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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基本上是“由供到证”式的,这种侦查模式的产生及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显现出侦查权力不够集中、侦查措施落后、不利于保护人权等弊端,阻碍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要从有利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为出发点,转变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以实际行动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此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模式;职务犯罪侦查;必要性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模式决定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这对相互独立又相互对立的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相当,则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就能取得均衡。目前,职务犯罪出现了较传统犯罪手段更高明、方法更隐秘、规避法律制裁能力更强、实施犯罪系数更高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增加了。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又增强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近年来,虽然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不断的加大,但职务犯罪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从有利于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科学健康发展的角度,迫切需要检察机关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从以牺牲人权为代价的,靠逼取口供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转换到以尊重人权为主,注重反贪侦查信息收集的“由证到供”侦查模式上来。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刻剖析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及其弊端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根本标准。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于过重地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初查立案后即开始接触犯罪嫌疑人,然后以供述为线索再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有出入,再继续进行讯问对证。这种“供——证——供”式的侦查模式与高检院提出的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决定精神明显不相符,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务犯罪侦查家机关的独立性不够。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是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基础。美国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的《联帮党人文集》一书中说过:“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机构、编制、经费不独立,受制于地方政府,因此,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也就很难独立的行使。
2、职务犯罪侦查权过于分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均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多个部门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貌似可以充分的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优势,发挥各自的所长,及时的发现各自领域内的案件线索,使职务犯罪分子无处藏身。实则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有好处时争着捞,要承担责任时相互推托。更何况各个职能部门各有分工,工作各具有独立性,特别是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务犯罪侦查差别较大,侦查技能不高。再加上由于当前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关系网广、智商高、作案手段狡诈,有的甚至利用高科技作案,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因此,像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之类侦查实践不多的部门,不一定能办理好职务犯罪案件。
3、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完善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措施,以致检察机关难以充分的发挥侦查职能,面对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高期望值常常感到无能为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初查措施不明确、手段简单。二是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如果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则要借助公安部门的技术手段,如监听、监控等,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使用起来极为困难。
4、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既然所体现的是职务犯罪中控方和被告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应该是对等的。但由于有些侦查人员还没有树立控辩双方平等的观念,再加上缺乏对侦查人员的监督。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打“擦边球”的现象,如一些检察机关出于追诉犯罪的目的,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现象。这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犯。
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必要性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中存在的上述缺陷,严重的阻碍了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因此,把握时代前进脉搏和趋势,顺应时代潮流,使侦查思路和模式与时俱进,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重大使命。
1、转变侦查模式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权保护意识也逐渐的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但在现行的诉讼程序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措施不够,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就完全处于被人摆布的地位,检察机关为了达到打击职务犯罪的目的,实施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但如果都严格依法办事,又容易造成使腐敗分子逃脱法网或得不到及时制裁的后果。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侦查手段过于单一,不足以应对职务犯罪的复杂形势,以致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时往往感到束手无策,影响了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和成效。“寻求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与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权力之间的平衡,保持权力与权利之问的合理张力,是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问题的核心。”因此,为了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不至于为了保障人权而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必须转变侦查模式,赋予检察机关能适应职务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的侦查措施。
2、转变侦查模式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职务犯罪呈现出技术化、隐秘化和高智能化的态势,职务犯罪严峻的形势,向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挑战。目前,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使用的侦查手段仍然是传统的调查方法,口供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中仍然占据重要的作用。在高技术、信息化迅速普及的今天,这些侦查方式已经严重的落后于形势,以致有些案件一开始接触犯罪嫌疑人,与之相关的涉案人员就闻风而逃;还有些案件刚一开始初查,对方就已经开始风吹草动了。这严重的制约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打击的力度,阻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从办案实践看,由于侦查模式不能适应查办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许多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发现不了,突破不了,证实不了,处理不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严峻的职务犯罪形势面前,要使侦查工作有所突破,扭转这种被动的局面,就必须要借鉴世界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先进经验,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提高侦查的能力,以适应科技发展的形势。
3、转变侦查模式是适应新刑诉法的需要
1997年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稳定性明显的增强了,同时也使得检察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加大了。但在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中,口供在侦查办案中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刑事侦查专家丹宁勋爵说过:“必须牢牢记住公平审讯和公平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利益外,还有另一种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的公共利益”。总的来说,在侦查程序中并不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越多越好。“如果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过度,那么势必会减弱侦查人员获取口供的能力,继而因为侦查能力的下降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的丧失。”为适应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势的需要,必须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初查手段,以便检察机关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正面接触、讯问犯罪嫌疑人前的秘密调查中来,在初查中掌握更多的证据,实现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转变。
4、转变侦查模式是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破案率的需要
古人云:“兵以诈立”,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關系网密,保护层厚,逃避侦控的能力强,更应以计制敌,以谋取胜。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过早地讯问犯罪嫌疑人会打草惊蛇,引起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托人说情甚至逃跑等妨害诉讼的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阻力和障碍。如果采用“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先秘密收集其他证据,到其他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后,再控制和审讯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核实其他证据的真伪。亦可以利用其他证据作为炮弹,在犯罪供述方面打开缺口。即使犯罪嫌疑人不供,侦查人员亦可以凭证据对其拘捕。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对抗侦查的活动,从而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率。
5、转变侦查模式是提高侦查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转变侦查模式后,旧有的侦查模式就过时了,对侦查人员来说是一项新的挑战。首先侦查人员必须学习相关侦查措施的内容以及研究各个新赋予的侦查措施该如何运用,促使侦查人员更新知识结构。其次,侦查人员要把新的侦查措施在侦查办案实践中多运用、多实施,就要求侦查人员转变观念。第三,侦查人员还必须将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进行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促使侦查能力和侦查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模式;职务犯罪侦查;必要性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模式决定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这对相互独立又相互对立的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相当,则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就能取得均衡。目前,职务犯罪出现了较传统犯罪手段更高明、方法更隐秘、规避法律制裁能力更强、实施犯罪系数更高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增加了。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又增强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近年来,虽然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不断的加大,但职务犯罪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从有利于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科学健康发展的角度,迫切需要检察机关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从以牺牲人权为代价的,靠逼取口供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转换到以尊重人权为主,注重反贪侦查信息收集的“由证到供”侦查模式上来。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刻剖析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及其弊端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根本标准。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于过重地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初查立案后即开始接触犯罪嫌疑人,然后以供述为线索再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有出入,再继续进行讯问对证。这种“供——证——供”式的侦查模式与高检院提出的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决定精神明显不相符,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务犯罪侦查家机关的独立性不够。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是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基础。美国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的《联帮党人文集》一书中说过:“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机构、编制、经费不独立,受制于地方政府,因此,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也就很难独立的行使。
2、职务犯罪侦查权过于分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均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多个部门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貌似可以充分的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优势,发挥各自的所长,及时的发现各自领域内的案件线索,使职务犯罪分子无处藏身。实则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有好处时争着捞,要承担责任时相互推托。更何况各个职能部门各有分工,工作各具有独立性,特别是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务犯罪侦查差别较大,侦查技能不高。再加上由于当前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关系网广、智商高、作案手段狡诈,有的甚至利用高科技作案,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因此,像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之类侦查实践不多的部门,不一定能办理好职务犯罪案件。
3、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完善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措施,以致检察机关难以充分的发挥侦查职能,面对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高期望值常常感到无能为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初查措施不明确、手段简单。二是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如果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则要借助公安部门的技术手段,如监听、监控等,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使用起来极为困难。
4、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既然所体现的是职务犯罪中控方和被告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应该是对等的。但由于有些侦查人员还没有树立控辩双方平等的观念,再加上缺乏对侦查人员的监督。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打“擦边球”的现象,如一些检察机关出于追诉犯罪的目的,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现象。这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犯。
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必要性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中存在的上述缺陷,严重的阻碍了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因此,把握时代前进脉搏和趋势,顺应时代潮流,使侦查思路和模式与时俱进,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重大使命。
1、转变侦查模式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权保护意识也逐渐的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但在现行的诉讼程序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措施不够,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就完全处于被人摆布的地位,检察机关为了达到打击职务犯罪的目的,实施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但如果都严格依法办事,又容易造成使腐敗分子逃脱法网或得不到及时制裁的后果。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侦查手段过于单一,不足以应对职务犯罪的复杂形势,以致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时往往感到束手无策,影响了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和成效。“寻求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与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权力之间的平衡,保持权力与权利之问的合理张力,是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问题的核心。”因此,为了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不至于为了保障人权而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必须转变侦查模式,赋予检察机关能适应职务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的侦查措施。
2、转变侦查模式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职务犯罪呈现出技术化、隐秘化和高智能化的态势,职务犯罪严峻的形势,向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挑战。目前,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使用的侦查手段仍然是传统的调查方法,口供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中仍然占据重要的作用。在高技术、信息化迅速普及的今天,这些侦查方式已经严重的落后于形势,以致有些案件一开始接触犯罪嫌疑人,与之相关的涉案人员就闻风而逃;还有些案件刚一开始初查,对方就已经开始风吹草动了。这严重的制约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打击的力度,阻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从办案实践看,由于侦查模式不能适应查办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许多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发现不了,突破不了,证实不了,处理不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严峻的职务犯罪形势面前,要使侦查工作有所突破,扭转这种被动的局面,就必须要借鉴世界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先进经验,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提高侦查的能力,以适应科技发展的形势。
3、转变侦查模式是适应新刑诉法的需要
1997年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稳定性明显的增强了,同时也使得检察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加大了。但在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中,口供在侦查办案中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刑事侦查专家丹宁勋爵说过:“必须牢牢记住公平审讯和公平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利益外,还有另一种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的公共利益”。总的来说,在侦查程序中并不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越多越好。“如果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过度,那么势必会减弱侦查人员获取口供的能力,继而因为侦查能力的下降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的丧失。”为适应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势的需要,必须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初查手段,以便检察机关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正面接触、讯问犯罪嫌疑人前的秘密调查中来,在初查中掌握更多的证据,实现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转变。
4、转变侦查模式是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破案率的需要
古人云:“兵以诈立”,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關系网密,保护层厚,逃避侦控的能力强,更应以计制敌,以谋取胜。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过早地讯问犯罪嫌疑人会打草惊蛇,引起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托人说情甚至逃跑等妨害诉讼的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阻力和障碍。如果采用“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先秘密收集其他证据,到其他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后,再控制和审讯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核实其他证据的真伪。亦可以利用其他证据作为炮弹,在犯罪供述方面打开缺口。即使犯罪嫌疑人不供,侦查人员亦可以凭证据对其拘捕。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对抗侦查的活动,从而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率。
5、转变侦查模式是提高侦查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转变侦查模式后,旧有的侦查模式就过时了,对侦查人员来说是一项新的挑战。首先侦查人员必须学习相关侦查措施的内容以及研究各个新赋予的侦查措施该如何运用,促使侦查人员更新知识结构。其次,侦查人员要把新的侦查措施在侦查办案实践中多运用、多实施,就要求侦查人员转变观念。第三,侦查人员还必须将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进行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促使侦查能力和侦查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