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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腐败一直是困扰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颗毒瘤,历朝历代统治者都将预防和惩治腐败问题作为维护国家统治和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明太祖朱元璋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主张“乱世用重典,治贪在治官”,将“重典治吏”思想作为明初吏治改革的指导思想。朱元璋在吏治改革中所倡导的某些思想及相关措施仍对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朱元璋;吏治改革;反腐倡廉;廉政教育
一、前言
1.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污腐败就像一个蛀虫,侵蚀着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各项劳动成果,阻碍着社会有序的发展。提倡为官清廉,惩治贪污腐败是中国古代历代王朝维护统治,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历代帝王都对惩治贪污腐败问题极为重视。明太祖朱元璋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被后世称为“反贪皇帝”,他对贪腐官员的惩处力度之大,用刑之重,惩处贪腐官员数量之多都堪称中国历史之最。明太祖朱元璋主张乱世用重典,消除腐败现象的关键在于对官员实行严格的治理。他将“重典治吏”思想作为明朝初年立法和改革的指导思想,他大力推动吏治改革,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尽管其中的部分措施为人们所诟病,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措施在当时确实起了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国家经济的恢复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在当前,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促进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刻,对于贪污腐败这一严重阻碍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毒瘤,我们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并予以及时清除。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国家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明太祖朱元璋推行的吏治改革中的诸多措施如完善立法,对官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对官员实行严格监督,建立了廉政制度,对官员进行廉政教育等措施对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仍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2.本课题要解决的问题及预期成果
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1.分析明太祖朱元璋推行吏治改革的原因是什么;2,归纳总结明太祖朱元璋在吏治改革中所采取的措施;3,从正反两面来看朱元璋吏治改革对当时社会的作用及其对后世所产生的深远的影响;4分析明初的吏治改革未能持久深入进行的原因。5,全面总结朱元璋吏治改革,去粗取精,从中吸取对当今反腐倡廉工作有益的经验,促进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发展。
本文所预期的成果:以史为鉴可知兴衰,通过对明太祖朱元璋吏治改革的全面分析,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对当今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提出富有建设性和可行性的意见。
二、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产生的原因
1.元末明初民不聊生的社会经济状况是重典治吏思想产生的根本原因
元朝末年,天下大乱,民不聊生。统治者对百姓课以重税进行盘剥,百姓除了正常缴纳税赋之外,还要担负沉重的徭役,比如元末农民起义的导火索就是国家强征五十万壮丁修筑黄河大堤。除此之外,元末土地兼并严重,皇室,贵族,寺庙,官僚等疯狂兼并土地,出现了“富者阡陌连田,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社会贫富差距严重分化的现象。社会阶级矛盾严重,最终引发了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战争,推翻了元朝统治者的残暴统治。明太祖朱元璋经过数年的农民起义战争虽然取得了最终的胜利建立明王朝,但战争在客观上也对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到明朝建立时,国家的经济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如何使经济恢复和发展已成为新生的大明王朝所面临的最大考验。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状况,朱元璋大力倡导实行“与民休养生息,奖励农耕,发展商贸的政策”,为了保证这些政策的贯彻实行加快经济的恢复发展,朱元璋加大了对作为具体执行人员的官吏的管理和控制力度,为此,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参与立法,编制《大明律》和《大诰》,对官员的渎职行为做出了特别规定,给予严厉的惩罚,以法律的形式来加强对官员的治理。
2.吸取元朝灭亡的经验,维护明王朝的统治是重典治吏思想产生的现实原因
元朝末年,官员贪污腐败现象极为猖獗。官员公开买官卖官,贿赂公行。官吏敛括的花样无奇不有。“所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觅得钱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分,补得职近曰好窠窟”,甚至连肃政廉访官吏也是“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称银,殆同市道。官员的贪污腐败激起了极大民愤,百姓纷纷揭竿而起,元朝的统治陷于崩溃。朱元璋本人就出身于农民起义军,对于元朝的官员的贪污腐败给国家统治所带来的巨大威胁有着极为深刻的认识,他认为元朝灭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官员的贪污腐败,他对此曾有评价:“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有鉴于元朝的灭亡,朱元璋为了维持和巩固新生的大明王朝的统治,頒布和推行了大量与民休养生的政策。但事与愿违,统治阶级内的部分官员尤其是为明朝建立立下功勋的“淮西贵族”凭借着与皇帝同乡或近亲的身份和自己手中的权势,大肆侵吞田产,鱼肉人民,甚至公开卖官鬻爵。面对曾经为自己登上皇位和建立王朝立下功勋的贵族的贪污腐化,朱元璋痛心疾首:昔者元处华夏,实非华夏之议,所以九十三年之治,华风沦没,彝道倾颓。今将天下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源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朱元璋认为元朝亡于腐败,但本朝官员贵族却不引以为戒,对此,他决定严加惩治,绝不姑息。如著名的蓝玉案,蓝玉是朱元璋手下的大将之一,曾在及困难的情况下,带领十万大军追讨北元,并将其歼灭,使明王朝最终完成了国家的统一。蓝玉恃功自傲,大肆侵占民田,对自己驻军所在地往来的客商私征重税,为人极为贪婪,最终为朱元璋以谋反罪和贪污罪所惩处,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朱元璋惩治腐败的决心。
3.朱元璋独特的个人经历是重典治吏思想产生的重要原因
朱元璋出身贫寒,生于佃农之家,从小就饱受地主官吏的欺压。因为大饥荒,其父母早亡,朱元璋沦为孤儿,为了维持生计,朱元璋只能出家为僧,在参加农民起义之前,朱元璋曾在江淮一带进行乐尤里,这次游历开阔了朱元璋的眼界也使其亲眼目睹了元朝官员的横征暴敛,坚定了朱元璋反对元朝暴政的决心。在官吏的诸多恶行当中,贪污腐败是朱元璋最为痛恨的,他曾亲眼目睹官吏贪污元朝朝廷的赈灾粮食,并将其低价卖给米商,与米商一起哄抬米价,囤积居奇,导致大量的百姓饿死,其中就包括朱元璋的亲人在内。朱元璋在其登基称帝之前就发誓“不禁贪墨,则无以遂其生”。由此可知,朱元璋的反贪思想由来已久,在其心中根深蒂固。此外,朱元璋在实际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逐渐接受了儒家所提倡的民为邦本的思想,重视民生。他曾提出要建立“人人皆有余财,人人皆有余力”的洪武之治。他认为要实现自己的洪武之治,官员就必须克己复礼,保持廉洁,而不是贪污腐化,鱼肉百姓。他曾对宰相刘伯温说:“元季君臣,耽于逸乐,循至沦亡,其失在纵驰,人皆苦元政,不恤其下也“。为了避免重蹈覆辙,他强调皇帝和官员必须保持廉洁,他将惩贪问题作为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正是在这两个原因的作用下,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彻底铲除腐败,开始大力推行“重典治吏”改革。 由上可知,明初吏治改革是在特定的经济,政治条件以及个人因素的作用下推行的改革,其改革目的一是为了促进王朝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王朝统治,二是為了惩治官员的贪污腐败现象,使其得到遏制,缓解元末以来紧张的阶级矛盾。
三、吏治改革的具体措施
朱元璋在“重典治吏”思想的指导之下,为了彻底的根除腐败现象,朱元璋可谓耗尽心力,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的措施。朱元璋所采取的这些措施在中国几千年的反腐经验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亲自参与制订《大明律》和《大诰》
朱元璋非常重视发挥法律制度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他认为法律制度可以发挥双重作用,既可以为打击腐败现象提供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又可以对官员臣民起到警示作用,使其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有助于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和巩固明王朝的统治。
明太祖朱元璋组织宰相李善长,刘伯温等人编著的《大明律》是中国历史具有跨时代意义的一部重要法典。《大明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它不仅继承了《唐律》中优秀的立法思想和制订传统,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的立法活动。《大明律》对于贪腐现象的处理也开创了历史先河。《大明律》中有一章是专门惩治官员贪污腐败现象的,名为《计赃》。规定有十一条罪名,如官员受财;坐赃受罪等。对贪污六十两以上者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规定受脏八十贯以下者杖六十,八十贯以上者绞。由此可见,《大明律》刑罚之苛酷,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朱元璋惩治贪腐的决心。
《大明律》在惩治贪腐方面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因为明代廉政制度建设的落后,并没有取得朱元璋所想要的效果。官员贪腐现象依然没有得到缓解。朱元璋对此发出了感慨“我欲除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朱元璋独此进行了反思,他得出了一个结论就是除恶务尽,对于官员的惩罚手段不够苛酷,不足以震慑贪官污吏。于是,其亲自参与立法,制定《大诰》,手书《大诰》的每一章节。从法律性质上说《大诰》是一部专门用来惩治贪污腐败现象的特别法,在具体实施上,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也就是说《大诰》的适用优先于《大明律》。《大诰》的法律渊源包括朱元璋制订的法律条文和其亲自选编的判例(郭恒案等),以上谕诰文的形式向天下发布,警示官员,以免其重蹈覆辙。《大诰》全称为《御制大诰》,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大诰》全书累计法条236条,其中惩治官员渎职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的法条占总数的80%。《大诰》与《大明律》的相比另一个不同点是:《大诰》更多地体现和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是朱元璋法律思想的结晶,同时也是朱元璋惩治贪腐败现象的经验总结。
朱元璋制订《大诰》的初衷是好的,希望通过制度性的建设来达到根除腐败的目的,但因为其所处的封建时代的局限和皇权人治的弊端,其愿望注定不可能实现。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朱元璋急于求成,没有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过程。一味地使用酷刑,使明初立法陷于重刑主义的误区不能自拔,以致使《大诰》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为严酷的一部法律。
2.法制严密,严法惩贪。敢于刑上高官
明初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如制订《大明律》和《大诰》,时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为惩治贪污腐败活动提供有力的法理依据。《大明律》和《大诰》两部法律对于官员的渎职行为和贪污腐败犯罪的规定尤为严密。《大明律》对于官员非法攫取公私财物行为的种类有着明确的规定,将其细分为六类: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与坐赃。同《大明律》相比,《大诰》对官员的渎职行为和贪污腐败犯罪的规定更为细致和严酷,在其全部236条中,有155条是对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惩罚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
为了贯彻自己“重典治吏”的思想,巩固明王朝的统治,朱元璋严格要求各级官员要恪尽职守,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官员的失职行为,“《大明律》规定应奏必奏,不奏者必受重罚”。为了保证官员的恪尽职守和工作效率,明律还规定了大量的失职罪,如征粮“不依定期”;“留滞公文”等。对于官员的渎职行为,《大明律》中也有系统的规定,对于不按时到期赴任的官员,迟到一天,罪加一等。对于不履行公务者,延迟一天,笞三十,三天者,再加一等。对于擅权越职者更是给予严厉惩罚,甚至可能被剥夺生命。
官员贪污腐败行为历来是朱元璋最为痛恨的行为,对于官员的贪污腐败犯罪处置起来绝不手软。由于其独特的个人经历,更是使朱元璋打破了数千年来“刑不上大夫”的惯例,对于高官贵族的贪污腐败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明初著名的“洪武四大案”中有三件官员的涉案罪名中都有坐赃受贿。郭恒案堪称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典型案例,被朱元璋编入了《大诰》之中,作为法律可以借鉴的判例。据《明史·刑法二》记载郭桓案的起因时,曰: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明太祖在《大诰》感叹说:“古往今来,贪赃枉法大有人在,但是搞得这么过分的,实在是不多!该案不论在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郭恒案被处理的官员足有数万人,曾经买过郭桓等人私下贩卖的粮食的家庭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家破人亡的不计其数。当时曾经感叹:“郡县之官虽居穷山绝塞之地,去京师万余里外,皆悚心震胆,如神明临其庭,不敢少肆”。此案虽然在处理方法上过于激烈,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不少无辜的官员蒙受不白之冤。但从中我们也可以深切地感受到朱元璋惩治贪腐的决心和勇气。除了制订严密的法律制度和刑上高官之外,朱元璋为了遏制高官的贪腐现象,还采取了不少措施,如使用严酷的刑罚威慑官员,明代刑罚的苛酷程度堪称中国历代之冠,所谓的满清十大酷刑很多都源于明代《大诰》的规定,明律规定了大量的肉刑和死刑,不仅对《唐律》等传统律书中规定的刑法予以继承,还在此基础上大量开发惨无人道的酷刑,比较著名的有剥皮食草等酷刑,将贪官污吏剥皮食草,制成皮囊并组织官员观看,展览这些皮囊的地方被称为“皮庙场”。《大诰》可以堪称是中国古代最为野蛮落后的刑法典。制定铁榜,对于私自侵占民田,兼并土地,躲避徭役的贵族予以严惩。从以上措施,我们不难看出明初“重典治吏”执行的彻底性。 3.注重监督考核,广开言路,鼓励民告官
明代的监察制度由中央和地方两套体系组成,明太祖朱元璋在中央设立都察院和六科,负责监督六部官员的及地方的官员的日常工作是否有渎职和失职行为,都察院的职能大致上相当于今天的纪检,组织,司法部门的职能于一体,其最高长官同六部尚书一样均为正二品,可以说是位高权重。在遇有官员贪污腐败的重大案件时,都察院还要会同大理寺和刑部实行三堂会审,监督案件的审理是否客观公正。六科制度又被称为六部给事中制度,六部给事中为中央派驻在六部的监察官员,其作用大致上相当于今天各行政机关的纪检委书,其职位和品级虽然较低,但却享有较大的权力,对于六部官员甚至是尚书都有监督权和弹劾权。在地方负责监督官员的是体系不同不相隶属的三套机构,巡抚;提刑按察使司和御史。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对地方官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和纠察,此外为了防止出现地方官员结党营私,相互包庇的现象,朱元璋还别出心裁的设计了“御史巡按”制度,御史代表皇上巡察地方,这些御史都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可以不经内阁及所属长官,直陈天子。明代的监督体系非常严密,对各级政权机构都能实现有效的监督,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除了在中央和地方设立机构庞大的监督体系,朱元璋还首开中国历史上运用特务机关对官员实行监督的先河。朱元璋在全国设立锦衣卫卫所,锦衣卫分布全国,无孔不入,甚至部分锦衣卫特务人员直接潜伏于官员的家里,监察官员是否有贪污腐败现象,锦衣卫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惩治贪污腐败现象发挥了作用,但其却更多沦为统治者排除异己的工具,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除了以上的监察制度之外,朱元璋还重视发挥人民的力量来预防和惩治腐败。明太祖朱元璋允许百姓对那些“巧立名目,坐赃害民的官员,连名赴京状奏”。他在《大诰》中规定:“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对于害民之胥吏,民可直接捉拿,绑缚京师治罪。朱元璋还对进京举报官员贪腐的百姓给予表彰,这在历史上是不曾有过的创举。
明代的监督体系严密而完善,其规模之大也堪称中国历史之最,仅都察院的正式官员就达110人之多,明代监督体系的各项创举也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重视廉政教育,表彰廉政典范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农,参加过农民起义战争,特殊的经历造就了他勤俭朴素的性格,更对他廉政思想的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朱元璋在登基之后,大力提倡官员应当廉政,保持勤俭朴素的作风,十分重视对官员进行廉政教育,组织官员和百姓专门对惩治贪污腐败犯罪的法典《大诰》进行学习,更要求官员做到人手一本《大诰》,还要对官员的学习情况定期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据《明太祖.本纪》记载,朱元璋最多一次曾经组织来自全国各地的十几万官员,学生,百姓统一学习《大诰》,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此外,上文已经提到朱元璋用剥皮食草的严酷刑罚来警示官员,使其心生畏惧之心,不敢贪污腐败。
为了推进“重典治吏改革”的进行,使廉政教育取得更好的效果,朱元璋在惩治贪污的同时也积极的选贤任能,对于廉洁之吏给与表彰和任用。在官员的考核任命上,将官员是否廉洁程度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为了能够大力的发掘人才,在正常官员选用途径之外,朱元璋还派出大量的御史巡察地方,对于那些官声良好,受百姓拥戴的官员给予重点培养。比如,济宁知府方克勤、平阳县令张础、建阳县令郭伯泰、新化县丞周舟、繁峙县主簿虞文采等等都受到朱元璋多次提拔。洪武一朝,吏治清明,出了许多清正廉洁的官员,为巩固新生的大明王朝的统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吏治改革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明太祖朱元璋所推行的以“重典治吏”為核心的政治改革对当时的社会发展以及后世的历史变迁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总的来说,这次政治改革是非常成功的,其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要远远大于其中部分措施实行不当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为大明王朝延续二百七十多年的江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开创了“洪武之治”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吏治清明,元末以来遭到严重破坏的经济得以快速恢复发展,百姓安居乐业,国家府库充盈,这一时期被历史学家称为“洪武之治”。洪武之治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明初的吏治改革,明太祖朱元璋在明朝建立之初所推行的以“重典治吏”思想为指导的吏治改革在很大程度缓解了当时尖锐的阶级矛盾。乱世用重典,《大明律》和《大诰》的制订使大批贪污腐败的官员受到了严厉的惩罚,遏制了自元末以来官吏贪污腐败猖獗的歪风邪气,使当时的官场气氛为之一清。明初吏治改革的过程中涌现出了大批留名青史的能员干吏,据《明史循吏传》的记载整个明朝留名青史的廉吏总共有一百二十多位,而其中洪武一朝就有八十多位,占了三分之二之多。史称洪武年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诣,吏治漠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吏治的改善极大提高了官员的办事效率,加强了中央集权,对于贪官污吏尤其是贵族高官的打击在一定承上限制了土地兼并,使国家和社会整体上处于比较稳定的局面,稳定的局面有利于调动人民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投入到国家的经济建设中来,为“洪武之治”及明初百余年的繁荣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思想陷入误区,改革矫枉过正
明初吏治改革中的“重典治吏”,打击官员的贪污腐败,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巩固新生政权统治的初衷是好的。改革中所采取的许多措施也是积极有效的。但因为封建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和明初皇权统治下的政治制度的缺陷以及朱元璋本人的性格缺点使反贪工作不能达到消灭贪腐的理想效果,反而出现了腐败越惩越多,贪官杀之不绝的怪现象。明初吏治改革陷入了这样一个似乎无解的怪圈,面对这样的局面,朱元璋本人也陷入了思想误区,他认为贪腐现象之所以越来越严重,是因为法律对于贪腐官员的威慑力度不够强,惩治不够重的原因。朱元璋不但不从他所制定的制度和其自身的缺陷找原因,反而开始错误地将“重典治吏思想”理解为“重刑主义”。朱元璋面对贪污腐败虽然嫉恶如仇,但其态度偏激,经常凭自己一时好恶法外施行,认为只有以暴制暴,对于腐败现象给予严厉惩罚,才能震慑百官,减少甚至根除腐败现象,而不能理性的看待贪腐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明初的吏治改革开始扭曲,走入歧途,改革逐渐演变为朱元璋强化皇权,维护统治的政治运动。明代刑罚极为严苛,设置了大量的株连罪名,洪武四大案牵涉人员不下二十万,很多官员没有贪污过一分钱也都蒙受不白之冤,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官员和读书人人人自危,甚至有部分读书人对做官产生了恐惧,不参加科举考试,以致官员严重不足,甚至在某些地方出现官员带枷锁戴罪立功办案的情况。官吏的不足甚至使衙门不能进行正常的社会管理工作,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影响了百姓们的日常生活。除此之外,朱元璋经常以言代法,他偏激的认为皇帝说的话就是法律,言出法随。他所下达的部分诏令与《大明律》等法律相冲突,导致王朝的各项制度朝令夕改,使官员们的思维陷入混乱,无所适从,更严重的是导致了《大明律》等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不断降低。这种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是极为错误的,是想国家大法的权威如果不能得到长期有效的保障,又如何能对社会发生作用维持社会的稳定呢?
关键词:朱元璋;吏治改革;反腐倡廉;廉政教育
一、前言
1.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污腐败就像一个蛀虫,侵蚀着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各项劳动成果,阻碍着社会有序的发展。提倡为官清廉,惩治贪污腐败是中国古代历代王朝维护统治,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历代帝王都对惩治贪污腐败问题极为重视。明太祖朱元璋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被后世称为“反贪皇帝”,他对贪腐官员的惩处力度之大,用刑之重,惩处贪腐官员数量之多都堪称中国历史之最。明太祖朱元璋主张乱世用重典,消除腐败现象的关键在于对官员实行严格的治理。他将“重典治吏”思想作为明朝初年立法和改革的指导思想,他大力推动吏治改革,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尽管其中的部分措施为人们所诟病,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措施在当时确实起了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国家经济的恢复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在当前,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促进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刻,对于贪污腐败这一严重阻碍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毒瘤,我们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并予以及时清除。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国家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明太祖朱元璋推行的吏治改革中的诸多措施如完善立法,对官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对官员实行严格监督,建立了廉政制度,对官员进行廉政教育等措施对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仍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2.本课题要解决的问题及预期成果
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1.分析明太祖朱元璋推行吏治改革的原因是什么;2,归纳总结明太祖朱元璋在吏治改革中所采取的措施;3,从正反两面来看朱元璋吏治改革对当时社会的作用及其对后世所产生的深远的影响;4分析明初的吏治改革未能持久深入进行的原因。5,全面总结朱元璋吏治改革,去粗取精,从中吸取对当今反腐倡廉工作有益的经验,促进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发展。
本文所预期的成果:以史为鉴可知兴衰,通过对明太祖朱元璋吏治改革的全面分析,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对当今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提出富有建设性和可行性的意见。
二、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产生的原因
1.元末明初民不聊生的社会经济状况是重典治吏思想产生的根本原因
元朝末年,天下大乱,民不聊生。统治者对百姓课以重税进行盘剥,百姓除了正常缴纳税赋之外,还要担负沉重的徭役,比如元末农民起义的导火索就是国家强征五十万壮丁修筑黄河大堤。除此之外,元末土地兼并严重,皇室,贵族,寺庙,官僚等疯狂兼并土地,出现了“富者阡陌连田,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社会贫富差距严重分化的现象。社会阶级矛盾严重,最终引发了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战争,推翻了元朝统治者的残暴统治。明太祖朱元璋经过数年的农民起义战争虽然取得了最终的胜利建立明王朝,但战争在客观上也对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到明朝建立时,国家的经济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如何使经济恢复和发展已成为新生的大明王朝所面临的最大考验。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状况,朱元璋大力倡导实行“与民休养生息,奖励农耕,发展商贸的政策”,为了保证这些政策的贯彻实行加快经济的恢复发展,朱元璋加大了对作为具体执行人员的官吏的管理和控制力度,为此,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参与立法,编制《大明律》和《大诰》,对官员的渎职行为做出了特别规定,给予严厉的惩罚,以法律的形式来加强对官员的治理。
2.吸取元朝灭亡的经验,维护明王朝的统治是重典治吏思想产生的现实原因
元朝末年,官员贪污腐败现象极为猖獗。官员公开买官卖官,贿赂公行。官吏敛括的花样无奇不有。“所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觅得钱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分,补得职近曰好窠窟”,甚至连肃政廉访官吏也是“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称银,殆同市道。官员的贪污腐败激起了极大民愤,百姓纷纷揭竿而起,元朝的统治陷于崩溃。朱元璋本人就出身于农民起义军,对于元朝的官员的贪污腐败给国家统治所带来的巨大威胁有着极为深刻的认识,他认为元朝灭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官员的贪污腐败,他对此曾有评价:“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有鉴于元朝的灭亡,朱元璋为了维持和巩固新生的大明王朝的统治,頒布和推行了大量与民休养生的政策。但事与愿违,统治阶级内的部分官员尤其是为明朝建立立下功勋的“淮西贵族”凭借着与皇帝同乡或近亲的身份和自己手中的权势,大肆侵吞田产,鱼肉人民,甚至公开卖官鬻爵。面对曾经为自己登上皇位和建立王朝立下功勋的贵族的贪污腐化,朱元璋痛心疾首:昔者元处华夏,实非华夏之议,所以九十三年之治,华风沦没,彝道倾颓。今将天下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源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朱元璋认为元朝亡于腐败,但本朝官员贵族却不引以为戒,对此,他决定严加惩治,绝不姑息。如著名的蓝玉案,蓝玉是朱元璋手下的大将之一,曾在及困难的情况下,带领十万大军追讨北元,并将其歼灭,使明王朝最终完成了国家的统一。蓝玉恃功自傲,大肆侵占民田,对自己驻军所在地往来的客商私征重税,为人极为贪婪,最终为朱元璋以谋反罪和贪污罪所惩处,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朱元璋惩治腐败的决心。
3.朱元璋独特的个人经历是重典治吏思想产生的重要原因
朱元璋出身贫寒,生于佃农之家,从小就饱受地主官吏的欺压。因为大饥荒,其父母早亡,朱元璋沦为孤儿,为了维持生计,朱元璋只能出家为僧,在参加农民起义之前,朱元璋曾在江淮一带进行乐尤里,这次游历开阔了朱元璋的眼界也使其亲眼目睹了元朝官员的横征暴敛,坚定了朱元璋反对元朝暴政的决心。在官吏的诸多恶行当中,贪污腐败是朱元璋最为痛恨的,他曾亲眼目睹官吏贪污元朝朝廷的赈灾粮食,并将其低价卖给米商,与米商一起哄抬米价,囤积居奇,导致大量的百姓饿死,其中就包括朱元璋的亲人在内。朱元璋在其登基称帝之前就发誓“不禁贪墨,则无以遂其生”。由此可知,朱元璋的反贪思想由来已久,在其心中根深蒂固。此外,朱元璋在实际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逐渐接受了儒家所提倡的民为邦本的思想,重视民生。他曾提出要建立“人人皆有余财,人人皆有余力”的洪武之治。他认为要实现自己的洪武之治,官员就必须克己复礼,保持廉洁,而不是贪污腐化,鱼肉百姓。他曾对宰相刘伯温说:“元季君臣,耽于逸乐,循至沦亡,其失在纵驰,人皆苦元政,不恤其下也“。为了避免重蹈覆辙,他强调皇帝和官员必须保持廉洁,他将惩贪问题作为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正是在这两个原因的作用下,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彻底铲除腐败,开始大力推行“重典治吏”改革。 由上可知,明初吏治改革是在特定的经济,政治条件以及个人因素的作用下推行的改革,其改革目的一是为了促进王朝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王朝统治,二是為了惩治官员的贪污腐败现象,使其得到遏制,缓解元末以来紧张的阶级矛盾。
三、吏治改革的具体措施
朱元璋在“重典治吏”思想的指导之下,为了彻底的根除腐败现象,朱元璋可谓耗尽心力,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的措施。朱元璋所采取的这些措施在中国几千年的反腐经验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亲自参与制订《大明律》和《大诰》
朱元璋非常重视发挥法律制度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他认为法律制度可以发挥双重作用,既可以为打击腐败现象提供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又可以对官员臣民起到警示作用,使其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有助于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和巩固明王朝的统治。
明太祖朱元璋组织宰相李善长,刘伯温等人编著的《大明律》是中国历史具有跨时代意义的一部重要法典。《大明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它不仅继承了《唐律》中优秀的立法思想和制订传统,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的立法活动。《大明律》对于贪腐现象的处理也开创了历史先河。《大明律》中有一章是专门惩治官员贪污腐败现象的,名为《计赃》。规定有十一条罪名,如官员受财;坐赃受罪等。对贪污六十两以上者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规定受脏八十贯以下者杖六十,八十贯以上者绞。由此可见,《大明律》刑罚之苛酷,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朱元璋惩治贪腐的决心。
《大明律》在惩治贪腐方面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因为明代廉政制度建设的落后,并没有取得朱元璋所想要的效果。官员贪腐现象依然没有得到缓解。朱元璋对此发出了感慨“我欲除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朱元璋独此进行了反思,他得出了一个结论就是除恶务尽,对于官员的惩罚手段不够苛酷,不足以震慑贪官污吏。于是,其亲自参与立法,制定《大诰》,手书《大诰》的每一章节。从法律性质上说《大诰》是一部专门用来惩治贪污腐败现象的特别法,在具体实施上,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也就是说《大诰》的适用优先于《大明律》。《大诰》的法律渊源包括朱元璋制订的法律条文和其亲自选编的判例(郭恒案等),以上谕诰文的形式向天下发布,警示官员,以免其重蹈覆辙。《大诰》全称为《御制大诰》,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大诰》全书累计法条236条,其中惩治官员渎职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的法条占总数的80%。《大诰》与《大明律》的相比另一个不同点是:《大诰》更多地体现和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是朱元璋法律思想的结晶,同时也是朱元璋惩治贪腐败现象的经验总结。
朱元璋制订《大诰》的初衷是好的,希望通过制度性的建设来达到根除腐败的目的,但因为其所处的封建时代的局限和皇权人治的弊端,其愿望注定不可能实现。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朱元璋急于求成,没有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过程。一味地使用酷刑,使明初立法陷于重刑主义的误区不能自拔,以致使《大诰》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为严酷的一部法律。
2.法制严密,严法惩贪。敢于刑上高官
明初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如制订《大明律》和《大诰》,时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为惩治贪污腐败活动提供有力的法理依据。《大明律》和《大诰》两部法律对于官员的渎职行为和贪污腐败犯罪的规定尤为严密。《大明律》对于官员非法攫取公私财物行为的种类有着明确的规定,将其细分为六类: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与坐赃。同《大明律》相比,《大诰》对官员的渎职行为和贪污腐败犯罪的规定更为细致和严酷,在其全部236条中,有155条是对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惩罚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
为了贯彻自己“重典治吏”的思想,巩固明王朝的统治,朱元璋严格要求各级官员要恪尽职守,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官员的失职行为,“《大明律》规定应奏必奏,不奏者必受重罚”。为了保证官员的恪尽职守和工作效率,明律还规定了大量的失职罪,如征粮“不依定期”;“留滞公文”等。对于官员的渎职行为,《大明律》中也有系统的规定,对于不按时到期赴任的官员,迟到一天,罪加一等。对于不履行公务者,延迟一天,笞三十,三天者,再加一等。对于擅权越职者更是给予严厉惩罚,甚至可能被剥夺生命。
官员贪污腐败行为历来是朱元璋最为痛恨的行为,对于官员的贪污腐败犯罪处置起来绝不手软。由于其独特的个人经历,更是使朱元璋打破了数千年来“刑不上大夫”的惯例,对于高官贵族的贪污腐败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明初著名的“洪武四大案”中有三件官员的涉案罪名中都有坐赃受贿。郭恒案堪称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典型案例,被朱元璋编入了《大诰》之中,作为法律可以借鉴的判例。据《明史·刑法二》记载郭桓案的起因时,曰: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明太祖在《大诰》感叹说:“古往今来,贪赃枉法大有人在,但是搞得这么过分的,实在是不多!该案不论在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郭恒案被处理的官员足有数万人,曾经买过郭桓等人私下贩卖的粮食的家庭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家破人亡的不计其数。当时曾经感叹:“郡县之官虽居穷山绝塞之地,去京师万余里外,皆悚心震胆,如神明临其庭,不敢少肆”。此案虽然在处理方法上过于激烈,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不少无辜的官员蒙受不白之冤。但从中我们也可以深切地感受到朱元璋惩治贪腐的决心和勇气。除了制订严密的法律制度和刑上高官之外,朱元璋为了遏制高官的贪腐现象,还采取了不少措施,如使用严酷的刑罚威慑官员,明代刑罚的苛酷程度堪称中国历代之冠,所谓的满清十大酷刑很多都源于明代《大诰》的规定,明律规定了大量的肉刑和死刑,不仅对《唐律》等传统律书中规定的刑法予以继承,还在此基础上大量开发惨无人道的酷刑,比较著名的有剥皮食草等酷刑,将贪官污吏剥皮食草,制成皮囊并组织官员观看,展览这些皮囊的地方被称为“皮庙场”。《大诰》可以堪称是中国古代最为野蛮落后的刑法典。制定铁榜,对于私自侵占民田,兼并土地,躲避徭役的贵族予以严惩。从以上措施,我们不难看出明初“重典治吏”执行的彻底性。 3.注重监督考核,广开言路,鼓励民告官
明代的监察制度由中央和地方两套体系组成,明太祖朱元璋在中央设立都察院和六科,负责监督六部官员的及地方的官员的日常工作是否有渎职和失职行为,都察院的职能大致上相当于今天的纪检,组织,司法部门的职能于一体,其最高长官同六部尚书一样均为正二品,可以说是位高权重。在遇有官员贪污腐败的重大案件时,都察院还要会同大理寺和刑部实行三堂会审,监督案件的审理是否客观公正。六科制度又被称为六部给事中制度,六部给事中为中央派驻在六部的监察官员,其作用大致上相当于今天各行政机关的纪检委书,其职位和品级虽然较低,但却享有较大的权力,对于六部官员甚至是尚书都有监督权和弹劾权。在地方负责监督官员的是体系不同不相隶属的三套机构,巡抚;提刑按察使司和御史。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对地方官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和纠察,此外为了防止出现地方官员结党营私,相互包庇的现象,朱元璋还别出心裁的设计了“御史巡按”制度,御史代表皇上巡察地方,这些御史都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可以不经内阁及所属长官,直陈天子。明代的监督体系非常严密,对各级政权机构都能实现有效的监督,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除了在中央和地方设立机构庞大的监督体系,朱元璋还首开中国历史上运用特务机关对官员实行监督的先河。朱元璋在全国设立锦衣卫卫所,锦衣卫分布全国,无孔不入,甚至部分锦衣卫特务人员直接潜伏于官员的家里,监察官员是否有贪污腐败现象,锦衣卫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惩治贪污腐败现象发挥了作用,但其却更多沦为统治者排除异己的工具,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除了以上的监察制度之外,朱元璋还重视发挥人民的力量来预防和惩治腐败。明太祖朱元璋允许百姓对那些“巧立名目,坐赃害民的官员,连名赴京状奏”。他在《大诰》中规定:“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对于害民之胥吏,民可直接捉拿,绑缚京师治罪。朱元璋还对进京举报官员贪腐的百姓给予表彰,这在历史上是不曾有过的创举。
明代的监督体系严密而完善,其规模之大也堪称中国历史之最,仅都察院的正式官员就达110人之多,明代监督体系的各项创举也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重视廉政教育,表彰廉政典范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农,参加过农民起义战争,特殊的经历造就了他勤俭朴素的性格,更对他廉政思想的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朱元璋在登基之后,大力提倡官员应当廉政,保持勤俭朴素的作风,十分重视对官员进行廉政教育,组织官员和百姓专门对惩治贪污腐败犯罪的法典《大诰》进行学习,更要求官员做到人手一本《大诰》,还要对官员的学习情况定期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据《明太祖.本纪》记载,朱元璋最多一次曾经组织来自全国各地的十几万官员,学生,百姓统一学习《大诰》,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此外,上文已经提到朱元璋用剥皮食草的严酷刑罚来警示官员,使其心生畏惧之心,不敢贪污腐败。
为了推进“重典治吏改革”的进行,使廉政教育取得更好的效果,朱元璋在惩治贪污的同时也积极的选贤任能,对于廉洁之吏给与表彰和任用。在官员的考核任命上,将官员是否廉洁程度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为了能够大力的发掘人才,在正常官员选用途径之外,朱元璋还派出大量的御史巡察地方,对于那些官声良好,受百姓拥戴的官员给予重点培养。比如,济宁知府方克勤、平阳县令张础、建阳县令郭伯泰、新化县丞周舟、繁峙县主簿虞文采等等都受到朱元璋多次提拔。洪武一朝,吏治清明,出了许多清正廉洁的官员,为巩固新生的大明王朝的统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吏治改革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明太祖朱元璋所推行的以“重典治吏”為核心的政治改革对当时的社会发展以及后世的历史变迁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总的来说,这次政治改革是非常成功的,其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要远远大于其中部分措施实行不当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为大明王朝延续二百七十多年的江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开创了“洪武之治”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吏治清明,元末以来遭到严重破坏的经济得以快速恢复发展,百姓安居乐业,国家府库充盈,这一时期被历史学家称为“洪武之治”。洪武之治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明初的吏治改革,明太祖朱元璋在明朝建立之初所推行的以“重典治吏”思想为指导的吏治改革在很大程度缓解了当时尖锐的阶级矛盾。乱世用重典,《大明律》和《大诰》的制订使大批贪污腐败的官员受到了严厉的惩罚,遏制了自元末以来官吏贪污腐败猖獗的歪风邪气,使当时的官场气氛为之一清。明初吏治改革的过程中涌现出了大批留名青史的能员干吏,据《明史循吏传》的记载整个明朝留名青史的廉吏总共有一百二十多位,而其中洪武一朝就有八十多位,占了三分之二之多。史称洪武年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诣,吏治漠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吏治的改善极大提高了官员的办事效率,加强了中央集权,对于贪官污吏尤其是贵族高官的打击在一定承上限制了土地兼并,使国家和社会整体上处于比较稳定的局面,稳定的局面有利于调动人民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投入到国家的经济建设中来,为“洪武之治”及明初百余年的繁荣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思想陷入误区,改革矫枉过正
明初吏治改革中的“重典治吏”,打击官员的贪污腐败,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巩固新生政权统治的初衷是好的。改革中所采取的许多措施也是积极有效的。但因为封建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和明初皇权统治下的政治制度的缺陷以及朱元璋本人的性格缺点使反贪工作不能达到消灭贪腐的理想效果,反而出现了腐败越惩越多,贪官杀之不绝的怪现象。明初吏治改革陷入了这样一个似乎无解的怪圈,面对这样的局面,朱元璋本人也陷入了思想误区,他认为贪腐现象之所以越来越严重,是因为法律对于贪腐官员的威慑力度不够强,惩治不够重的原因。朱元璋不但不从他所制定的制度和其自身的缺陷找原因,反而开始错误地将“重典治吏思想”理解为“重刑主义”。朱元璋面对贪污腐败虽然嫉恶如仇,但其态度偏激,经常凭自己一时好恶法外施行,认为只有以暴制暴,对于腐败现象给予严厉惩罚,才能震慑百官,减少甚至根除腐败现象,而不能理性的看待贪腐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明初的吏治改革开始扭曲,走入歧途,改革逐渐演变为朱元璋强化皇权,维护统治的政治运动。明代刑罚极为严苛,设置了大量的株连罪名,洪武四大案牵涉人员不下二十万,很多官员没有贪污过一分钱也都蒙受不白之冤,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官员和读书人人人自危,甚至有部分读书人对做官产生了恐惧,不参加科举考试,以致官员严重不足,甚至在某些地方出现官员带枷锁戴罪立功办案的情况。官吏的不足甚至使衙门不能进行正常的社会管理工作,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影响了百姓们的日常生活。除此之外,朱元璋经常以言代法,他偏激的认为皇帝说的话就是法律,言出法随。他所下达的部分诏令与《大明律》等法律相冲突,导致王朝的各项制度朝令夕改,使官员们的思维陷入混乱,无所适从,更严重的是导致了《大明律》等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不断降低。这种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是极为错误的,是想国家大法的权威如果不能得到长期有效的保障,又如何能对社会发生作用维持社会的稳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