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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利益博弈中,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的发债权,意味着其必先拥有相对独立的财政自主权,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的财政分权关系涉及纵向和横向权力制约的宪政命题。作为本地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言人,地方政府有着特殊的双重身份。从权力的法理属性来看,地方政府发债权具有公权力、地方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属性特征。对地方政府发债权进行必要的规制和监督,成为了法治社会和宪政国家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