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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定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文见后页)。这标志着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始依法进行,为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有力地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逐步杜绝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