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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之间正常的文物交流,就应该有一种宽广的心态。一个国家的文物能出现在世界各国,能够受到各国的机构或个人的重视和收藏,本身就说明了这些文物的价值。这些文物就像中国的文化使者,也像中国文化嫁出去的女儿,已经在外国落地生根,成为人类文明的,一部分,这是中国文化和中国人民的光荣。它们在国外流传有利于中国文化的传播,不少外国人就是通过这些文物认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它们当然不应也不必回家,或者可以通过展览的方式短期回娘家,或者通过复制、出版、上网等方式供国人了解。在一个开放的世界,今后这类交流还会增加。

“国宝回家”是近几年的一个热门话题,但从媒体的言论和有关报道看,一些人对此还存在不少误解。
什么是流失海外的国宝?经常看到某一“国宝”惊现海外某地的报道,仔细读后,往往发现只是一般性的中国文物,离“国宝”的标准差得很远。
当然,广义国宝可以泛指一切中国文物,因为它们都是中国文明的构成部分。但具体地评定某一件文物是否够得上“国宝”的资格,就得有一定的标准。国内由国家收藏的文物或新发现的文物,都是经过鉴定、确定过级别的。但流失在海外的文物却没有经过这一手续,其中原来就有资料或著录的还好办,如果没有,就只能由个别人说了算。由于受到商业炒作、爱国情结、感情因素和资讯不全的影响,往往会将这类文物的价值高估,轻易称为“国宝”。



“国宝”一词泛滥
其实,就文物本身的价值而言,在国内与在海外不应有什么区别,不能因为流失海外就提高了身价,不能将流失海外的文物一概称为“国宝”,也不能因为是被帝国主义抢走的就必定要列为“国宝”。现在,“国宝”一词在国内已经用得有些滥了,希望不要扩大到海外,否则非但不利于真正的国宝回家,还会给奸商骗子以可乘之机,使我国不得不付出成倍的代价。
国宝是如何流入海外的,目前虽然没有确切的统计,但可以肯定,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数量很大,但情况却相当复杂。大致分析,不外乎豪夺巧取和正常流传两类。
豪夺就是外人依仗武力或政治特权从中国强行抢劫,或违反中国法令盗运出境的。如英法联军从圆明园、八国联军从北京、日本侵略军从被占领的中国领土掠夺的文物;西方列强利用政治特权,公然违背中国法令,或者勾结贪官奸商,将中国文物盗运出境。如唐太宗昭陵著名的“六骏”之二,就是在美国人的重金收买下,由奸商岳彬将整块石雕砸成碎块后盗运出去的。
巧取则是利用了中国法制不健全的漏洞或法律的盲区,利用当时国人缺乏保护文物的意识和某些人的愚昧无知、贪图小利,或者依仗雄厚的资金,从中国购买,并合法出口。例如,斯坦因等人从敦煌莫高窟的王道士手中“买”去了大批珍贵的文书和艺术品,但当时的清朝政府并无保护此类文物的法令,既没有给王道士定罪,也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追回。又如,著名藏书家陆心源的藏书是他的儿子卖给日本人的,是公开的交易。当时有人想以收购来阻止这批珍本出境,却因财力不足而失败。晚清和民国期间,外国一些机构或个人一直在北京等地大量收购中国古籍,不少珍本秘籍因而流出,但当时政府并未加以限制,那就怪不得别人了。
并非所有的国宝都应该回家
中国悠久的历史、发达的古代文明、灿烂的民族文化,使中国的文物自古以来就受到世界各国的追捧,其中一部分还是当时的政府和民众主动输出的。例如,自秦汉以来,朝鲜、越南、日本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无不以获得中国文物为荣,不断通过各种途径输入中国的商品和文物,中国历代王朝也通过赏赐、互市等办法输出中国商品和文物。当时的一般商品如果能保存到今天,都已是珍贵的文物了。如在日本福冈出土的东汉金印“汉倭奴王印”,已被日本奉为国宝,如果在中国也应属国宝了,但这完全是正常流入日本的。又如唐、宋、元、明、清和近代都有大量中国瓷器通过正常的贸易输出,其中的珍品和早期制品今天早已进入国宝之列。近代还有一些外国汉学家或钟爱中国文化的人收罗了大量中国文物,并合法地出口。一些华人移民海外时带走了他们珍爱的文物,在国际交往中一些文物被作为公私礼品赠送给外国人。这些都属于正常的文物流传。
并非所有的国宝都应该回家,显然,在上面两种类型中,豪夺巧取是违背中国人民意愿的,并且给中国的文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但两者又有所不同,豪夺是公然抢劫,是战争掠夺罪行,是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许的。对这一部分文物,只要证据确凿,就应该理直气壮地索回。一时无法索回,也要持之以恒,争取舆论和道义的支持。对被巧取的,就只能承认现状,至多只是在财力许可而对方又愿意出让时适当购回。更重要的是汲取这些惨痛的教训,加强对现有文物的保护,防止出现新的巧取。
对国家之间正常的文物交流,就应该有一种宽广的心态。一个国家的文物能出现在世界各国,能够受到各国的机构或个人的重视和收藏,本身就说明了这些文物的价值。这些文物就像中国的文化使者,也像中国文化嫁出去的女儿,已经在外国落地生根,成为人类文明的一部分,这是中国文化和中国人民的光荣。它们在国外流传有利于中国文化的传播,不少外国人就是通过这些文物认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它们当然不应也不必回家,或者可以通过展览的方式短期回娘家,或者通过复制、出版、上网等方式供国人了解。在一个开放的世界,今后这类交流还会增加。
一个国家的国宝未必只能收藏在本国,被外国人收藏也不都是坏事。日本明治维新后,汉籍与汉文文书一度被视同废纸,以随员身份出使日本的中国学者杨守敬独具慧眼,大量收购,或以中国数量颇多的碑帖和本人书法去交换,及时运回国内,其中既有在中国早已散佚的珍本秘籍,也有日本平安时代(相当于中国唐朝)的文书,其中不乏日本国宝,如有一件光明皇后用小楷抄写的佛经异常精美。当我陪同日本学者观赏这件文书时,他们叹为奇迹,久久不愿离开。在一次研讨会上,我向日本学者指出:当年要是没有杨守敬的收藏,这些日本国宝早已化为乌有,杨守敬是保存日本国宝的功臣。
应该承认,在中国也发生过这样的情况。近代以来,来华的传教士、商人、外交官、学者、汉学家和普通游客中,都不乏一些对中国文化和中国文物有特殊兴趣的人,有的甚至将收集中国文物当作毕生的事业。有些文物在那时并未引起重视,或者尚未被鉴定确认,或者当时数量尚多,但经过历年的天灾人祸,今天在中国可能已不存在同类文物,由于他们的收集和珍藏保全了这些国宝。如今在欧洲一些图书馆中收藏的明清时的手绘地图,大多就是当年传教士带回去的,而国内的类似地图已成凤毛麟角。如浙江绍兴一种方志《越中杂志》国内早已失传,而美国一家图书馆中却有收藏。对外国的“杨守敬”我们不能采用双重标准,也应该肯定他们为保存中国国宝所作的贡献。这类流落海外的国宝,既是中华民族永久的伤痛,也是我们应该世世代代记取的教训,更重要的是要防止类似的现象再次发生。




慎言“不惜一切代价”
1970年11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六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到2000年,包括中国在内的91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公约。1995年6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罗马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包括中国在内的70多个国家参加并签署了公约。中国签署本公约绝不意味着承认发生在本公约生效以前的任何从中国盗走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行为是合法的,中国保留收回本公约生效前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权利。根据这两项公约,我国已经成功地追回了近年被盗的一些国宝。但由于1970年公约没有明确的追溯力,也缺乏约束力,具体实施还有很多困难,所以不能指望被劫被盗的国宝都能顺利收回,在公约制定前被夺国宝的回家之路更遥遥无期。但无论如何,对这类国宝是不需要、不应该花钱收回的。
但另一方面,对大量不属于公约范围内的国宝,即被“巧取”及正常流传在外的国宝,或者虽被“豪夺”但证据不足或无法举证的国宝,就只能选择最重要的,在适当的条件下购回,如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下谈判交易。既然是一种商业行为,就应掌握时机,争取最低价格。现在有人动辄声称“不惜一切代价”,动辄投人数千上亿资金,似乎只有买回来了才算爱国,或者付的钱越多“国宝”的身份越高。这样做既不策略,也无必要,只能炒高价格,让中间人获取暴利。即使将来中国成了富国,也不可能买下全部在外的国宝。一般来说,这类国宝的安全并不存在威胁,至多只是收藏者的变化。一时没有财力,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买也无妨。就是要买,也完全可以通过代理人低调处理。

(本文图片出自世界图书出版公司《中国典故80美例》)

“国宝回家”是近几年的一个热门话题,但从媒体的言论和有关报道看,一些人对此还存在不少误解。
什么是流失海外的国宝?经常看到某一“国宝”惊现海外某地的报道,仔细读后,往往发现只是一般性的中国文物,离“国宝”的标准差得很远。
当然,广义国宝可以泛指一切中国文物,因为它们都是中国文明的构成部分。但具体地评定某一件文物是否够得上“国宝”的资格,就得有一定的标准。国内由国家收藏的文物或新发现的文物,都是经过鉴定、确定过级别的。但流失在海外的文物却没有经过这一手续,其中原来就有资料或著录的还好办,如果没有,就只能由个别人说了算。由于受到商业炒作、爱国情结、感情因素和资讯不全的影响,往往会将这类文物的价值高估,轻易称为“国宝”。



“国宝”一词泛滥
其实,就文物本身的价值而言,在国内与在海外不应有什么区别,不能因为流失海外就提高了身价,不能将流失海外的文物一概称为“国宝”,也不能因为是被帝国主义抢走的就必定要列为“国宝”。现在,“国宝”一词在国内已经用得有些滥了,希望不要扩大到海外,否则非但不利于真正的国宝回家,还会给奸商骗子以可乘之机,使我国不得不付出成倍的代价。
国宝是如何流入海外的,目前虽然没有确切的统计,但可以肯定,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数量很大,但情况却相当复杂。大致分析,不外乎豪夺巧取和正常流传两类。
豪夺就是外人依仗武力或政治特权从中国强行抢劫,或违反中国法令盗运出境的。如英法联军从圆明园、八国联军从北京、日本侵略军从被占领的中国领土掠夺的文物;西方列强利用政治特权,公然违背中国法令,或者勾结贪官奸商,将中国文物盗运出境。如唐太宗昭陵著名的“六骏”之二,就是在美国人的重金收买下,由奸商岳彬将整块石雕砸成碎块后盗运出去的。
巧取则是利用了中国法制不健全的漏洞或法律的盲区,利用当时国人缺乏保护文物的意识和某些人的愚昧无知、贪图小利,或者依仗雄厚的资金,从中国购买,并合法出口。例如,斯坦因等人从敦煌莫高窟的王道士手中“买”去了大批珍贵的文书和艺术品,但当时的清朝政府并无保护此类文物的法令,既没有给王道士定罪,也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追回。又如,著名藏书家陆心源的藏书是他的儿子卖给日本人的,是公开的交易。当时有人想以收购来阻止这批珍本出境,却因财力不足而失败。晚清和民国期间,外国一些机构或个人一直在北京等地大量收购中国古籍,不少珍本秘籍因而流出,但当时政府并未加以限制,那就怪不得别人了。
并非所有的国宝都应该回家
中国悠久的历史、发达的古代文明、灿烂的民族文化,使中国的文物自古以来就受到世界各国的追捧,其中一部分还是当时的政府和民众主动输出的。例如,自秦汉以来,朝鲜、越南、日本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无不以获得中国文物为荣,不断通过各种途径输入中国的商品和文物,中国历代王朝也通过赏赐、互市等办法输出中国商品和文物。当时的一般商品如果能保存到今天,都已是珍贵的文物了。如在日本福冈出土的东汉金印“汉倭奴王印”,已被日本奉为国宝,如果在中国也应属国宝了,但这完全是正常流入日本的。又如唐、宋、元、明、清和近代都有大量中国瓷器通过正常的贸易输出,其中的珍品和早期制品今天早已进入国宝之列。近代还有一些外国汉学家或钟爱中国文化的人收罗了大量中国文物,并合法地出口。一些华人移民海外时带走了他们珍爱的文物,在国际交往中一些文物被作为公私礼品赠送给外国人。这些都属于正常的文物流传。
并非所有的国宝都应该回家,显然,在上面两种类型中,豪夺巧取是违背中国人民意愿的,并且给中国的文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但两者又有所不同,豪夺是公然抢劫,是战争掠夺罪行,是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许的。对这一部分文物,只要证据确凿,就应该理直气壮地索回。一时无法索回,也要持之以恒,争取舆论和道义的支持。对被巧取的,就只能承认现状,至多只是在财力许可而对方又愿意出让时适当购回。更重要的是汲取这些惨痛的教训,加强对现有文物的保护,防止出现新的巧取。
对国家之间正常的文物交流,就应该有一种宽广的心态。一个国家的文物能出现在世界各国,能够受到各国的机构或个人的重视和收藏,本身就说明了这些文物的价值。这些文物就像中国的文化使者,也像中国文化嫁出去的女儿,已经在外国落地生根,成为人类文明的一部分,这是中国文化和中国人民的光荣。它们在国外流传有利于中国文化的传播,不少外国人就是通过这些文物认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它们当然不应也不必回家,或者可以通过展览的方式短期回娘家,或者通过复制、出版、上网等方式供国人了解。在一个开放的世界,今后这类交流还会增加。
一个国家的国宝未必只能收藏在本国,被外国人收藏也不都是坏事。日本明治维新后,汉籍与汉文文书一度被视同废纸,以随员身份出使日本的中国学者杨守敬独具慧眼,大量收购,或以中国数量颇多的碑帖和本人书法去交换,及时运回国内,其中既有在中国早已散佚的珍本秘籍,也有日本平安时代(相当于中国唐朝)的文书,其中不乏日本国宝,如有一件光明皇后用小楷抄写的佛经异常精美。当我陪同日本学者观赏这件文书时,他们叹为奇迹,久久不愿离开。在一次研讨会上,我向日本学者指出:当年要是没有杨守敬的收藏,这些日本国宝早已化为乌有,杨守敬是保存日本国宝的功臣。
应该承认,在中国也发生过这样的情况。近代以来,来华的传教士、商人、外交官、学者、汉学家和普通游客中,都不乏一些对中国文化和中国文物有特殊兴趣的人,有的甚至将收集中国文物当作毕生的事业。有些文物在那时并未引起重视,或者尚未被鉴定确认,或者当时数量尚多,但经过历年的天灾人祸,今天在中国可能已不存在同类文物,由于他们的收集和珍藏保全了这些国宝。如今在欧洲一些图书馆中收藏的明清时的手绘地图,大多就是当年传教士带回去的,而国内的类似地图已成凤毛麟角。如浙江绍兴一种方志《越中杂志》国内早已失传,而美国一家图书馆中却有收藏。对外国的“杨守敬”我们不能采用双重标准,也应该肯定他们为保存中国国宝所作的贡献。这类流落海外的国宝,既是中华民族永久的伤痛,也是我们应该世世代代记取的教训,更重要的是要防止类似的现象再次发生。




慎言“不惜一切代价”
1970年11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六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到2000年,包括中国在内的91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公约。1995年6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罗马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包括中国在内的70多个国家参加并签署了公约。中国签署本公约绝不意味着承认发生在本公约生效以前的任何从中国盗走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行为是合法的,中国保留收回本公约生效前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权利。根据这两项公约,我国已经成功地追回了近年被盗的一些国宝。但由于1970年公约没有明确的追溯力,也缺乏约束力,具体实施还有很多困难,所以不能指望被劫被盗的国宝都能顺利收回,在公约制定前被夺国宝的回家之路更遥遥无期。但无论如何,对这类国宝是不需要、不应该花钱收回的。
但另一方面,对大量不属于公约范围内的国宝,即被“巧取”及正常流传在外的国宝,或者虽被“豪夺”但证据不足或无法举证的国宝,就只能选择最重要的,在适当的条件下购回,如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下谈判交易。既然是一种商业行为,就应掌握时机,争取最低价格。现在有人动辄声称“不惜一切代价”,动辄投人数千上亿资金,似乎只有买回来了才算爱国,或者付的钱越多“国宝”的身份越高。这样做既不策略,也无必要,只能炒高价格,让中间人获取暴利。即使将来中国成了富国,也不可能买下全部在外的国宝。一般来说,这类国宝的安全并不存在威胁,至多只是收藏者的变化。一时没有财力,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买也无妨。就是要买,也完全可以通过代理人低调处理。

(本文图片出自世界图书出版公司《中国典故80美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