分公司的决定。
该决定同意叶卫华退出华程电器所有股份,公司以600万元收购其手中的股份。支付方式为华程(广州)公司每年从电器公司获得价值200万元产品的货款,三年期限共为600万元;决议从2004年开始实施至2006年末;决议自实施起,叶卫华不再享有电器公司股东权益。
2005年3月25日,华程电器与叶卫华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华程(广州)电器全体股东一届二次会议讨论通过,长沙市华程电器投资于华程(广州)电器的股份,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叶卫华,于2005年3月25日之日起正式转让,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不再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受让方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
更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叶卫华还是耐能电器聘用的总经理,负责全面的工作,该公司甚至是其发起成立的,产品标牌、计量器具许可证号和仿冒合格证是用华程电器的。
也正是叶卫华的特殊背景,使得其能获取华程电器产品的各种资料并结识段卫平,取得其信任。
据知情人透露,叶是个极聪明的人,“多谋善断,当年华程电器的产品推广就是他一手打开了各地的市场。”但叶也是一个颇有野心的人,不甘居于人下,一心想单闯。于是其便在2002年时收购了华程电器在广州的分公司,且从业务、管理、经济上彻底脱离华程公司。
“其实他并不想离开华程公司,毕竟这里的平台挺不错。不过自进入公司十年,虽劳苦功高却一直没有成为公司的一把手,而现任的总经理比他还晚进公司两年,对此,叶心里颇为不满。”知情人认为。
赔偿额度
2007年8月,华程电器公司向长沙市望城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望城法院也已受理,9月10日将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而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赔偿一直是该类型纠纷中比较头疼的一个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推定损失,即实际损失是从受害人的角度计算的,包括受害人财产的实际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
推定损失是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角度计算的,将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的利润推定为受害人的损失(原告所失乃被告所得)。
“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实际损失和推定损失是择一使用的,不能两个方法同时采用。”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的骆巧玲律师说,但无论采取实际损失和推定损失,受害人遭受的调查费用都要赔偿。
据了解,华程电器此次选择的是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即华程电器的利润率30%乘以被告的侵权产品销售额280万元最后得出实际损失84万元。
“其实我们已经充分考虑到销售成本等因素,也放弃了其中应索赔的24万元。”华程电器代理律师李成军律师在电话里告诉记者。
(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文中人名均用化名)
■相关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面面观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于1993年9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于同年的12月开始实施。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司法解释已于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19条,涉及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和相关诉讼程序问题。
虚假宣传
在以往宣传中号称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的欧典地板,其德国总部原来根本就不存在。一家纯粹的中国企业,却号称是德国企业、德国的品质,这不仅是严重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对同行业者的不正当竞争。北京市工商部门按照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处以广告费5倍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司法解释对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侵犯商业秘密
2006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某公司的两名员工离职后进入其他公司工作,将公司与其代理产品的美国某公司的沟通渠道、价格、数量等多项信息带到了新公司。随后,美国公司未提供任何理由就解除原告公司的代理合同,且不久之后,被告就获得代理资格。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和这两名员工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而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仿冒名牌
之前,资生堂丽源公司发现在济宁世纪联华商场经销的由杭州珀莱雅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上大量突出使用与资生堂丽源公司“欧珀莱”商标非常近似的商业标识“珀莱”、“珀莱雅”等,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商品及包装上大量使用“日本欧珀莱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等文字。2006年年底,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诉杭州珀莱雅公司、济宁世纪联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珀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这些行为就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