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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年前,原告张蓝玉因自己家房屋拆迁无房居住,购买了王大财、吴桂芝夫妇(注:夫妻俩现均已故)一套面积60余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坐落在西湖区辖区内,2001年,由张蓝玉出资,以王大财、吴桂芝夫妇俩的名义参加了房改并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当时由于该房属于单位集资房,根据单位规定,5至8年内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手续,但该房屋一直由张蓝玉居住使用。后来,由于王大财、吴桂芝搬迁,致使张蓝玉到处寻找他们夫妻俩办理过户手续而未果。时过境迁,今年6月才找到王大财、吴桂芝的子女王金宝等人。故张蓝玉将王金宝、王金刚、王金来、王金香、李长生、李友发、王金凤、王会、王超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并且要求各被告协助其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995年10月25日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有效;坐落在南昌市西湖区会堂侧路某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60余平方米)归原告张蓝玉所有;由原告张蓝玉补偿被告王金宝、王金刚、王金来、王金香、王金凤各1万元,补偿1万元给被告李长生、李友发,补偿1万元给被告王会、王超。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点评】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购买一套房屋,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995年10月25日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有效;坐落在南昌市西湖区会堂侧路某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60余平方米)归原告张蓝玉所有;由原告张蓝玉补偿被告王金宝、王金刚、王金来、王金香、王金凤各1万元,补偿1万元给被告李长生、李友发,补偿1万元给被告王会、王超。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点评】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购买一套房屋,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