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VS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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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这两个“孪生兄弟”,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二者常常容易混淆。正确认识和辨别这两种关系,无论对劳动者还是对人力资源工作者,都有重要的意义。
  
  试用期:
  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小王是一个理工科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学的专业是机械制造,毕业后在一家中型制造企业找到了一份机械加工制造的工作,签订合同时约定有6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就会继续留在企业,相应的工资和福利、保险也会按照正式员工的标准发放,而在试用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和补助。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小王也没有考虑那么多,觉得6个月的时间马上就会过去,只要自己努力干,留在企业就行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一次加工磨具试验中,模具钢管偏位插入了小王的小腿,小王被同事送入了医院。这次意外受伤,他花了上万元医药费,都是由家里支付的。事后,小王找到企业领导要求报销医药费,得到的答复却是厂方不报销他的医药费,原因是小王正在试用期内,他与企业的合同关系只是劳务合同关系,还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只支付给他这期间的工资,没有医疗保险。小王不知道该如何辩解,但是又不知道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有什么区别,只得悻悻离开。
  小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企业补偿相应的医疗费用。仲裁委员会在了解了实际情况后,认为试用期间签订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小王属于“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时造成伤残,符合因工负伤的法定条件,最后在仲裁委员会的要求下,企业不得不补偿了小王的医药费用,并与小王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
  从当前劳动关系的客观情况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利益极易受到损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若发生了伤亡事故、医疗索赔争议,企业总会以临时性的、短暂的“劳务关系”来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明确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并未给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学术界普遍认为,狭义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订立的书面协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那么,什么是劳务关系呢?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组织或个人)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关系:
  一把辨别的钥匙
  
  在案例中,小王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首先,我们先不论双方的合同究竟是哪一种,先从小王和用人单位的主体上辨别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行政法上的隶属关系属性,也就是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享受用人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用人单位职工的义务。
  与此不同的是,劳务关系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其性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劳务的提供者自主管理、自由支配劳动力,与用工者之间仅是一种财产关系属性。用工者一般仅享有劳动成果,不对劳务提供者进行管理与控制。
  小王在进入用人单位时,签订了用工合同,实际上已是用人单位的一员,接受后者的监督和管理。此时小王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不仅具有财产关系属性,还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属性。尽管在试用期内,但他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已属于劳动关系,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作出的裁决是合理又合法的。显然,用人单位想利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一字之差,混淆二者的本质区别。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30天内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无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本身都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并不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仍是一种劳动关系性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费。保险是劳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在试用期也不例外,不缴纳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保险争议,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事实劳动关系”是一个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也就在法律上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应作为劳动关系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 第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不能认为是劳务关系。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与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同等的权利。
  在此提醒求职者,务必在进入新单位报到时就尽快敦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注意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用语。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了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执意要将在试用期内签约的劳动合同说成是劳务合同,劳动者就必须有自我保护意识,即使在试用期间,也一定要保存好工资签收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你与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单位以试用期为名拒绝履行相应的责任,便可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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