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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障,也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对国家权利主题制约的一个法律,它能够保障行为人的各种经济权利,实现经济法权利的司法救济,总的来说就是实现经济法的可塑性。现在,因为我国的法律诉讼机制还不完善,法律体系也不健全,所以,我国的经济法的可塑性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的。
【关键词】经济法;可塑性;实行
一、经济法可诉性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一)经济司法的权利得不到发挥,司法保障不健全
经济法自从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来,我国也出现了很多法律法规是和经济法相关联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给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是对于他们要对这些权利和义务进行保障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而且,在经济纠纷处理的程序中,也没有司法的保护,这也是我国经济法的可诉性的一个严重问题,经济法采用了很多法律来规定经济的义务和权利,但是这些义务和权利却没有得到保护,权利和义务没有可诉性,那么其他的一些条款可想而知了。
我国经济法的可诉性还有经济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政府的很多宏观调控手段影响,因此在经济调节这一行为中,很多都受到司法的控制和政府行为的干扰,而我国司法程序的审查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还有很多地方是不完善的,这与政府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诉讼制度,是依靠其他诉讼的体系进行诉讼的
我国现在的诉讼制度还有待完善,在经济活动中如果出现法律纠纷,其他的一些诉讼的体系就会出现在经济纠纷中,而经济纠纷则没有独立的诉讼制度。经济法不能独立,是与许多行政、民事纠纷混在一起处理,性质混淆,这样的后果就是行政机关去处理经济纠纷,使得我国的经济纠纷处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但是很多经济纠纷都是和国家密不可分的,经济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很多情况下就是行政机关自己,所以,在处理过程中的公平性就被人们怀疑。
所以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如果各自行使各自的权利和职能,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维护起来,那么一个健康的经济环境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发挥它的优越性,但是在传统诉讼机制的制约下,经济法作用得不到更好的发挥。
我国在很多机构的改革中,经济审判庭被撤消了,所以经济和知识产权这些方面的违法违规的情况就归到民事诉讼中去处理,但是经济法是针对在经济活动中的一些违法情况导致的纠纷,经济诉讼也是处理经济类的违法行为的,而民事诉讼主要管的是由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导致的纠纷,这是完全不符合内容的一种联系,这也体现了经济法的可诉性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的,所以,我国的经济违法的情况就没有一个正确的审判机构,经济法中很多的程序和机制都有着很大的问题,现实中存在的经济法如果没有专门的诉讼机构,就不能正常的运作,经济的司法程序有了严重的缺陷,经济法的可诉性就大大降低,从而经济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遭到破坏。二、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实现的方法途径
(一)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势,实行经济公益诉讼的制度
我国法律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经济法就是一个分支机构,是独立存在的,它有着本身独立的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可是我国现在的经济法的诉讼制度是有很大的缺陷的,针对经济违法的行为责任追究有着很大的限制,所以,为了解决我国现在经济法可诉性的问题,就要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的公益诉讼制度。
在法律授权范围之下,每一个组织、团体甚至是个人,对于那些危害公众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公益诉讼指的是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和诉讼人都参加的条件下,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组织或者个人提起。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国家礼仪的行为进行处理、审判,进而解决这些违法违纪现象。
(二)经济法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要被确定,并且要确立经济主体经济诉权
我国沿用的是传统的当事人的适格理论,虽然这种办法能够预防滥诉讼的情况发生,但是却对于公共利益救济来说是一种局限,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中说明,没有直接关系的人的团体是没有诉讼权利的,很明显,这种传统的规定是不能适应现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了,所以要对经济法的实际的权利和职责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保证经济法的可诉性,并且,对于经济责任适合的主题要明确,同时对司法救济的途径也要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杜绝滥用经济法诉权的现象,建立权限或者是惩罚的机制
虽然公益诉讼对于解决经济行为中的违法乱纪现象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同时也会产生滥用经济法诉权的行为。公民提起经济诉讼不是没有限制的,也不是任意的,如果公益诉讼不能得到控制,经济诉权滥用现象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就会在一定程度危害到被告方的利益,然后破坏我国社会经济的秩序和诉讼的秩序,所以,在短时间内建立一个完善的,具有限制性的法律机制是非常必须的。国家要区分是否滥用诉权行为,立法是必须要进行的,将滥用诉权的界限规定出来,在正式的起诉前就可以驳回一些滥用诉权的行为,并且要对这种滥用经济法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立法的加强是少不了的。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处置,从根本上杜绝了滥用经济法诉权的这种违法行为。(四)对于我国的经济审判庭要进行重新的规划建立
很多当事人有时候都面临一个状况,就是告状无门或者是没有相关的程序,这就要求一个审判机构能够有效的解决经济纠纷,这也说明,经济法的可诉性要想实现,就必须要依靠一个物质的载体,那就是经济审判庭。将理论性的研究和审判的经验作为经济法可诉性的内在规律以及个性特征作为经济法的形式被确定,为经济法的可诉性提供了一个独立的诉讼保障。
参考文献:
[1]谢晖.独立的司法与可诉的法[J].法律科学,2009(1).
[2]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经济法;可塑性;实行
一、经济法可诉性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一)经济司法的权利得不到发挥,司法保障不健全
经济法自从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来,我国也出现了很多法律法规是和经济法相关联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给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是对于他们要对这些权利和义务进行保障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而且,在经济纠纷处理的程序中,也没有司法的保护,这也是我国经济法的可诉性的一个严重问题,经济法采用了很多法律来规定经济的义务和权利,但是这些义务和权利却没有得到保护,权利和义务没有可诉性,那么其他的一些条款可想而知了。
我国经济法的可诉性还有经济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政府的很多宏观调控手段影响,因此在经济调节这一行为中,很多都受到司法的控制和政府行为的干扰,而我国司法程序的审查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还有很多地方是不完善的,这与政府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诉讼制度,是依靠其他诉讼的体系进行诉讼的
我国现在的诉讼制度还有待完善,在经济活动中如果出现法律纠纷,其他的一些诉讼的体系就会出现在经济纠纷中,而经济纠纷则没有独立的诉讼制度。经济法不能独立,是与许多行政、民事纠纷混在一起处理,性质混淆,这样的后果就是行政机关去处理经济纠纷,使得我国的经济纠纷处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但是很多经济纠纷都是和国家密不可分的,经济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很多情况下就是行政机关自己,所以,在处理过程中的公平性就被人们怀疑。
所以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如果各自行使各自的权利和职能,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维护起来,那么一个健康的经济环境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发挥它的优越性,但是在传统诉讼机制的制约下,经济法作用得不到更好的发挥。
我国在很多机构的改革中,经济审判庭被撤消了,所以经济和知识产权这些方面的违法违规的情况就归到民事诉讼中去处理,但是经济法是针对在经济活动中的一些违法情况导致的纠纷,经济诉讼也是处理经济类的违法行为的,而民事诉讼主要管的是由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导致的纠纷,这是完全不符合内容的一种联系,这也体现了经济法的可诉性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的,所以,我国的经济违法的情况就没有一个正确的审判机构,经济法中很多的程序和机制都有着很大的问题,现实中存在的经济法如果没有专门的诉讼机构,就不能正常的运作,经济的司法程序有了严重的缺陷,经济法的可诉性就大大降低,从而经济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遭到破坏。二、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实现的方法途径
(一)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势,实行经济公益诉讼的制度
我国法律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经济法就是一个分支机构,是独立存在的,它有着本身独立的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可是我国现在的经济法的诉讼制度是有很大的缺陷的,针对经济违法的行为责任追究有着很大的限制,所以,为了解决我国现在经济法可诉性的问题,就要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的公益诉讼制度。
在法律授权范围之下,每一个组织、团体甚至是个人,对于那些危害公众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公益诉讼指的是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和诉讼人都参加的条件下,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组织或者个人提起。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国家礼仪的行为进行处理、审判,进而解决这些违法违纪现象。
(二)经济法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要被确定,并且要确立经济主体经济诉权
我国沿用的是传统的当事人的适格理论,虽然这种办法能够预防滥诉讼的情况发生,但是却对于公共利益救济来说是一种局限,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中说明,没有直接关系的人的团体是没有诉讼权利的,很明显,这种传统的规定是不能适应现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了,所以要对经济法的实际的权利和职责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保证经济法的可诉性,并且,对于经济责任适合的主题要明确,同时对司法救济的途径也要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杜绝滥用经济法诉权的现象,建立权限或者是惩罚的机制
虽然公益诉讼对于解决经济行为中的违法乱纪现象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同时也会产生滥用经济法诉权的行为。公民提起经济诉讼不是没有限制的,也不是任意的,如果公益诉讼不能得到控制,经济诉权滥用现象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就会在一定程度危害到被告方的利益,然后破坏我国社会经济的秩序和诉讼的秩序,所以,在短时间内建立一个完善的,具有限制性的法律机制是非常必须的。国家要区分是否滥用诉权行为,立法是必须要进行的,将滥用诉权的界限规定出来,在正式的起诉前就可以驳回一些滥用诉权的行为,并且要对这种滥用经济法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立法的加强是少不了的。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处置,从根本上杜绝了滥用经济法诉权的这种违法行为。(四)对于我国的经济审判庭要进行重新的规划建立
很多当事人有时候都面临一个状况,就是告状无门或者是没有相关的程序,这就要求一个审判机构能够有效的解决经济纠纷,这也说明,经济法的可诉性要想实现,就必须要依靠一个物质的载体,那就是经济审判庭。将理论性的研究和审判的经验作为经济法可诉性的内在规律以及个性特征作为经济法的形式被确定,为经济法的可诉性提供了一个独立的诉讼保障。
参考文献:
[1]谢晖.独立的司法与可诉的法[J].法律科学,2009(1).
[2]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