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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新郎不见了
2008年6月9日是黄莺大喜的日子,新郎是与她相恋八年的付东。然而,婚礼前一天晚上,新郎突然失踪了。
6月8日下午,大家正在上海某酒店布置婚礼现场,付东突然说忘了点东西在家里,得回去拿一趟。这一去,如黄鹤飞去不复返。等不来人的黄莺很着急,打手机,显示对方关机,去家里找也没人,问付东所有的亲友,更是没一个知晓。找到大半夜,黄莺只得报警求助,但依然无果。
第二天的婚礼怎么办呢?请柬早发出去了,酒席也订好了。失眠一夜,次日凌晨,黄莺决定:不管发生什么事,婚礼照常进行。毕竟结婚证都领了,毕竟要给亲友一个交代,毕竟要给八年的感情一个交代。
黄莺强颜欢笑,独自出现在婚礼上,给亲友的解释则是,付东突发疾病不能到场。婚礼就这样在尴尬气氛中结束了。
婚礼三天后,付东出现了,也带来了一个惊人的消息———“我另有一个交往了六年的女友……”并提出离婚。电影中的“落跑新郎”情节,竟然发生在自己身上,黄莺涕泪交加,羞怒伤心。
黄莺开始茶不思饭不想,失眠、噩梦总是伴随着她,精神几近崩溃。她的父母只得求助心理咨询师,为她进行心理疏导。医生的诊断是:黄莺有抑郁症状,并伴随其他身体不适症状。
黄家二老不堪打击,也双双病倒,“他怎么这么没良心?当初我们家境远优于他,黄莺并不嫌弃。2004年,我们连婚房都给准备好了,140万啊……”
此后,断断续续接受心理疏导,黄莺渐渐有些想开了:留不住心,留下人有什么用呢。她同意了离婚要求,付东的回答却是:“离婚可以,先返还我婚前给你买的钻戒和用来买婚房一半产权的69.4万元。”
付东不仅没有一点歉意,反而先计较起钱财来,真是无情啊。一气之下,黄莺决定将一切交给法律来裁决。2009年4月,黄莺来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逃婚男担上主要过错责任
本案主要是分割夫妻财产,这又涉及到对“逃婚”这一情节的定性。新郎逃婚是否属于离婚过错方呢?新郎逃婚是否构成对女方的精神损害,并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呢?法院先后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
首先,法院准予离婚,判决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付东。法院认为:两人恋爱八年,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从装修婚房至登记结婚近一年,表明双方对婚姻并不草率。付东逃婚,是对黄莺、双方父母,以及参加婚礼的来宾的背弃。黄莺独自举行一场没有新郎的婚礼,身心承受的打击超乎寻常,出现抑郁症状、身体病症均属连锁反应。
其次,是69.4万元的归属问题。
付东说,那是自己和父亲先后汇给黄莺、用来购买陕西路婚房一半产权的。既然离婚了,应该全额返还。
而黄莺说,付东炒股赚了200多万元,然后赠与自己一部分,当时是口头约定的,不应归还。至于钻戒、新房家具、装修费用都是由自己的信用卡支付,付东未曾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认为,付东说钱是用来购买婚房产权的,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从形式上看,付东婚前转入黄莺账户的20.4万元,是基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一旦双方缔结婚姻,该赠予行为即有效,20.4万元应为黄莺个人财产。
由付东父亲转入黄莺账户的49万元,不是单纯赠与黄莺的,而是为子女结婚筹备的资金,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予,应该作为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根据钱款的来源,付东本来应当多分,但黄莺作为无过错方应适当照顾,只需返还30万元给付东。
第二次开庭,黄莺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要求付东赔偿精神损害金5万元。
原告的代理律师王翌敏指出:起诉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是希望好聚好散,可是付东开庭的表现再次打击了黄莺及其父母。付东逃婚属于《婚姻法》第46条中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不仅包括身体上的,还包括精神上的。
付东却一脸漠然地表示:“未出席婚礼就是表示想离婚,失败的婚姻才会带来精神伤害,黄莺的心理疾病与我的行为没有直接关联。”
法院认为,虽然付东给黄莺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伤痛,但尚未达到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2009年10月下旬,法院最终做出一审判决:黄莺返还付东赠与款人民币30万元;对黄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金的诉请不支持。
婚姻需要义务和责任来承担,如果还没准备好,请不要轻涉婚姻,否则伤人伤己。本案中,法院判决付东财产分割上的失利,也算是让他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买单。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赵莹)
2008年6月9日是黄莺大喜的日子,新郎是与她相恋八年的付东。然而,婚礼前一天晚上,新郎突然失踪了。
6月8日下午,大家正在上海某酒店布置婚礼现场,付东突然说忘了点东西在家里,得回去拿一趟。这一去,如黄鹤飞去不复返。等不来人的黄莺很着急,打手机,显示对方关机,去家里找也没人,问付东所有的亲友,更是没一个知晓。找到大半夜,黄莺只得报警求助,但依然无果。
第二天的婚礼怎么办呢?请柬早发出去了,酒席也订好了。失眠一夜,次日凌晨,黄莺决定:不管发生什么事,婚礼照常进行。毕竟结婚证都领了,毕竟要给亲友一个交代,毕竟要给八年的感情一个交代。
黄莺强颜欢笑,独自出现在婚礼上,给亲友的解释则是,付东突发疾病不能到场。婚礼就这样在尴尬气氛中结束了。
婚礼三天后,付东出现了,也带来了一个惊人的消息———“我另有一个交往了六年的女友……”并提出离婚。电影中的“落跑新郎”情节,竟然发生在自己身上,黄莺涕泪交加,羞怒伤心。
黄莺开始茶不思饭不想,失眠、噩梦总是伴随着她,精神几近崩溃。她的父母只得求助心理咨询师,为她进行心理疏导。医生的诊断是:黄莺有抑郁症状,并伴随其他身体不适症状。
黄家二老不堪打击,也双双病倒,“他怎么这么没良心?当初我们家境远优于他,黄莺并不嫌弃。2004年,我们连婚房都给准备好了,140万啊……”
此后,断断续续接受心理疏导,黄莺渐渐有些想开了:留不住心,留下人有什么用呢。她同意了离婚要求,付东的回答却是:“离婚可以,先返还我婚前给你买的钻戒和用来买婚房一半产权的69.4万元。”
付东不仅没有一点歉意,反而先计较起钱财来,真是无情啊。一气之下,黄莺决定将一切交给法律来裁决。2009年4月,黄莺来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逃婚男担上主要过错责任
本案主要是分割夫妻财产,这又涉及到对“逃婚”这一情节的定性。新郎逃婚是否属于离婚过错方呢?新郎逃婚是否构成对女方的精神损害,并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呢?法院先后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
首先,法院准予离婚,判决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付东。法院认为:两人恋爱八年,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从装修婚房至登记结婚近一年,表明双方对婚姻并不草率。付东逃婚,是对黄莺、双方父母,以及参加婚礼的来宾的背弃。黄莺独自举行一场没有新郎的婚礼,身心承受的打击超乎寻常,出现抑郁症状、身体病症均属连锁反应。
其次,是69.4万元的归属问题。
付东说,那是自己和父亲先后汇给黄莺、用来购买陕西路婚房一半产权的。既然离婚了,应该全额返还。
而黄莺说,付东炒股赚了200多万元,然后赠与自己一部分,当时是口头约定的,不应归还。至于钻戒、新房家具、装修费用都是由自己的信用卡支付,付东未曾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认为,付东说钱是用来购买婚房产权的,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从形式上看,付东婚前转入黄莺账户的20.4万元,是基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一旦双方缔结婚姻,该赠予行为即有效,20.4万元应为黄莺个人财产。
由付东父亲转入黄莺账户的49万元,不是单纯赠与黄莺的,而是为子女结婚筹备的资金,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予,应该作为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根据钱款的来源,付东本来应当多分,但黄莺作为无过错方应适当照顾,只需返还30万元给付东。
第二次开庭,黄莺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要求付东赔偿精神损害金5万元。
原告的代理律师王翌敏指出:起诉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是希望好聚好散,可是付东开庭的表现再次打击了黄莺及其父母。付东逃婚属于《婚姻法》第46条中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不仅包括身体上的,还包括精神上的。
付东却一脸漠然地表示:“未出席婚礼就是表示想离婚,失败的婚姻才会带来精神伤害,黄莺的心理疾病与我的行为没有直接关联。”
法院认为,虽然付东给黄莺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伤痛,但尚未达到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2009年10月下旬,法院最终做出一审判决:黄莺返还付东赠与款人民币30万元;对黄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金的诉请不支持。
婚姻需要义务和责任来承担,如果还没准备好,请不要轻涉婚姻,否则伤人伤己。本案中,法院判决付东财产分割上的失利,也算是让他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买单。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