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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和国家领导人大力推进企业的改革,促进我国企业的持续发展。如何破除国有企业在一些行业的完全垄断是国企改革的新方向,本文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具体措施,期待对国企改革做一点有用的探索。
【关键词】国企垄断;竞争业务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30-01
在我国的各种国有公益性企业中竞争型国有企业有宝钢、中粮、一汽、中国建材等企业。我们要逐步放开这些国有公益企业竞争性业务,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垄断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第三十二条到三十七条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了一系列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除了中央政府外的行政机关和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本来应该有着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实施了不平等的待遇。行政垄断有其自身的原因,比如说国家垄断的企业涉及到的行业投入大、收益慢,影响大、价格不易表现等。这些行政壟断行为除了有其自身的好处外还有一系列危害。
(一)破坏了平等的竞争秩序
我国在1992年左右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平等地参与竞争,实行优胜劣汰,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我国在宣布实行市场经济后的十几年还存在大量的、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他们有的制定了违法的行政法规,有的限制其他地方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有的排除限制外地的企业参加本地的招标和投标,实行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有的强制本地单位订购本地企业的商品,给予奖励。这些行政垄断的行为都破坏了平等地竞争秩序,使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不平等,本地企业之间也丧失了平等的竞争机会。我认为企业应该不论出身,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我认为这种平等应该不仅是法律规定上的平等,还应该是实际机会上的平等。
(二)发达国家以行政垄断为由攻击我们的市场经济
我国在1992年左右宣布实行市场经济体制,21实际又加入了世贸组织,我们已经向世界宣告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但是,正是由于存在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行为,使我们国家的企业与外国企业相比具有巨大的优势,外国企业与本国企业无法展开平等地竞争,进入我国公益性质的市场几乎不可能,所以,他们就会以我们存在的行政垄断为由攻击我们实行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受损,试图使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被承认。我认为,市场经济当然可以有国家的干预,国家的干预正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国家的干预不应该以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国家性质区分。20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也对其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试图挽回其溃败趋势,所以说外国不能以行政垄断为由攻击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行政垄断应该适度,它不应该是多数公益行业的完全的垄断,适当地行政管理和调节才是合理地调解措施。国外发达国家也不会再以行政垄断为由攻击我国经济体制。
(三)行政垄断有损企业的积极性和自主创新
国有企业有了国家行政权力和国有资本的大力支持,既不用担心会有破产现象的发生,也不用担心企业是否盈利的问题,这样他们提高工作效率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因为总会有国家资金的支持。国家一味的大力投入加上行政权力的不适当支持,企业即使不进行自主创新也可以持续发展,科技创新这个一般情况下的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对于行政垄断企业来说,地位就不会放在其本应该的最重要的位置。所以说行政垄断有损企业的积极性和自主创新。
二、放开国有企业竞争性业务、破除各种行使垄断的措施
(一)允许民营资本逐步加入一些国有企业垄断的领域和行业
比如说通讯行业。以前我们总考虑通讯行业涉及到国家的秘密和安全,不允许民营资本的加入。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国外并没有因为通讯行业对国家的重要性就全部实行国家垄断,他们通过提高科学技术还应对通讯行业开放与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问题。我们也应该允许民营资本加入通讯行业的竞争,可以和国家控制的通讯企业在基站共享方面进行合作,在资金股权等方面逐步放开一些竞争性的业务。这样可以促进竞争,使价格更趋向合理。允许民营资本加入有一些具体的措施,例如为了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就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强民营资本进入国家垄断行业的立法;完善民营资本、国有资本之间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必须加大市场监督力度,监督行政垄断行为。我认为,允许民营资本加入这一点是放开国有企业竞争性业务、破除行政垄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
(二)是否允许国外资本进入的问题
放开国有垄断企业的竞争性业务,是否意味着同时允许国外资本进入,是一个必须要讨论的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在现阶段,即使放开国有垄断企业的竞争性业务,还不适宜让外国资本进入。毕竟,放开竞争性业务还处于一个实验或初步实施阶段,市场机制、各种技术和法律还不够发达和健全,如果允许国外资本的进入,的确会危及国内企业的生存、发展,严重的还会危及国家安全,导致国家被监听和国家秘密泄露,所以,现阶段,不适宜让国外资本进入通讯等国家控制的公益性行业。
(三)法律措施
1.追求行政机关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对滥用行政权力的机关和组织负责人追究责任。2.追求经营者的责任。我们不要忽视经营者的责任,并且可以对有关企业处以合理的罚款。
参考文献:
[1]刘小玄.走出国企改革的两难境地[N].东方早报,2015-09-29(W04).
[2]李俊杰.我国垄断国企改革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2008-06-20(108-120).
[3]李进.浅析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5(21).
[4]王海英.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探讨[J].现代国企研究,2015(16).
[5]郭青青.中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混合所有制改革[J].改革与战略,2015(11).
【关键词】国企垄断;竞争业务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30-01
在我国的各种国有公益性企业中竞争型国有企业有宝钢、中粮、一汽、中国建材等企业。我们要逐步放开这些国有公益企业竞争性业务,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垄断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第三十二条到三十七条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了一系列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除了中央政府外的行政机关和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本来应该有着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实施了不平等的待遇。行政垄断有其自身的原因,比如说国家垄断的企业涉及到的行业投入大、收益慢,影响大、价格不易表现等。这些行政壟断行为除了有其自身的好处外还有一系列危害。
(一)破坏了平等的竞争秩序
我国在1992年左右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平等地参与竞争,实行优胜劣汰,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我国在宣布实行市场经济后的十几年还存在大量的、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他们有的制定了违法的行政法规,有的限制其他地方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有的排除限制外地的企业参加本地的招标和投标,实行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有的强制本地单位订购本地企业的商品,给予奖励。这些行政垄断的行为都破坏了平等地竞争秩序,使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不平等,本地企业之间也丧失了平等的竞争机会。我认为企业应该不论出身,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我认为这种平等应该不仅是法律规定上的平等,还应该是实际机会上的平等。
(二)发达国家以行政垄断为由攻击我们的市场经济
我国在1992年左右宣布实行市场经济体制,21实际又加入了世贸组织,我们已经向世界宣告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但是,正是由于存在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行为,使我们国家的企业与外国企业相比具有巨大的优势,外国企业与本国企业无法展开平等地竞争,进入我国公益性质的市场几乎不可能,所以,他们就会以我们存在的行政垄断为由攻击我们实行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受损,试图使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被承认。我认为,市场经济当然可以有国家的干预,国家的干预正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国家的干预不应该以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国家性质区分。20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也对其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试图挽回其溃败趋势,所以说外国不能以行政垄断为由攻击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行政垄断应该适度,它不应该是多数公益行业的完全的垄断,适当地行政管理和调节才是合理地调解措施。国外发达国家也不会再以行政垄断为由攻击我国经济体制。
(三)行政垄断有损企业的积极性和自主创新
国有企业有了国家行政权力和国有资本的大力支持,既不用担心会有破产现象的发生,也不用担心企业是否盈利的问题,这样他们提高工作效率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因为总会有国家资金的支持。国家一味的大力投入加上行政权力的不适当支持,企业即使不进行自主创新也可以持续发展,科技创新这个一般情况下的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对于行政垄断企业来说,地位就不会放在其本应该的最重要的位置。所以说行政垄断有损企业的积极性和自主创新。
二、放开国有企业竞争性业务、破除各种行使垄断的措施
(一)允许民营资本逐步加入一些国有企业垄断的领域和行业
比如说通讯行业。以前我们总考虑通讯行业涉及到国家的秘密和安全,不允许民营资本的加入。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国外并没有因为通讯行业对国家的重要性就全部实行国家垄断,他们通过提高科学技术还应对通讯行业开放与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问题。我们也应该允许民营资本加入通讯行业的竞争,可以和国家控制的通讯企业在基站共享方面进行合作,在资金股权等方面逐步放开一些竞争性的业务。这样可以促进竞争,使价格更趋向合理。允许民营资本加入有一些具体的措施,例如为了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就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强民营资本进入国家垄断行业的立法;完善民营资本、国有资本之间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必须加大市场监督力度,监督行政垄断行为。我认为,允许民营资本加入这一点是放开国有企业竞争性业务、破除行政垄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
(二)是否允许国外资本进入的问题
放开国有垄断企业的竞争性业务,是否意味着同时允许国外资本进入,是一个必须要讨论的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在现阶段,即使放开国有垄断企业的竞争性业务,还不适宜让外国资本进入。毕竟,放开竞争性业务还处于一个实验或初步实施阶段,市场机制、各种技术和法律还不够发达和健全,如果允许国外资本的进入,的确会危及国内企业的生存、发展,严重的还会危及国家安全,导致国家被监听和国家秘密泄露,所以,现阶段,不适宜让国外资本进入通讯等国家控制的公益性行业。
(三)法律措施
1.追求行政机关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对滥用行政权力的机关和组织负责人追究责任。2.追求经营者的责任。我们不要忽视经营者的责任,并且可以对有关企业处以合理的罚款。
参考文献:
[1]刘小玄.走出国企改革的两难境地[N].东方早报,2015-09-29(W04).
[2]李俊杰.我国垄断国企改革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2008-06-20(108-120).
[3]李进.浅析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5(21).
[4]王海英.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探讨[J].现代国企研究,2015(16).
[5]郭青青.中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混合所有制改革[J].改革与战略,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