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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及近期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形成的招投标制度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同时也保证了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为加快工程进度,节省投资的最佳办法。但由于在执行时的相关制度不完善,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结果给工程管理带来不少问题。
【关键词】建设工程管理;招标投标制度
1 施工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形成及常用的施工评标办法
我国把整个招标投标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在该阶段,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广泛采用招标投标制。而“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则是最被经常采用的评标办法。“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这种做法是标招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理论上讲这种方式的优点简单易行,节省投资,评标容易。但是该种评标办法所带来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在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在较短的时间内根本无法看完较为“合理”的那一部分技术标,仅仅是把商务标中的投标价格进行比对换算就推荐报价较低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所报的低价应该是依据自己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来确定的投标报价,但实际上是恶意报低价为谋取中标,中标后中标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后进场施工。诚然,低价中标的施工单位是不会按部就班的按要求进行施工的,这就带来了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
2 现场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管理涵盖的内容
现场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管理主要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自己对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及合同等方面的控制与管理工作。
3 低价中标与现场工程管理的矛盾
首先是低价中标与施工单位内部的管理的矛盾。施工单位在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致力于项目的开工准备,一方面是从劳务分包上来考虑如何能以低价取得劳务分包队伍,当然,我们知道,低廉的劳务作业人员不是业务水平不高,就是在工作中不能认真作业;另一方面,施工单位会从采购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中下功夫,往往是物不美价廉;再一方面,施工管理人员的队伍也会大大缩减,基本上是一人身兼数职。上述因素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隐患,必要时的返工重做会使施工单位本身就捉襟见绌的低价雪上加霜;也会由于身兼数职管理人员没有过多的精力去完成现场的施工安排,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横向沟通工作,从而给项目的顺利开展埋下种种障碍。投标时项目的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往往也是由于价格的原因,不能使投标时的有丰富现场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到位负责管理,此时现场的主管是被公司授权的在现场如何通过工程变更来增加工程造价的代言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是公司的最高指示。
其次是低价中标与监理单位管理的矛盾。监理单位本与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而是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施工合同中及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工作。现场成立的项目监理部代表监理单位在现场行使监理合同所赋予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项目监理组织结构由项目监理部的第一责任人是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组成。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一人多职现象,造成现场派驻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多人领导一人的情况,由此,监理单位也会直接派出一人对一人的监理工作模式,大大降低了现场监理工作的成效,该发现的问题不能暴露,问题积少成多时,较大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就不得不面对。此时,也只有通过设计变更来调整使用功能或者降低标准使用,以此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从另外角度分析,即便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管理人员不少,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监理人员也同样是进行抽检,也不能把整个现场都给看全了,关键还是需要施工单位的投入及自检,在施工单位的既得利益没有满足的情况下,依靠有限的监理管理人员监督也是不能把工程做好的。
再次是低价中标与建设单位管理的矛盾。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的中标施工单位,不仅是遵从法律法规的表现,也是想通过招标这个途径选择一家质优价廉的好单位。由于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后续的施工风险迫使他必须通过工程变更来调整在投标时的劣势。现实工作中建设单位不可能每一样工作都面面俱到能完全达到施工单位开展工作条件的,此时的施工单位总是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迟工作的进展,在此中间努力找出工程变更的由头,建设单位往往希望通过最有效的手段延缓工程款支付,这样反而使工程的进展更加慢下来,建设单位的进度预期目标更加不能实现。建设单位为了是工程顺利开展,不得不屈服,在违心的情况下签署材料的变更、施工方法的变更及工艺的调整等,当然还要考虑变更的造价不能突破工程的概算造价等相关指标,建设单位整个计划被打乱,疲于应付这些原本在招标时就可以避免的“乱事”。
4 矛盾的解决建议
低价中标要解决的是如何满足施工单位的应得利益,不能让施工单位通过这些非常规的手段来扰乱正常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优选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合理的评标办法,使评标专家能有充分的评标时间,真正向建设单位推荐“合理”的低价中标单位。
【关键词】建设工程管理;招标投标制度
1 施工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形成及常用的施工评标办法
我国把整个招标投标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在该阶段,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广泛采用招标投标制。而“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则是最被经常采用的评标办法。“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这种做法是标招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理论上讲这种方式的优点简单易行,节省投资,评标容易。但是该种评标办法所带来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在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在较短的时间内根本无法看完较为“合理”的那一部分技术标,仅仅是把商务标中的投标价格进行比对换算就推荐报价较低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所报的低价应该是依据自己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来确定的投标报价,但实际上是恶意报低价为谋取中标,中标后中标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后进场施工。诚然,低价中标的施工单位是不会按部就班的按要求进行施工的,这就带来了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
2 现场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管理涵盖的内容
现场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管理主要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自己对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及合同等方面的控制与管理工作。
3 低价中标与现场工程管理的矛盾
首先是低价中标与施工单位内部的管理的矛盾。施工单位在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致力于项目的开工准备,一方面是从劳务分包上来考虑如何能以低价取得劳务分包队伍,当然,我们知道,低廉的劳务作业人员不是业务水平不高,就是在工作中不能认真作业;另一方面,施工单位会从采购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中下功夫,往往是物不美价廉;再一方面,施工管理人员的队伍也会大大缩减,基本上是一人身兼数职。上述因素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隐患,必要时的返工重做会使施工单位本身就捉襟见绌的低价雪上加霜;也会由于身兼数职管理人员没有过多的精力去完成现场的施工安排,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横向沟通工作,从而给项目的顺利开展埋下种种障碍。投标时项目的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往往也是由于价格的原因,不能使投标时的有丰富现场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到位负责管理,此时现场的主管是被公司授权的在现场如何通过工程变更来增加工程造价的代言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是公司的最高指示。
其次是低价中标与监理单位管理的矛盾。监理单位本与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而是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施工合同中及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工作。现场成立的项目监理部代表监理单位在现场行使监理合同所赋予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项目监理组织结构由项目监理部的第一责任人是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组成。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一人多职现象,造成现场派驻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多人领导一人的情况,由此,监理单位也会直接派出一人对一人的监理工作模式,大大降低了现场监理工作的成效,该发现的问题不能暴露,问题积少成多时,较大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就不得不面对。此时,也只有通过设计变更来调整使用功能或者降低标准使用,以此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从另外角度分析,即便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管理人员不少,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监理人员也同样是进行抽检,也不能把整个现场都给看全了,关键还是需要施工单位的投入及自检,在施工单位的既得利益没有满足的情况下,依靠有限的监理管理人员监督也是不能把工程做好的。
再次是低价中标与建设单位管理的矛盾。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的中标施工单位,不仅是遵从法律法规的表现,也是想通过招标这个途径选择一家质优价廉的好单位。由于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后续的施工风险迫使他必须通过工程变更来调整在投标时的劣势。现实工作中建设单位不可能每一样工作都面面俱到能完全达到施工单位开展工作条件的,此时的施工单位总是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迟工作的进展,在此中间努力找出工程变更的由头,建设单位往往希望通过最有效的手段延缓工程款支付,这样反而使工程的进展更加慢下来,建设单位的进度预期目标更加不能实现。建设单位为了是工程顺利开展,不得不屈服,在违心的情况下签署材料的变更、施工方法的变更及工艺的调整等,当然还要考虑变更的造价不能突破工程的概算造价等相关指标,建设单位整个计划被打乱,疲于应付这些原本在招标时就可以避免的“乱事”。
4 矛盾的解决建议
低价中标要解决的是如何满足施工单位的应得利益,不能让施工单位通过这些非常规的手段来扰乱正常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优选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合理的评标办法,使评标专家能有充分的评标时间,真正向建设单位推荐“合理”的低价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