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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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由于我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转型期,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发展需要,因此,我们要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 社会保险 立法缺陷 立法建议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作为社会发展的“安全阀门”,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国还有许多的劳动力没有得到就业,一部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解决不了,目前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文件本身的效力等级不高,各种保险制度之间缺乏协调,覆盖对象范围不一,对各种单项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基金来源、保险待遇、保险管理等缺乏统一的规范。
  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探索,我国城镇基本上建立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险种。在一定程度上为遭遇这些风险的劳动者解除了后顾之忧,为劳动者提供了很好的底线正义,对国家的和諧与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地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存在滞后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保险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1
  (二)现有的社会保险立法层次低,各种保险制度之间缺乏协调统一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的法规文件,但这些文件本身的效力等级不高,各种保险制度之间缺乏协调统一,由于各地区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规章不统一。在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社会保险制度存在差异。从这几年运行的情况看,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比较小,覆盖对象的范围不一,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基本上都是在城市,其他的只有一项是涉及农村,即使是在城市,不同的险种在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形式中的覆盖面也是有所差异,比如,很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在我国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农民工都将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群体而存在,但至今尚无一部农民工保险的全国性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只有笼统地将农民工纳入适用范围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社会保险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
  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2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
  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立法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
  在如何选择社会保险的模式这个法律问题上,由于受西方业已形成的模式的影响,根深蒂固地形成了这样一种评判标准: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及运行机制是一种唯一合理的模式,而其他模式都应以此模式作为评判标准并决定其优劣。但是在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一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二是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三是在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各地区各行业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四是人口多,人口老龄化进程快;五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保障制度的束缚和影响较重。○3因此,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待遇标准不能过高,保险标准要有所区别,不能实行福利型社会保险模式。而且,相对于西方国家,受传统国家大包大揽的影响,我国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义务观念较为淡漠,缺乏个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因此,在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应注重国家责任的合理设置,恰当规定个人在社会保险中的义务;此外还要注重对社会成员保险权利的保护,在社会保险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有相关法律配套的救济措施,如在一定情形下,社会保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求助于民法中的侵权之诉。总之,社会结构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这就决定了我们对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应简单地照抄照搬。应根据我国的国情,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模式,并用法律的手段使之制度化,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二)加大社会保险的立法力度
  目前,社会保险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存在着二元结构,基本法的制定应该较粗、较简,然后国务院依据城乡有别原则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从而可以由粗到细,由简到繁,逐步实现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同时,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三)完善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
  一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扩大养老保险的范围,实行全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做到公平,避免城乡之间,身份之间,地区的不同所导致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过大。二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继续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适当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三是完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地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工作。四是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推行分类施保,建立与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助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完善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专项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力度。
  参 考 文 献
  [1]傅达林.构建开放而健全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N]法制日报,2008-12-30.
  [2]邹海林,李西霞.社会保险改革与法制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任保平.中国社会保障模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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