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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税制改革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本文仅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301-02
引言: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的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税制改革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文中首先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进行了论述,然后就其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给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沿革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沿革
1999年8月2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增加一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5年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是我国第三次修订个人税法。这次修改主要是提高了费用扣除额,增强了对高收者的调节力度和对低收入者的保护,降低了税收负担。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的缺陷
(一)税制模式不完善
我国目前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税制本身就有税收制度的不公平性和随意性。不公平性:我国税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源泉一次课征的办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后果是造成同收入的纳税人会由于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或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随意性:不同类型所得税的计征规定的时间有所不同,分为月、次和年,不能完全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说明了课税具有随意性,具体体现在支付能力低者税负高于支付能力高者的不正常现象。所以这种制度的设计不仅极易引起人们的不满,产生偷逃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而且也给避税者可乘之机,使其可通过分解收入、转移类型等方法成功避税,使税款大量流失。
(二)征税范围的确定不当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只按照税法规定应税项目的范围内。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这种方式虽然使应税项目明确、清楚,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且不统一,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做到对号入座,实际上给征税带来了困难,容易造成偷税和避税;二是我国个人所得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除前面所说的工资、薪金等,还有工资外的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多元化的个人所得征税的要求已不能适应现行个人所得税。
(三)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的方法有定额法和定率法两种。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就表现出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一方面直接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既没有考虑到经济形式的变化也没考虑到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变化。
1、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人纳税能力的变化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极速发展,费用扣除标准也应与时俱进,原有的扣除标准已明显不合时宜,不能拿以前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衡量现在的个人纳税能力。
2、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没有对纳税人各种实际情况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各个方面都有不同,应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原则,做到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各自相当的税。显然,现行费用扣除制度没有全面考虑到纳税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公平原则也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三、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及完善思路
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应结合我国国情,要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实施,逐步建立一套设计科学、运作规范的个人所得税制和科学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制中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一)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来看,英、美、日等国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的发展过程,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综合征收因其税率的一致性和扣除的多种性相互配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际税负的公平,达到合理调节个人和家庭收入分配的目的。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征收机关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
(二)建立收入监控机制
目前我国税务系统已推行了金税一期和二期工程,金税三期工程正在拓展,但国税与地税之间尚未联网,税务部门的网站与银行、企业、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网站更未对接。因此,对企业资金运作、财务收支和个人财产收入状况很难进行真正的监控,出现这一局面的原因,不只在于技术,更重要的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不解决这一问题,税收征管能力就很难上一个新台阶,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有几点可以加强收入监控机制:一个可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并通过相关法律加以保障。还可以普遍实行源泉预扣税制度或支付方强制性预扣税制度。该制度的重要特征是由付款人在源头预扣预计的税款,可以确认支付款为成本或费用的条件,减少其利润或收入。第三可以实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因此,我国要尽快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行为。实行支付方强制性预扣税制度和普遍实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主要存在着分类税制模式下各类所得项目扣除范围过窄、扣除标准未考虑量能负担和通胀因素、等问题。对此情况有建议是实行税制模式大多以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为主。目前,主要国家的税制模式大多为综合制,像我国单为分类制的国家已经很少了。混合制是模式是确定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各自包含的项目,可采取数额较大的所得部分纳入综合所得项目,数额较小的所得纳入分类所得项目的思想。其次在费用扣除是要应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不能以片盖全,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浮,;还应根据纳税人的婚姻、年龄、健康、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等状况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对于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的扣除可采取据实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
(四)科学设置所得税率
我国税率设置应“低税率、宽税基”的原则进行改革,要和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的实际状况相结合计,综合考虑、科学设计。如今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9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今年9月1日起施行。重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一级税率为3%为宜。并按年计征,按月或按次预征,年终汇算。
(五)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逐步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我应开展广泛的税收宣传普及活动,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各种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培养公民纳税意识,要使全体纳税人真正了解税收对国家经济的重要性和税收与每个纳税人经济利益息息相关,还要了解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不照章纳税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等。特别是要对税收未普及地方要加重宣传力度,要做到税法宣传长期坚持不懈,不能一阵风。要通过有力度的税法宣传,促使广大公民增强纳税意识和依法诚信纳税。
(六)严格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补代罚也是造成偷逃税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必须严管重罚,加大处罚力度。试想,若真的缴与不缴一个样,那么缴税的人就会产生吃亏的念头,而不缴税者就会想方设法进行逃税。所以对于偷逃税漏税者不但要罚款,而且要对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纳税人的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税收环境。
(七)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建立起良好的税务干部形象
税务人员要曾强自己的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人员的责任,也是税务人员的义务,享受优质服务是纳税人的权利。因此,首先税务人员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优化自己服务质量,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有关信息;其次要用多种形式的拓宽监督和举报渠道,如内部监督、纳税人监督、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方法,使税务人员提升自己的自控能力和自我约束力。再次要加重惩治措施和完善防腐败的机制,使税务人员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进一步使税务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做到是国家安心是纳税人放心的纳税体制。
结束语: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第三次修正是在新形势下作部分修改,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更加走向统一和成熟,走向法治化与国际化的道路;标志着我国政府充分运用税收法的经济杠杆和法律制度调节分配,体现了即保持税法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又增强了与税收的适应性、调整性相结合的重要原则。个税改革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更好体现公平与效率,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个税的完善不仅仅是理念的问题,更要克服操作上的难度,比如,需要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全部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还需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银行需要建立和落实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
作者单位:中州大学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张明宇(1987— ),男,汉族,河南新乡人,中州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春正.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191.
[2]杨斌.治税的效率和公平[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365-366.
[3]计金标.个人所得税政策与改革[M].上海:主信会计出版社,1998:218-220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301-02
引言: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的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税制改革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文中首先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进行了论述,然后就其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给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沿革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沿革
1999年8月2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增加一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5年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是我国第三次修订个人税法。这次修改主要是提高了费用扣除额,增强了对高收者的调节力度和对低收入者的保护,降低了税收负担。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的缺陷
(一)税制模式不完善
我国目前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税制本身就有税收制度的不公平性和随意性。不公平性:我国税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源泉一次课征的办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后果是造成同收入的纳税人会由于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或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随意性:不同类型所得税的计征规定的时间有所不同,分为月、次和年,不能完全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说明了课税具有随意性,具体体现在支付能力低者税负高于支付能力高者的不正常现象。所以这种制度的设计不仅极易引起人们的不满,产生偷逃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而且也给避税者可乘之机,使其可通过分解收入、转移类型等方法成功避税,使税款大量流失。
(二)征税范围的确定不当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只按照税法规定应税项目的范围内。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这种方式虽然使应税项目明确、清楚,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且不统一,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做到对号入座,实际上给征税带来了困难,容易造成偷税和避税;二是我国个人所得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除前面所说的工资、薪金等,还有工资外的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多元化的个人所得征税的要求已不能适应现行个人所得税。
(三)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的方法有定额法和定率法两种。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就表现出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一方面直接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既没有考虑到经济形式的变化也没考虑到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变化。
1、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人纳税能力的变化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极速发展,费用扣除标准也应与时俱进,原有的扣除标准已明显不合时宜,不能拿以前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衡量现在的个人纳税能力。
2、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没有对纳税人各种实际情况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各个方面都有不同,应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原则,做到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各自相当的税。显然,现行费用扣除制度没有全面考虑到纳税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公平原则也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三、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及完善思路
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应结合我国国情,要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实施,逐步建立一套设计科学、运作规范的个人所得税制和科学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制中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一)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来看,英、美、日等国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的发展过程,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综合征收因其税率的一致性和扣除的多种性相互配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际税负的公平,达到合理调节个人和家庭收入分配的目的。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征收机关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
(二)建立收入监控机制
目前我国税务系统已推行了金税一期和二期工程,金税三期工程正在拓展,但国税与地税之间尚未联网,税务部门的网站与银行、企业、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网站更未对接。因此,对企业资金运作、财务收支和个人财产收入状况很难进行真正的监控,出现这一局面的原因,不只在于技术,更重要的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不解决这一问题,税收征管能力就很难上一个新台阶,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有几点可以加强收入监控机制:一个可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并通过相关法律加以保障。还可以普遍实行源泉预扣税制度或支付方强制性预扣税制度。该制度的重要特征是由付款人在源头预扣预计的税款,可以确认支付款为成本或费用的条件,减少其利润或收入。第三可以实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因此,我国要尽快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行为。实行支付方强制性预扣税制度和普遍实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主要存在着分类税制模式下各类所得项目扣除范围过窄、扣除标准未考虑量能负担和通胀因素、等问题。对此情况有建议是实行税制模式大多以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为主。目前,主要国家的税制模式大多为综合制,像我国单为分类制的国家已经很少了。混合制是模式是确定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各自包含的项目,可采取数额较大的所得部分纳入综合所得项目,数额较小的所得纳入分类所得项目的思想。其次在费用扣除是要应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不能以片盖全,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浮,;还应根据纳税人的婚姻、年龄、健康、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等状况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对于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的扣除可采取据实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
(四)科学设置所得税率
我国税率设置应“低税率、宽税基”的原则进行改革,要和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的实际状况相结合计,综合考虑、科学设计。如今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9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今年9月1日起施行。重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一级税率为3%为宜。并按年计征,按月或按次预征,年终汇算。
(五)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逐步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我应开展广泛的税收宣传普及活动,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各种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培养公民纳税意识,要使全体纳税人真正了解税收对国家经济的重要性和税收与每个纳税人经济利益息息相关,还要了解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不照章纳税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等。特别是要对税收未普及地方要加重宣传力度,要做到税法宣传长期坚持不懈,不能一阵风。要通过有力度的税法宣传,促使广大公民增强纳税意识和依法诚信纳税。
(六)严格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补代罚也是造成偷逃税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必须严管重罚,加大处罚力度。试想,若真的缴与不缴一个样,那么缴税的人就会产生吃亏的念头,而不缴税者就会想方设法进行逃税。所以对于偷逃税漏税者不但要罚款,而且要对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纳税人的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税收环境。
(七)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建立起良好的税务干部形象
税务人员要曾强自己的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人员的责任,也是税务人员的义务,享受优质服务是纳税人的权利。因此,首先税务人员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优化自己服务质量,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有关信息;其次要用多种形式的拓宽监督和举报渠道,如内部监督、纳税人监督、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方法,使税务人员提升自己的自控能力和自我约束力。再次要加重惩治措施和完善防腐败的机制,使税务人员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进一步使税务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做到是国家安心是纳税人放心的纳税体制。
结束语: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第三次修正是在新形势下作部分修改,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更加走向统一和成熟,走向法治化与国际化的道路;标志着我国政府充分运用税收法的经济杠杆和法律制度调节分配,体现了即保持税法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又增强了与税收的适应性、调整性相结合的重要原则。个税改革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更好体现公平与效率,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个税的完善不仅仅是理念的问题,更要克服操作上的难度,比如,需要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全部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还需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银行需要建立和落实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
作者单位:中州大学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张明宇(1987— ),男,汉族,河南新乡人,中州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春正.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191.
[2]杨斌.治税的效率和公平[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365-366.
[3]计金标.个人所得税政策与改革[M].上海:主信会计出版社,1998:218-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