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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官流失问题,不仅存在于我国偏远地区,在发达地区的法院系统也普遍存在。该现象已不容忽视,因为法官继续流失将会影响我国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有损我国法官的权威,并不利于我国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正确认识法官独立地位的重要性,其次要找出法官流失的原因,最后研究出防止法官继续流失的有效对策,从而保障我国司法改革顺利行进。
【关键词】法官流失;法官独立;对策;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112-01
一、法官流失现状
(一)法官流失问题的表现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
近年,法官流失现象一直困扰着我国法院,无论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的法院,还是数量占最多的基层法院,甚至是一些较为发达的地区和省份,都面临着法官大量流失的问题,这已成为目前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无法忽视的一大障碍。很多法官选择从事律师行业,甚至包括一些有着很多年审判经验的老法官,这种流失是不合理的,会导致法院办案力量不足,从而影响我国法院的审判业务的开展和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据调查,在如何面对法官流失的问题上,一些较为发达的地区和省份的法院,都显得有点无奈,更别说那些经济欠发达、落后一点的地方的法院了。
(二)法官流失的后果
第一,影响法院系统和法官的权威性、独立性,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在我国,法官的地位,跟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起来,没有那么独立,但我国《法官法》也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干扰。法官是独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权,具有当然的裁判权威的第三方。因此,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人民群众心里和整个司法系统中,是得到一定认可和信仰的。法官的大量流失,将直接影响到法院系统和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进而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仰。
第二,影响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法官人才留不住,法官选择转业当律师,这种不合理的流动,直接导致法官数量急剧锐减,导致法院办案力量不足,从而影响我国法院的审判业务的开展,影响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影响我国司法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法官大量流失,导致法官人才断层,审判任务又及其繁重,案件繁多,法官人员减少,不可避免出现审理失误,势必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审理效率。
第四,影响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顺利进行。法官流失问题不解决,司法改革将很难完成,司法改革的目标很难实现。
第五,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法官的中立和神圣形象,使人们愿意将纠纷诉诸法院,若法官流失影响了人们对这种司法公正的信仰,将导致社会纠纷积压,人们之间的矛盾得不到解決,直接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我国法官流失问题的形成原因
第一,统一司法考试,导致律师行业门槛将低,法官更容易转业当律师。从实践来看,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大多不愿意进入法院工作,而本来在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司法考试出来当律师,这样就导致法院流进的人才少,流出的法官人才倒数量不断增加,甚至有着多年经验的老法官,都偏向于转业出来进入收入更为丰厚的律师行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司法考试,无疑加剧了法官流失现象。
第二,法院的审判独立难以真正实现。由于法院的经济权和人事权不独立,法院在实行审判权时无法做到不受地方行政权的干扰。那么,在法院工作的法官也无法感受到自己是在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此,又怎能奢望法官不流失呢?
第三,法官不独立。司法不独立、法院不独立,导致法官的独立地位也难以得到保证。法官不能独立审判,导致法官的职业归属感不足。法官工作繁重、复杂,待遇却低,工资要受到地方财政的影响,工资水平得不到保障。法官的经济待遇差,法官职业归属感不足,是造成法官流失的根本原因。
三、解决我国法官流失问题的对策
第一,实现法院财政权独立。法院要有一套自己的财政体系,并列于同级政府,而又有不同于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也同样受人大监督,实行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经费要来源于高级法院,从而实现法院财政权独立,不受制于地方政府,从源头解决法官流失问题。
第二,法院提高法官经济待遇。很多法学院的毕业生毕业不愿进法院工作的直接原因是法官经济待遇差,因此,提高法官的工资收入,才能使法官这个职业对于大学毕业生更有吸引力。法官的工资不再受制于地方财政权,而由高级别法院享有支配权。这样,才能保证法官收入的稳定,从根本上减少法官流失,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法官行列。
第三,建立法官独立司法保障制度。用法律明确妨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法官独立的司法保障,才能增强法官职业的归属感、荣誉感和自豪感,增强法官这个职业的吸引力,从而留住法官人才,减少法官流失。
第四,法院多渠道引进法官人才。法院应实现人事权独立,各法院的人事组织可以到全国各大院校单独举办一些直接面向于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招聘会,也可以到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务部门去引进一些有志于从事法官职业的人才,从而缓解法官流失带来的法官断层问题。
第五,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法院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应以司法专项拨款方式,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法院的财政支持,从而缓解边远贫困地区法院办案经费困难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边远贫困地区法官的待遇,增强边远贫困地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缓解这些地方的法官流失现象。
【关键词】法官流失;法官独立;对策;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112-01
一、法官流失现状
(一)法官流失问题的表现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
近年,法官流失现象一直困扰着我国法院,无论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的法院,还是数量占最多的基层法院,甚至是一些较为发达的地区和省份,都面临着法官大量流失的问题,这已成为目前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无法忽视的一大障碍。很多法官选择从事律师行业,甚至包括一些有着很多年审判经验的老法官,这种流失是不合理的,会导致法院办案力量不足,从而影响我国法院的审判业务的开展和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据调查,在如何面对法官流失的问题上,一些较为发达的地区和省份的法院,都显得有点无奈,更别说那些经济欠发达、落后一点的地方的法院了。
(二)法官流失的后果
第一,影响法院系统和法官的权威性、独立性,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在我国,法官的地位,跟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起来,没有那么独立,但我国《法官法》也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干扰。法官是独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权,具有当然的裁判权威的第三方。因此,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人民群众心里和整个司法系统中,是得到一定认可和信仰的。法官的大量流失,将直接影响到法院系统和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进而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仰。
第二,影响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法官人才留不住,法官选择转业当律师,这种不合理的流动,直接导致法官数量急剧锐减,导致法院办案力量不足,从而影响我国法院的审判业务的开展,影响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影响我国司法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法官大量流失,导致法官人才断层,审判任务又及其繁重,案件繁多,法官人员减少,不可避免出现审理失误,势必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审理效率。
第四,影响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顺利进行。法官流失问题不解决,司法改革将很难完成,司法改革的目标很难实现。
第五,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法官的中立和神圣形象,使人们愿意将纠纷诉诸法院,若法官流失影响了人们对这种司法公正的信仰,将导致社会纠纷积压,人们之间的矛盾得不到解決,直接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我国法官流失问题的形成原因
第一,统一司法考试,导致律师行业门槛将低,法官更容易转业当律师。从实践来看,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大多不愿意进入法院工作,而本来在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司法考试出来当律师,这样就导致法院流进的人才少,流出的法官人才倒数量不断增加,甚至有着多年经验的老法官,都偏向于转业出来进入收入更为丰厚的律师行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司法考试,无疑加剧了法官流失现象。
第二,法院的审判独立难以真正实现。由于法院的经济权和人事权不独立,法院在实行审判权时无法做到不受地方行政权的干扰。那么,在法院工作的法官也无法感受到自己是在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此,又怎能奢望法官不流失呢?
第三,法官不独立。司法不独立、法院不独立,导致法官的独立地位也难以得到保证。法官不能独立审判,导致法官的职业归属感不足。法官工作繁重、复杂,待遇却低,工资要受到地方财政的影响,工资水平得不到保障。法官的经济待遇差,法官职业归属感不足,是造成法官流失的根本原因。
三、解决我国法官流失问题的对策
第一,实现法院财政权独立。法院要有一套自己的财政体系,并列于同级政府,而又有不同于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也同样受人大监督,实行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经费要来源于高级法院,从而实现法院财政权独立,不受制于地方政府,从源头解决法官流失问题。
第二,法院提高法官经济待遇。很多法学院的毕业生毕业不愿进法院工作的直接原因是法官经济待遇差,因此,提高法官的工资收入,才能使法官这个职业对于大学毕业生更有吸引力。法官的工资不再受制于地方财政权,而由高级别法院享有支配权。这样,才能保证法官收入的稳定,从根本上减少法官流失,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法官行列。
第三,建立法官独立司法保障制度。用法律明确妨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法官独立的司法保障,才能增强法官职业的归属感、荣誉感和自豪感,增强法官这个职业的吸引力,从而留住法官人才,减少法官流失。
第四,法院多渠道引进法官人才。法院应实现人事权独立,各法院的人事组织可以到全国各大院校单独举办一些直接面向于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招聘会,也可以到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务部门去引进一些有志于从事法官职业的人才,从而缓解法官流失带来的法官断层问题。
第五,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法院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应以司法专项拨款方式,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法院的财政支持,从而缓解边远贫困地区法院办案经费困难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边远贫困地区法官的待遇,增强边远贫困地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缓解这些地方的法官流失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