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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迅速扩张,城市土地需求量越来越大,在国有建设土地严重供给不足的背景下,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在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现行的补偿原则导致补偿标准过低、利益矛盾突出等问题严重束缚了房屋征收进程,阻碍了城市建设的发展。本文运用博弈理论来确定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的补偿原则。
【关键词】集体土地 非住宅 补偿原则
我国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使得各种大型公益项目的需求增加,在国有土地征用贫瘠的状况下,集体土地开始大量被征收。从法律层面来讲,2011年1月21日国家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新条例),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只是暂参考2011年颁布的新条例执行,在此背景下,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实施能否顺利有效进行是个很大的疑问,据报道的征收实践工作所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个别恶性案件则说明了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各利益方对此做出了不同的反应,权利与利益的平衡被打破。以最少的成本代价获取最优的利益均衡效果,使得公平补偿能够真正实现,这是思考如何制定合理的法律的重心。
经济学角度分析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质上是征收补偿相关主体的利益相争,价值目标、利益需求及所处地位所占有资源的不同就必然引发利益方面的博弈,利益博弈过程就是相关方利益重新组合的过程,其根源在于征收补偿中利益分配失衡 ,反应在补偿价款上。
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之间就补偿安置方案互相磋商是正常现象。关键在于政府的偿付意愿是否能与被征收人的受偿意愿互相吻合或接近吻合,而征收实施单位作为中间人,以委托代办费为利益目标,一般起到调解和促成协议的作用。考虑到博弈过程过长会产生一定的社会资源及时间价值浪费,因此分析在不同补偿原则下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利益各方博弈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能够有效避免征收过程中利益相关方的各种利益损失。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后大多用于公益项目的建设这一现状,加上我国特殊的双重“二元化”土地市场机制,基于公共利益层面的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是中国特有的征收补偿方式。本文从不同的补偿原则方面研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分析三种利益主体:政府、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人。这三种主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占据不同的社会信息资源,代表不同的利益方,征收补偿工作中所产生的矛盾及问题实际上就是三方的利益冲突。
一 假设前提
对于征收工作中涉及的各利益方,信息掌握程度各不相同,假定征收方案完全是依据法律条文的程序制定的,则政府方在拟定征收方案之后就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对外完全公开,若征收方案可信度大,则被征收人在了解了征收方案之后就会形成一个对征收对象价值的大致估算。虽然征收对象—房屋可以通过评估机构获取一份合理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但各种信息因素交流的不对称原因,仍然存在或多或少的房屋价值估算错位偏移。在此我们假设信息完全公开对称,以便博弈过程能够顺利进行,除了信息假设前提外,
还需要对各利益相关方行为分析进行其他方面的假设,例如他们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需求偏好多种多样、理性选择、机会倾向主义等,以上这些都是分析各利益相关方博弈的基本假设前提。
二 博弈要素
(1)参与人:本文所研究的是集体土地非住房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于开发商角色涉及甚少,故征收工作的参与人仅由政府、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三方组成。
(2)行动:政府、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是利益相关方,政府担当机制供给者的角色,在不同的补偿原则下它可以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进行机制创新;征收实施单位是征收工作的执行者,行动策略有三种:协商征收、谈判征收、强制征收;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方,行动策略一般采取服从、拖延后服从、不服从或同意、不同意。
(3)信息:假设信息对流顺畅,完全公开,则每个参与人清楚其他参与人采取的行动方案,并了解其他参与人的支付值。
(4)支付:支付是博弈参与者参与博弈所得到的支付,而不是他们所付出的支付。由于参与人的支付受到诸多因素的直接或间接影响,鉴于资料的有限性,很难用具体的函数进行解析说明,在此利用逻辑分析进行假设尝试,得出有意义的博弈结论。
三 博弈分析
本文选用三种不同的补偿原则:适当补偿原则、公正补偿、完全补偿,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是在一定得场合前提下对其他相关利益方采取某种行为对策做出理性的分析,并综合考虑相互之间可能产生的影响因素,以此来选择自己的行为策略,达到利益或效用最大化,通过博弈较量,博弈结论汇总如下表所示:
补偿原则 最优策略 各利益方
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
适当补偿 服从 L-R C+D A
公正补偿 同意 L F A+B
完全补偿 同意 L F A+B+M+K
其中:L-政绩收益;R-失信损失值;C-委托代办费;D-征收实施单位的期间收益;F-获取的各种收益包括委托代办费以及征收工作中的特殊收入(C+D 从收益值角度考虑,从表中数据不难看出:选择完全补偿各利益方利益组合最优。从工作难易程度考虑,适当补偿原则下的征收条款使得征收实施单位操作方便快捷,工作效率较高;在公正补偿原则下因为有协调的因素使得谈判工作难度增大;遵循完全补偿原则时正因为搬迁奖励措施的增加,征收工作进度有了很大的推进,且征收实施单位作为独立的社会服务机构,进展工作更加透明和公正,取得被征收人的信任,间接推动征收工作进程。从社会发展角度来讲,政府在适当补偿原则下实行强制征收方案,对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考虑不够周全,强征行为引发矛盾重重,不利于社会和平发展,造成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公正补偿原则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利益矛盾,但由此造成了时间价值和社会资源的严重支出局面,且有可能增加社会动荡风险。完全补偿原则可谓是征收补偿工作的完美原则,补偿效果显著,各方矛盾进一步得到缓解甚至解决。
综上述,利益三方选用完全补偿原则,能够权衡各方利益,使其达到最优组合。随着社会法律的逐渐完善,经济实力迅速壮大,综合考虑完全补偿原则的利弊优劣,我国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机制走上以完全补偿为基础的道路是势在必行的趋势。
参考文献
[1] 赵骏 范良聪 补偿博弈与第三方评估[J].法学研究,2012(3)
[2] 江怒. 房屋拆迁中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法律关系分析及对策[J ] . 商场现代化,2006 (8) :277.
[3]谭术魁. 中国频繁暴发征地冲突的原因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2008,22(6):44-50.
[4]李红波,谭术魁. 当代中国土地冲突问题及其根源探究[J].天府新论,2006,06:60-63.
[5]王伟林,黄贤金,陈志刚. 发达地区农户被征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J]。中国土地科学,2009,23 (4):76-80.
[6]李红波 著. 征地过程中土地权益分配博弈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
【关键词】集体土地 非住宅 补偿原则
我国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使得各种大型公益项目的需求增加,在国有土地征用贫瘠的状况下,集体土地开始大量被征收。从法律层面来讲,2011年1月21日国家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新条例),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只是暂参考2011年颁布的新条例执行,在此背景下,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实施能否顺利有效进行是个很大的疑问,据报道的征收实践工作所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个别恶性案件则说明了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各利益方对此做出了不同的反应,权利与利益的平衡被打破。以最少的成本代价获取最优的利益均衡效果,使得公平补偿能够真正实现,这是思考如何制定合理的法律的重心。
经济学角度分析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质上是征收补偿相关主体的利益相争,价值目标、利益需求及所处地位所占有资源的不同就必然引发利益方面的博弈,利益博弈过程就是相关方利益重新组合的过程,其根源在于征收补偿中利益分配失衡 ,反应在补偿价款上。
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之间就补偿安置方案互相磋商是正常现象。关键在于政府的偿付意愿是否能与被征收人的受偿意愿互相吻合或接近吻合,而征收实施单位作为中间人,以委托代办费为利益目标,一般起到调解和促成协议的作用。考虑到博弈过程过长会产生一定的社会资源及时间价值浪费,因此分析在不同补偿原则下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利益各方博弈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能够有效避免征收过程中利益相关方的各种利益损失。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后大多用于公益项目的建设这一现状,加上我国特殊的双重“二元化”土地市场机制,基于公共利益层面的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是中国特有的征收补偿方式。本文从不同的补偿原则方面研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分析三种利益主体:政府、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人。这三种主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占据不同的社会信息资源,代表不同的利益方,征收补偿工作中所产生的矛盾及问题实际上就是三方的利益冲突。
一 假设前提
对于征收工作中涉及的各利益方,信息掌握程度各不相同,假定征收方案完全是依据法律条文的程序制定的,则政府方在拟定征收方案之后就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对外完全公开,若征收方案可信度大,则被征收人在了解了征收方案之后就会形成一个对征收对象价值的大致估算。虽然征收对象—房屋可以通过评估机构获取一份合理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但各种信息因素交流的不对称原因,仍然存在或多或少的房屋价值估算错位偏移。在此我们假设信息完全公开对称,以便博弈过程能够顺利进行,除了信息假设前提外,
还需要对各利益相关方行为分析进行其他方面的假设,例如他们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需求偏好多种多样、理性选择、机会倾向主义等,以上这些都是分析各利益相关方博弈的基本假设前提。
二 博弈要素
(1)参与人:本文所研究的是集体土地非住房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于开发商角色涉及甚少,故征收工作的参与人仅由政府、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三方组成。
(2)行动:政府、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是利益相关方,政府担当机制供给者的角色,在不同的补偿原则下它可以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进行机制创新;征收实施单位是征收工作的执行者,行动策略有三种:协商征收、谈判征收、强制征收;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方,行动策略一般采取服从、拖延后服从、不服从或同意、不同意。
(3)信息:假设信息对流顺畅,完全公开,则每个参与人清楚其他参与人采取的行动方案,并了解其他参与人的支付值。
(4)支付:支付是博弈参与者参与博弈所得到的支付,而不是他们所付出的支付。由于参与人的支付受到诸多因素的直接或间接影响,鉴于资料的有限性,很难用具体的函数进行解析说明,在此利用逻辑分析进行假设尝试,得出有意义的博弈结论。
三 博弈分析
本文选用三种不同的补偿原则:适当补偿原则、公正补偿、完全补偿,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是在一定得场合前提下对其他相关利益方采取某种行为对策做出理性的分析,并综合考虑相互之间可能产生的影响因素,以此来选择自己的行为策略,达到利益或效用最大化,通过博弈较量,博弈结论汇总如下表所示:
补偿原则 最优策略 各利益方
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
适当补偿 服从 L-R C+D A
公正补偿 同意 L F A+B
完全补偿 同意 L F A+B+M+K
其中:L-政绩收益;R-失信损失值;C-委托代办费;D-征收实施单位的期间收益;F-获取的各种收益包括委托代办费以及征收工作中的特殊收入(C+D
综上述,利益三方选用完全补偿原则,能够权衡各方利益,使其达到最优组合。随着社会法律的逐渐完善,经济实力迅速壮大,综合考虑完全补偿原则的利弊优劣,我国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机制走上以完全补偿为基础的道路是势在必行的趋势。
参考文献
[1] 赵骏 范良聪 补偿博弈与第三方评估[J].法学研究,2012(3)
[2] 江怒. 房屋拆迁中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法律关系分析及对策[J ] . 商场现代化,2006 (8) :277.
[3]谭术魁. 中国频繁暴发征地冲突的原因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2008,22(6):44-50.
[4]李红波,谭术魁. 当代中国土地冲突问题及其根源探究[J].天府新论,2006,06:60-63.
[5]王伟林,黄贤金,陈志刚. 发达地区农户被征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J]。中国土地科学,2009,23 (4):76-80.
[6]李红波 著. 征地过程中土地权益分配博弈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