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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是土地制度的具体化和基本前提,因此成为新时期我国土地制度建设最基础、最关键的工作。综合分析我省农地确权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以下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各地覆盖土地类型的情况差别较大,有的地方将农户包产到户后的自开地纳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而有的则仅仅是对二轮承包的耕地进行确权发证;二是实际面积远远大于原承包面积,有的甚至几倍、乃至十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