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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诚信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从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失信行为的表现、对失信原因的分析,提出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 诚信体系思考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伪造业绩、串通投标、履约失信等等诚信缺失问题,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行政、社会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一、招投标各方失信行为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只要招投标各方中有一方存在失信行为,就可能导致整个招投标活动呈现不公平,使其他守信者成为“受害者”。
1、招标人失信行为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强制要求招标人垫资等。
2、投标人失信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虚假的项目负责人等情况参加投标;不遵守开标会场纪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向中标人索取好处费;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中标通知书等手续或者放弃中标,擅自变更、终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
3、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业务;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代理业务;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4、评标专家失信行为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5、监管部门失信行为
对同一性质的不同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不一;监督不力,对违规行为查处不严。
二、招投标各方主体失信的成因
工程招投标中发生失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表面上是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实质是利益驱动,根源在于法制观念淡薄、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等。
1、利益驱动。一是招标单位中掌握决定权的个别人,为了获取私人利益,千方百计与投标人和中介机构串通,使得“自己的队伍”中标,从中获得巨额“好处费”。二是一些代理机构为了获取更大经济利益,主动帮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三是随着招投标市场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面对 “僧多粥少”的局面,招投标各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达到各自的目的而不择手段,采取串标手段获得中标。
2、法制观念淡薄。招投标主体各方当事人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或者明知故犯,心存侥幸心理,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
2、制度不健全。由于各项法规政策的不配套、相关部门配合不力,对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信用机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用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虽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但并未出台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尽管有些地方可能制定了一些信用考核机制,但由于缺乏通用性和相关性,导致其参考性及实用性存在一定难度。
3、失信行为查处难。《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规定资质挂靠、串标等失信行为是违法违规的。但现实中,投标人资质挂靠、串标和围标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实际工作中很难查证,即使调查取证,也很难认定。
4、监管不力。目前招标投标监督体制并不顺畅。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力。同时,对失信的当事人,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惩罚规定,处罚也可能因为标准不一致,而导致不公平。这样致使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相对较小。
三、加强工程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要建立公正、规范、健康、有序的招投标市场,应从信息化建设、第三方信用报告、诚信“投标”制、多方位监督等方面,营造浓烈信用氛围,形成“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1、加强信息化建设。 一是建立“一网三库五系统”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一网”就是统一电子招标投标网;“三库”就是代理公司信息库、评标专家信息库和投标人信息库;“五系统”就是网上投标报名、业务监管、办公自动化、电子评标、电子监察等五个系统。电子标书制作模块使用统一模板格式,固化通用条款,凸显专用条款,同时对招标条件备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实行行业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双审”。二是网上全程留痕。电子招投标全过程中的事项受理、经办人的处理、重要节点操作等自动记录,在网上留下痕迹。纪检、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可实时查看,防篡改数据、扩大权限等问题的发生。实现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在同一平台上对交易过程实行实时同步监管、同步预警纠错。
2、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参与本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必须使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设定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年限,有效期内企业信用报告可重复使用。区外投标企业可向属地或该地区信用评级机构申请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报告采用本区制定的“标准”和“格式”, 促使投标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的信用状况,而且招标单位更加关注投标企业的信用状况。
3、推行“诚信投标” 承诺制。一是投标人在投标前签定《诚信投标承诺书》,并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对于不提交承诺书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对于违反承诺内容的投标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推行“公正评标” 承诺制。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签定《公开评标承诺书》。对于不在承诺书上签字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评标工作。对于违反承诺内容的评标专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是推行“诚信代理” 承诺制。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招标文件备案资料时,应提交《诚信代理承诺书》,对于没有签定《诚信代理承诺书》的代理机构,其提交的备案资料将不予接收。对于违反承诺内容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建立全方位监督机制。一是科技监管。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评标区域门禁系统、刻录系统、变声答辩系统等监督平台系统,运用网上异地评标系统和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让招标投标活动全程阳光运行。二是内部监管。内部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各个关键节点和环节,对所有进场交易的项目,采取“统一受理、分步操作,定岗定责、流水作业,规范透明、全程监督”的运作模式,责任分段承担,风险相互控制,权力相互制约,办事相互监督。三是联合监管。建立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检察、住建、招管办等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形成一个综合监管体,负责对招投标事项联合审议、对招投标过程联合监督、对施工合同履行联合管理,确保联审有高度、联监有广度、联管有力度。四是社会监管。增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实行社会监督员监督制度,聘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新闻媒体的人士为招投标社会监督员。对项目招投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实时监督,按照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监督、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
四、结语
要使工程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我们必须认识到诚信体系建设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必须杜绝招投标主体各方不诚信行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姜磊.关于加快工程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思考《江苏工程招标投标》2014(3)
3、唐燕.构建统一的公共交易平台,推进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中国招标周刊》2010(47)
4、裴斐.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思考《跨越发展》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 诚信体系思考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伪造业绩、串通投标、履约失信等等诚信缺失问题,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行政、社会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一、招投标各方失信行为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只要招投标各方中有一方存在失信行为,就可能导致整个招投标活动呈现不公平,使其他守信者成为“受害者”。
1、招标人失信行为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强制要求招标人垫资等。
2、投标人失信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虚假的项目负责人等情况参加投标;不遵守开标会场纪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向中标人索取好处费;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中标通知书等手续或者放弃中标,擅自变更、终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
3、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业务;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代理业务;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4、评标专家失信行为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5、监管部门失信行为
对同一性质的不同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不一;监督不力,对违规行为查处不严。
二、招投标各方主体失信的成因
工程招投标中发生失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表面上是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实质是利益驱动,根源在于法制观念淡薄、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等。
1、利益驱动。一是招标单位中掌握决定权的个别人,为了获取私人利益,千方百计与投标人和中介机构串通,使得“自己的队伍”中标,从中获得巨额“好处费”。二是一些代理机构为了获取更大经济利益,主动帮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三是随着招投标市场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面对 “僧多粥少”的局面,招投标各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达到各自的目的而不择手段,采取串标手段获得中标。
2、法制观念淡薄。招投标主体各方当事人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或者明知故犯,心存侥幸心理,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
2、制度不健全。由于各项法规政策的不配套、相关部门配合不力,对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信用机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用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虽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但并未出台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尽管有些地方可能制定了一些信用考核机制,但由于缺乏通用性和相关性,导致其参考性及实用性存在一定难度。
3、失信行为查处难。《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规定资质挂靠、串标等失信行为是违法违规的。但现实中,投标人资质挂靠、串标和围标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实际工作中很难查证,即使调查取证,也很难认定。
4、监管不力。目前招标投标监督体制并不顺畅。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力。同时,对失信的当事人,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惩罚规定,处罚也可能因为标准不一致,而导致不公平。这样致使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相对较小。
三、加强工程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要建立公正、规范、健康、有序的招投标市场,应从信息化建设、第三方信用报告、诚信“投标”制、多方位监督等方面,营造浓烈信用氛围,形成“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1、加强信息化建设。 一是建立“一网三库五系统”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一网”就是统一电子招标投标网;“三库”就是代理公司信息库、评标专家信息库和投标人信息库;“五系统”就是网上投标报名、业务监管、办公自动化、电子评标、电子监察等五个系统。电子标书制作模块使用统一模板格式,固化通用条款,凸显专用条款,同时对招标条件备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实行行业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双审”。二是网上全程留痕。电子招投标全过程中的事项受理、经办人的处理、重要节点操作等自动记录,在网上留下痕迹。纪检、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可实时查看,防篡改数据、扩大权限等问题的发生。实现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在同一平台上对交易过程实行实时同步监管、同步预警纠错。
2、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参与本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必须使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设定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年限,有效期内企业信用报告可重复使用。区外投标企业可向属地或该地区信用评级机构申请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报告采用本区制定的“标准”和“格式”, 促使投标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的信用状况,而且招标单位更加关注投标企业的信用状况。
3、推行“诚信投标” 承诺制。一是投标人在投标前签定《诚信投标承诺书》,并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对于不提交承诺书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对于违反承诺内容的投标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推行“公正评标” 承诺制。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签定《公开评标承诺书》。对于不在承诺书上签字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评标工作。对于违反承诺内容的评标专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是推行“诚信代理” 承诺制。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招标文件备案资料时,应提交《诚信代理承诺书》,对于没有签定《诚信代理承诺书》的代理机构,其提交的备案资料将不予接收。对于违反承诺内容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建立全方位监督机制。一是科技监管。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评标区域门禁系统、刻录系统、变声答辩系统等监督平台系统,运用网上异地评标系统和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让招标投标活动全程阳光运行。二是内部监管。内部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各个关键节点和环节,对所有进场交易的项目,采取“统一受理、分步操作,定岗定责、流水作业,规范透明、全程监督”的运作模式,责任分段承担,风险相互控制,权力相互制约,办事相互监督。三是联合监管。建立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检察、住建、招管办等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形成一个综合监管体,负责对招投标事项联合审议、对招投标过程联合监督、对施工合同履行联合管理,确保联审有高度、联监有广度、联管有力度。四是社会监管。增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实行社会监督员监督制度,聘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新闻媒体的人士为招投标社会监督员。对项目招投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实时监督,按照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监督、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
四、结语
要使工程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我们必须认识到诚信体系建设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必须杜绝招投标主体各方不诚信行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姜磊.关于加快工程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思考《江苏工程招标投标》2014(3)
3、唐燕.构建统一的公共交易平台,推进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中国招标周刊》2010(47)
4、裴斐.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思考《跨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