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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公诉业务是刑事案件处理的必须工作,是公诉部门的主要工作形式和内容之一。刑事公诉业务因为涉及刑事案件,所以相对特殊,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能力。如何确保刑事公诉业务的实效性,是保障国家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需从刑事公诉业务对当代社会的意义进行解读,树立足够的重视意识,结合社会现实找出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的判定标准及影响因素,最终总结出提高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公诉业务;社会意义;判定标准;实效性;因素;措施
一、刑事公诉业务对当代社会的意义
(一)刑事公诉业务的法律属性
刑事公诉业务的核心是公诉权的实现,即国家法定机关依法代为行使国家对刑事犯罪的请求诉讼权。这是一种对国家实际权力的实现,并且由检察院独立代为行使。可以看出刑事公诉业务的法律属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法律本质属性,即该业务的产生、发展与实现均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公诉对象是“犯罪实情”,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公正。二是受法律保护与承认,该业务始终受到相关部门法和专门法规章程的保护,除检察部门外,任何个人和组织无行使公诉权,也不得干扰检察部门独立行使该权力。三是受法律限制,作为一种强大权力的体现过程,公诉业务必须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提起公诉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步奏,在特定原则下完成。
(二)刑事公诉业务的社会意义
刑事公诉业务具有如下社会有意义:①稳定社会秩序。在传统的道德法制观念下,但凡做错了事情就应当负责,违反法律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社会稳定需要法律进行保障,仅仅依靠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是不够的,设立专门的公诉检察机关并开展公诉业务,可以对整个法律运行体制进行补充,实现对刑事犯罪的追诉和遏制。可以说,刑事公诉业务有助于对刑事犯罪的“查漏”,确保“违法必究”的落实,达到威慑和教育效果。②权力制衡。分立思想在我国司法体系当中的运用较为突出,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三个部门在独立行使刑侦、审判和检察权的同时,也能做到相互监督和约束。而检察部门在刑事案件中独立享有公诉权,鉴于侦查和审判之间,实际上便是作为检验侦查约束审判的环节,三者通过公诉业务机密联系起来,同时达到权力制衡的效果。
二、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的判定标准及影响因素
(一)判定标准
一是程序的判定标准,公诉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框架,例如《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不但无效,还会对我国公诉机关权威性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是否符合既定的程序,是判定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的标准之一。二是量的判定标准,以一般的社会评价标准来看工作效益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工作的“量”,一个地区在既定的时间之内会发生一些刑事类案件,该地区公诉部门是否对这些案件进行有效的审查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者都有一个案件量来说明。经手的案件量与实际发生的案件数量越接近,则说明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越高。三是质的标准,“质”是指诉讼过程中,公诉部门是否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调查取证、辩证资料等各方面的准备,并且最终做到“违法必究”,这是判定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最为直观的标准。
(二)影响因素
客观来讲,影响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的因素有很多,诸如:社会环境,即调查取证和社会监督力量的归属环境,可以通过意识、舆论等各种形式对公诉业务产生影响;经济环境,受地区经济和部门财政情况的影响,公诉部门可能在调查起诉阶段因为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争取搜集困难等,最终影响公诉实效;其余还有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等一系列外部因素。在主管方面,主要是由制度、人才、意识三者决定的,高素质人才在合理的制度下运用先进的意识为指导,才能保证公诉业务更好的开展。
三、提高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的具体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公诉意识
公诉业务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集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检察院需审查①案件事实、证据等;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其他一系列信息。由此可见,作为公诉机关,必须树立起足够科学的思想意识,以保障工作的有序性和目的性。首先是要树立起法制意识,即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之规定,按照法定步骤和程序完成工作;其次是要树立谨慎细心的意识,在证据、案件等审查过程中,务必做到“疑虑必解”,即对尚存疑虑的地方,一定要及时解决。
(二)加强公诉人员专业能力建设
公诉人员专业能力包括:对刑事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对公诉程序、审查对象和审查范围是否精准掌握;对案件本身的处理能力,即在法律理论基础上,能否灵活准确地运用相关理论,正确辨别案件性质,并给出处理方案;在审查过程中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平品行等。因此,可以通过大量的岗位实践,“大练兵”活动,调动整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工作当中,积累工作经验,练就“火眼金睛”。并且始终不放弃定期的岗位深造或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四、总结
刑事公诉业务关系到法制公正,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一方面是公诉部门能力的体现,同时也是国家权力和法律公权是否切实实现的重要依据。公诉部门要想保证自身形象,博取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就必须要冷静对待制度、人才、监督力量等各方面的问题,在谨慎务实的过程中获得长效提高。
参考文献:
[1]武强,张富兴,史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之略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3).
[2]罗玉梅.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9).
[3]孙长春,牟进云.论刑事公诉程序的诉讼及时原则[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3(02).
【关键词】公诉业务;社会意义;判定标准;实效性;因素;措施
一、刑事公诉业务对当代社会的意义
(一)刑事公诉业务的法律属性
刑事公诉业务的核心是公诉权的实现,即国家法定机关依法代为行使国家对刑事犯罪的请求诉讼权。这是一种对国家实际权力的实现,并且由检察院独立代为行使。可以看出刑事公诉业务的法律属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法律本质属性,即该业务的产生、发展与实现均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公诉对象是“犯罪实情”,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公正。二是受法律保护与承认,该业务始终受到相关部门法和专门法规章程的保护,除检察部门外,任何个人和组织无行使公诉权,也不得干扰检察部门独立行使该权力。三是受法律限制,作为一种强大权力的体现过程,公诉业务必须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提起公诉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步奏,在特定原则下完成。
(二)刑事公诉业务的社会意义
刑事公诉业务具有如下社会有意义:①稳定社会秩序。在传统的道德法制观念下,但凡做错了事情就应当负责,违反法律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社会稳定需要法律进行保障,仅仅依靠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是不够的,设立专门的公诉检察机关并开展公诉业务,可以对整个法律运行体制进行补充,实现对刑事犯罪的追诉和遏制。可以说,刑事公诉业务有助于对刑事犯罪的“查漏”,确保“违法必究”的落实,达到威慑和教育效果。②权力制衡。分立思想在我国司法体系当中的运用较为突出,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三个部门在独立行使刑侦、审判和检察权的同时,也能做到相互监督和约束。而检察部门在刑事案件中独立享有公诉权,鉴于侦查和审判之间,实际上便是作为检验侦查约束审判的环节,三者通过公诉业务机密联系起来,同时达到权力制衡的效果。
二、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的判定标准及影响因素
(一)判定标准
一是程序的判定标准,公诉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框架,例如《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不但无效,还会对我国公诉机关权威性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是否符合既定的程序,是判定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的标准之一。二是量的判定标准,以一般的社会评价标准来看工作效益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工作的“量”,一个地区在既定的时间之内会发生一些刑事类案件,该地区公诉部门是否对这些案件进行有效的审查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者都有一个案件量来说明。经手的案件量与实际发生的案件数量越接近,则说明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越高。三是质的标准,“质”是指诉讼过程中,公诉部门是否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调查取证、辩证资料等各方面的准备,并且最终做到“违法必究”,这是判定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最为直观的标准。
(二)影响因素
客观来讲,影响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的因素有很多,诸如:社会环境,即调查取证和社会监督力量的归属环境,可以通过意识、舆论等各种形式对公诉业务产生影响;经济环境,受地区经济和部门财政情况的影响,公诉部门可能在调查起诉阶段因为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争取搜集困难等,最终影响公诉实效;其余还有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等一系列外部因素。在主管方面,主要是由制度、人才、意识三者决定的,高素质人才在合理的制度下运用先进的意识为指导,才能保证公诉业务更好的开展。
三、提高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的具体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公诉意识
公诉业务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集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检察院需审查①案件事实、证据等;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其他一系列信息。由此可见,作为公诉机关,必须树立起足够科学的思想意识,以保障工作的有序性和目的性。首先是要树立起法制意识,即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之规定,按照法定步骤和程序完成工作;其次是要树立谨慎细心的意识,在证据、案件等审查过程中,务必做到“疑虑必解”,即对尚存疑虑的地方,一定要及时解决。
(二)加强公诉人员专业能力建设
公诉人员专业能力包括:对刑事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对公诉程序、审查对象和审查范围是否精准掌握;对案件本身的处理能力,即在法律理论基础上,能否灵活准确地运用相关理论,正确辨别案件性质,并给出处理方案;在审查过程中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平品行等。因此,可以通过大量的岗位实践,“大练兵”活动,调动整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工作当中,积累工作经验,练就“火眼金睛”。并且始终不放弃定期的岗位深造或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四、总结
刑事公诉业务关系到法制公正,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一方面是公诉部门能力的体现,同时也是国家权力和法律公权是否切实实现的重要依据。公诉部门要想保证自身形象,博取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就必须要冷静对待制度、人才、监督力量等各方面的问题,在谨慎务实的过程中获得长效提高。
参考文献:
[1]武强,张富兴,史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之略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3).
[2]罗玉梅.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9).
[3]孙长春,牟进云.论刑事公诉程序的诉讼及时原则[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