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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由于深受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使得被追偿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然而,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急剧衰弱,民主法治、人权保障逐步高涨的背景下,应当赋予被追偿人以完全的救济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获得充分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