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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有控股银行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既区别于一般国有企业,又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导致了一系列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从而降低了国有控股银行运行的效率和安全系数。国有控股银行内部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的分析将有助于其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的优化。
关键词:国有控股银行;委托代理;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103-02
0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生的一系列银行危机事件使人们认识到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已十分严重,因公司治理缺陷而导致的“治理风险”几乎成为商业银行所有风险的缘起。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也积累了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及其派生的风险,在经济金融化趋势日益明显和金融国际化挑战日益紧迫的形势下,该问题在本世纪初引起了国内银行监管部门、银行界及学界的广泛关注。
委托代理现象及其问题的出现是公司治理存在的基本前提,因而委托代理理论也被普遍认为是进行公司治理框架设计的理论基础。本文从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的基本含义出发,以转轨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分析为基础,并基于银行业委托代理问题更为复杂、特殊的特点,试图探讨国有控股银行中的各类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为优化国有控股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等奠定基础。
1 现代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的产生、含义
委托代理理论是信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它否定了阿罗-德布鲁体系中的企业“黑箱”理论,并已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广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经济社会中的许多关系都可被归结为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一般发生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经营决策者之间,代理人因受托而获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委托代理关系一旦形成,在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的措施时,委托人的利益必将受损,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结构必然扭曲,进而导致交易效率下降,此时,委托代理问题便出现了。
现代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问题是“两权分离”后企业运行实践中遵循“资本雇佣劳动”的结果。而现代意义的企业所有权安排是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增加代理成本(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则力图降低代理成本)及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高的贡献率(意味着在企业契约中谈判能力的增强)的双重结果。人力资本所有者产权地位获取的前提是其实际控制权的扩大,也就是说,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一般性控制权(日常经营决策权)派生了剩余控制权。任何激励性措施只能缓解而不能彻底消除代理问题,正如詹森和麦克林(1976)所认为的那样:只要经营者拥有的股权少于企业的全部普通股数量,就会产生代理问题。
2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多年来一直是整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过去人们一直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产权问题,以为产权问题解决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便能迎刃而解。其实,产权问题只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前提,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还需要通过优化公司治理予以缓解。2004年底-2005年初连续爆发国企上市公司“中航油事件”、“伊利事件”、“深圳机场事件”等等,甚至从2005年1月10日-2月8日连续爆发10家上市公司高管落马事件,都充分暴露了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很不完善,也就是没有很好地解决内部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
目前针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基本都以国情为背景,体现了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相对特殊性。相关的探讨大多都抓住了国有企业中委托代理的“多层次性”、复杂的委托代理链条中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所有权的紊乱配置及由此导致的代理效率的下降。正如“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制与西方公司制度的重要不同在于: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双重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即初始所有者与代理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所有者与代理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多层次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必须为此支付昂贵的代理成本 ”。
3 国有控股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
国有控股银行的委托代理问题既有与一般国有企业的相似之处,也会因行业特殊性而有相异之处;同时,作为我国银行业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国有控股银行的委托代理现象也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基于行业特点,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表现出与一般企业迥异的特征,“除一般公司治理所需解决的问题之外,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还须解决贷款人、存款人、监管者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李维安、曹廷求,2003)。
国有控股银行委托代理关系可分为两类,其中,股东、债权人及监管机构与经营层两大群体之间形成了“第一类委托代理”关系,“第二类委托代理”关系则发生在两大群体内部。“第二类委托代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第一类委托代理”的特点,只有当“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第一类委托代理”关系才能真正理顺。之所以提出“第一类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是考虑国有控股银行中诸如股东、债权人等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在提供相应的资源后会逐渐“远离”这些资源,而经营层虽也提供了人力资本资源,但他们却是企业所有资源的直接“掌控者”,他们与所拥有的资源紧密结合,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制造”委托代理问题,增加代理成本;之所以提出“第二类委托代理”关系,则是考虑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各自内部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其中,各类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因对经营层的约束能力有所差异而使内部利益冲突由“隐性”转为“显性”,而人力资本所有者主要是指总分支行高层经营者,他们因国有控股银行内部“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和分支行独立利润中心的地位等而产生明显的利益冲突。
就股东构成而言,股改后国有控股银行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以工商银行为例,其2007年6月30日在册的前10名股东中,国家股包括财政部、汇金公司及社保基金理事会等持有的股份,总计为74.8%;外资股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高盛集团、DRESDNER BANK LUXEMBOURG S.A.、美国运通等持有的股份,总计为20.1%;上述两类股份总的比例合计为94.9%。由此可见,国有控股银行股东构成呈现出极强的“国有性”。
就负债构成情况看,仍以工商银行为例, 2007年6月30日,其负债总额为7800671百万元,其中,客户存款占绝对比重,总量为6692270百万元。
在国有控股银行中,国有股占绝对主导地位,具备了“大股东掠夺”的能力,但由于国有股又具有“公共性”,相对于私人产权而言,其“掠夺”动机并不强,再加上国有控股银行正值改革攻坚阶段,产权多元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都是国有银行机制转变、提升竞争力的基础和前提,为此,国有股会尽可能尊重产权比重非常小的非国有股的利益。就国有股自身而言,其内部已出现多元化趋势,不过,尽管财政部、汇金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有着各自的利益目标及风险偏好,但他们的背景却都是国有的,且他们之间本身就有着紧密的联系,如财政部是汇金公司的股东,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其中的第一项就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所以,本文认为,尽管国有股已出现“多元化”趋势,但他们之间极易通过“沟通”以消除利益冲突。由上观之,国有控股银行中各类股东之间的矛盾并不突出,他们之间似乎难以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商业银行中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委托代理问题是学界十分关注的方面,因为银行特殊的资本负债状况及单个债权人债权额度相对较小且分散等原因,股东有动机与经营层合谋以谋求更大的财务杠杆利益,但债权人却因此而承担了大量的风险,于是,收益与风险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呈现“错配”状况,。为此,各国都建立了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机构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小债权人的“利益代言人”。而这又产生了新的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即股东(往往与经营层联合)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上述是就银行业一般情况展开的分析,而在国有控股银行背景下,由于国家信用而形成的存款无限保险,存款人的利益不会受损。监管机构监管动力会相应降低,而且由于国有股股东与监管者都是“国有”性质的行为主体,这种“同源性”也会抑制监管积极性。既然监管部门缺乏积极性,国有控股银行的国有股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淡化了。
上述分析表明,在国有控股状态下,股东、债权人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委托代理问题并不突出,国有股东在“统筹”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后开展了与经营层的博弈。
“第二类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即总分支行各级经营层)部分的状况则恰恰相反。如上文所述,由于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被国有股股东所保护,他们便缺乏了参与治理的积极性,甚至包括监管机构在内。于是,治理主体便集中于国有股股东,而国有控股股东的治理效能已被广泛论证为不尽人意,国有控股银行各级经营层依托庞大的总分支机构组织成为国有控股股东的对立面,即代理人集团。由于缺乏有效的治理主体,代理人集团内部只存在上级代理人监督下级代理人,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效果自然不尽人意,加之国有控股银行内部庞大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也会导致内部代理链条过长,代理成本过高。
综上所述,国有控股银行具有与一般商业银行有别的内部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国有控股股东凭借实力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其他治理主体的治理行动,但由于国有控股股东缺乏“人格化”,因而往往缺乏治理激励,加上国有控股银行机构庞大,内部层层代理,最终导致代理问题十分突出,这将不仅影响国有控股银行效率的提升,而且容易削弱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助长代理人的风险偏好,国有控股银行经营有效性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我们认为,解决上述代理问题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展开进一步的思考,如国有股权的适度性、银行负债结构的调整、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流程银行再造及激励约束措施改进等,以此形成全方位的治理体系,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更为充分的表达,使不同偏好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治理,从而既提高了国有控股银行公司治理效率,又有助于国有控股银行稳健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杨瑞龙.论国有经济中的多级委托代理关系[J].管理世界,1997,(1).
[3]徐向艺.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与代理成本[J].文史哲,1997,(4).
[4]李维安,曹廷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模式与我国的选择[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
关键词:国有控股银行;委托代理;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103-02
0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生的一系列银行危机事件使人们认识到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已十分严重,因公司治理缺陷而导致的“治理风险”几乎成为商业银行所有风险的缘起。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也积累了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及其派生的风险,在经济金融化趋势日益明显和金融国际化挑战日益紧迫的形势下,该问题在本世纪初引起了国内银行监管部门、银行界及学界的广泛关注。
委托代理现象及其问题的出现是公司治理存在的基本前提,因而委托代理理论也被普遍认为是进行公司治理框架设计的理论基础。本文从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的基本含义出发,以转轨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分析为基础,并基于银行业委托代理问题更为复杂、特殊的特点,试图探讨国有控股银行中的各类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为优化国有控股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等奠定基础。
1 现代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的产生、含义
委托代理理论是信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它否定了阿罗-德布鲁体系中的企业“黑箱”理论,并已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广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经济社会中的许多关系都可被归结为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一般发生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经营决策者之间,代理人因受托而获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委托代理关系一旦形成,在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的措施时,委托人的利益必将受损,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结构必然扭曲,进而导致交易效率下降,此时,委托代理问题便出现了。
现代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问题是“两权分离”后企业运行实践中遵循“资本雇佣劳动”的结果。而现代意义的企业所有权安排是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增加代理成本(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则力图降低代理成本)及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高的贡献率(意味着在企业契约中谈判能力的增强)的双重结果。人力资本所有者产权地位获取的前提是其实际控制权的扩大,也就是说,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一般性控制权(日常经营决策权)派生了剩余控制权。任何激励性措施只能缓解而不能彻底消除代理问题,正如詹森和麦克林(1976)所认为的那样:只要经营者拥有的股权少于企业的全部普通股数量,就会产生代理问题。
2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多年来一直是整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过去人们一直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产权问题,以为产权问题解决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便能迎刃而解。其实,产权问题只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前提,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还需要通过优化公司治理予以缓解。2004年底-2005年初连续爆发国企上市公司“中航油事件”、“伊利事件”、“深圳机场事件”等等,甚至从2005年1月10日-2月8日连续爆发10家上市公司高管落马事件,都充分暴露了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很不完善,也就是没有很好地解决内部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
目前针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基本都以国情为背景,体现了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相对特殊性。相关的探讨大多都抓住了国有企业中委托代理的“多层次性”、复杂的委托代理链条中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所有权的紊乱配置及由此导致的代理效率的下降。正如“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制与西方公司制度的重要不同在于: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双重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即初始所有者与代理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所有者与代理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多层次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必须为此支付昂贵的代理成本 ”。
3 国有控股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
国有控股银行的委托代理问题既有与一般国有企业的相似之处,也会因行业特殊性而有相异之处;同时,作为我国银行业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国有控股银行的委托代理现象也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基于行业特点,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表现出与一般企业迥异的特征,“除一般公司治理所需解决的问题之外,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还须解决贷款人、存款人、监管者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李维安、曹廷求,2003)。
国有控股银行委托代理关系可分为两类,其中,股东、债权人及监管机构与经营层两大群体之间形成了“第一类委托代理”关系,“第二类委托代理”关系则发生在两大群体内部。“第二类委托代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第一类委托代理”的特点,只有当“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第一类委托代理”关系才能真正理顺。之所以提出“第一类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是考虑国有控股银行中诸如股东、债权人等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在提供相应的资源后会逐渐“远离”这些资源,而经营层虽也提供了人力资本资源,但他们却是企业所有资源的直接“掌控者”,他们与所拥有的资源紧密结合,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制造”委托代理问题,增加代理成本;之所以提出“第二类委托代理”关系,则是考虑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各自内部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其中,各类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因对经营层的约束能力有所差异而使内部利益冲突由“隐性”转为“显性”,而人力资本所有者主要是指总分支行高层经营者,他们因国有控股银行内部“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和分支行独立利润中心的地位等而产生明显的利益冲突。
就股东构成而言,股改后国有控股银行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以工商银行为例,其2007年6月30日在册的前10名股东中,国家股包括财政部、汇金公司及社保基金理事会等持有的股份,总计为74.8%;外资股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高盛集团、DRESDNER BANK LUXEMBOURG S.A.、美国运通等持有的股份,总计为20.1%;上述两类股份总的比例合计为94.9%。由此可见,国有控股银行股东构成呈现出极强的“国有性”。
就负债构成情况看,仍以工商银行为例, 2007年6月30日,其负债总额为7800671百万元,其中,客户存款占绝对比重,总量为6692270百万元。
在国有控股银行中,国有股占绝对主导地位,具备了“大股东掠夺”的能力,但由于国有股又具有“公共性”,相对于私人产权而言,其“掠夺”动机并不强,再加上国有控股银行正值改革攻坚阶段,产权多元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都是国有银行机制转变、提升竞争力的基础和前提,为此,国有股会尽可能尊重产权比重非常小的非国有股的利益。就国有股自身而言,其内部已出现多元化趋势,不过,尽管财政部、汇金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有着各自的利益目标及风险偏好,但他们的背景却都是国有的,且他们之间本身就有着紧密的联系,如财政部是汇金公司的股东,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其中的第一项就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所以,本文认为,尽管国有股已出现“多元化”趋势,但他们之间极易通过“沟通”以消除利益冲突。由上观之,国有控股银行中各类股东之间的矛盾并不突出,他们之间似乎难以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商业银行中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委托代理问题是学界十分关注的方面,因为银行特殊的资本负债状况及单个债权人债权额度相对较小且分散等原因,股东有动机与经营层合谋以谋求更大的财务杠杆利益,但债权人却因此而承担了大量的风险,于是,收益与风险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呈现“错配”状况,。为此,各国都建立了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机构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小债权人的“利益代言人”。而这又产生了新的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即股东(往往与经营层联合)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上述是就银行业一般情况展开的分析,而在国有控股银行背景下,由于国家信用而形成的存款无限保险,存款人的利益不会受损。监管机构监管动力会相应降低,而且由于国有股股东与监管者都是“国有”性质的行为主体,这种“同源性”也会抑制监管积极性。既然监管部门缺乏积极性,国有控股银行的国有股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淡化了。
上述分析表明,在国有控股状态下,股东、债权人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委托代理问题并不突出,国有股东在“统筹”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后开展了与经营层的博弈。
“第二类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即总分支行各级经营层)部分的状况则恰恰相反。如上文所述,由于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被国有股股东所保护,他们便缺乏了参与治理的积极性,甚至包括监管机构在内。于是,治理主体便集中于国有股股东,而国有控股股东的治理效能已被广泛论证为不尽人意,国有控股银行各级经营层依托庞大的总分支机构组织成为国有控股股东的对立面,即代理人集团。由于缺乏有效的治理主体,代理人集团内部只存在上级代理人监督下级代理人,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效果自然不尽人意,加之国有控股银行内部庞大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也会导致内部代理链条过长,代理成本过高。
综上所述,国有控股银行具有与一般商业银行有别的内部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国有控股股东凭借实力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其他治理主体的治理行动,但由于国有控股股东缺乏“人格化”,因而往往缺乏治理激励,加上国有控股银行机构庞大,内部层层代理,最终导致代理问题十分突出,这将不仅影响国有控股银行效率的提升,而且容易削弱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助长代理人的风险偏好,国有控股银行经营有效性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我们认为,解决上述代理问题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展开进一步的思考,如国有股权的适度性、银行负债结构的调整、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流程银行再造及激励约束措施改进等,以此形成全方位的治理体系,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更为充分的表达,使不同偏好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治理,从而既提高了国有控股银行公司治理效率,又有助于国有控股银行稳健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杨瑞龙.论国有经济中的多级委托代理关系[J].管理世界,1997,(1).
[3]徐向艺.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与代理成本[J].文史哲,1997,(4).
[4]李维安,曹廷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模式与我国的选择[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