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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回顾幸福指数的有关研究,结合幸福指数的定义,指出了当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现状。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对策,旨在为我国提高国民幸福指数提供意见和对策。
关键词:幸福指数 政府 公共服务
一、国民幸福指数的提出以及探索
幸福指数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的。他认为,幸福=效用/欲望。也就是说,幸福与效用成正比、与欲望成反比。他还把影响效用的因素分为物质财富、健康长寿、环境改善、社会公正、人的自尊五大类。英国心理学家罗斯威尔等通过长时间的研究后认为,真正的幸福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即幸福=P+5E+3H。其中,P代表个人性格,包括个性、应变能力、适应能力、人生观、世界观、忍耐力等;E代表生存需求,包括健康、交友状况、财富等;H代表高级心理需求,包括自尊、自我期许、雄心、幽默感等。澳大利亚心理学家库克则将幸福指数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幸福指数,包括人们自己的生活水平、健康状况、在生活中所取得的成就、人际关系、安全状况、社会参与、未来保障等方面;另一种是国家幸福指数,包括人们对国家当前的经济形势、自然环境状况、社会状况、政府、商业形势、国家安全状况等多个方面的评价。
我国学者对幸福指数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幸福指数及其指标体系进行研究、提出看法。有的学者指出,幸福指数反映的是人们的幸福感,主要包括人们对生活总体以及主要生活领域的满意感、在现实生活中体验到的快乐感、由于潜能实现而获得的价值感。还有的学者指出,幸福指数是人们根据一定价值标准对自身生活状态所作出的满意度评价,影响幸福指数的因素主要包括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个人所处社会阶层、个人生存状况和改善预期及其实现程度。也有的学者把幸福指数具体化为由政治自由、经济机会、社会机会、安全保障、文化价值观、环境保护六类要素构成的国民幸福核算指標体系。
综上所述,幸福指数是对人们通常所说的幸福感的一种量化,即人们根据一定价值标准对自身生活状态所作的满意度方面的评价。
二、当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情况
1.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现象突出
一是政府职能的“越位”。“越位”是指政府管了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企业、协会、社团等活动的干预上。二是政府职能的“错位”。“错位”,是指本来属于某一政府机关管理的事情却被另一政府机关所管理,以至造成事权不清、相互扯皮以及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等问题。与此同时,政府偏重GDP的增长,而忽视了社会发展问题,为求经济增长速度,往往热衷于介入或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盲目上项目、办企业、引投资,大肆圈地卖地,以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强,而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弱。三是政府职能的“缺位”。“缺位”,是指政府应该负有责任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没有负起或没有很好地负起应有的职责,结果使得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积累的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越来越多。
2.政府公务员为民服务意识淡薄
服务,是政府软环境建设永恒的话题,是现代政府管理的本质要求,公务员服务意识是软环境营造的核心。政府作为凌驾于其他社会组织之上的更高的组织,是因社会需要而存在的,是为社会利益而存在的,为国家服务、为公民服务、为社会服务是政府存在的价值基础。事实上,我们地方政府行政一直是以政府为中心的,重管理、轻服务的控制型行政。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并不高,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这使政府的行政效率低下,使为人民服务成为一句空话,使政府的形象受到极大的损害。
3.政府活动的绩效亟待改善
政绩就是政府活动的绩效;是在宪法法律框架内充分运用党和国家出台的政策,从实际出发,善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成绩。近年来,我国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然而,仍然有一些领导干部对政绩的认识比较模糊、片面,甚至是错误。
三、国民幸福指数对提高我国公共服务质量的启示
1.实现公平正义更多关注穷人
提高国民幸福指数要求政府的政策制定、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公共财政资金的运用等,向穷人和弱势群体倾斜。如今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的现象,诸如收入分配不公带来的贫富差距加大,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行业垄断导致的市场竞争机会不公等等,要打破这些不公平现象,已出台了很多有力的措施,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比如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本着“全民均等受益,共享发展成果”的原则,率先取得保障制度;在缩小收入差距各地相继传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消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被列入政府的议题,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
2.扩大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政府应从管制政府不断走向服务政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府要积极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特别是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义务教育、基础教育、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政府要通过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来增进公共利益;第二,政府要日益放松对社会经济事务和公民私人事务的管制,更多的让公民和社会民间组织进行自我管理;第三,即使在政府必须履行管理责任的地方,政府也应当有服务意识。
3.引入市场竟争机制
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力量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与社会化格局,打破行政垄断,形成多中心治理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大对城市公共设施的投入,增加公共服务产品数量和类型,从而缓解群众对“量”需求的矛盾。在公共工程建设领域,凡是属于经营性或竞争性的项目,应当通过公共招标、内部竞争、合同外包等市场方式营造市场竞争机制。除了义务教育、基础科研、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必须由政府提供的最基本公共服务外,在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也应当营造竞争环境,利用竞争机制产生的压力促使服务提供主体不断改进服务。
关键词:幸福指数 政府 公共服务
一、国民幸福指数的提出以及探索
幸福指数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的。他认为,幸福=效用/欲望。也就是说,幸福与效用成正比、与欲望成反比。他还把影响效用的因素分为物质财富、健康长寿、环境改善、社会公正、人的自尊五大类。英国心理学家罗斯威尔等通过长时间的研究后认为,真正的幸福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即幸福=P+5E+3H。其中,P代表个人性格,包括个性、应变能力、适应能力、人生观、世界观、忍耐力等;E代表生存需求,包括健康、交友状况、财富等;H代表高级心理需求,包括自尊、自我期许、雄心、幽默感等。澳大利亚心理学家库克则将幸福指数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幸福指数,包括人们自己的生活水平、健康状况、在生活中所取得的成就、人际关系、安全状况、社会参与、未来保障等方面;另一种是国家幸福指数,包括人们对国家当前的经济形势、自然环境状况、社会状况、政府、商业形势、国家安全状况等多个方面的评价。
我国学者对幸福指数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幸福指数及其指标体系进行研究、提出看法。有的学者指出,幸福指数反映的是人们的幸福感,主要包括人们对生活总体以及主要生活领域的满意感、在现实生活中体验到的快乐感、由于潜能实现而获得的价值感。还有的学者指出,幸福指数是人们根据一定价值标准对自身生活状态所作出的满意度评价,影响幸福指数的因素主要包括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个人所处社会阶层、个人生存状况和改善预期及其实现程度。也有的学者把幸福指数具体化为由政治自由、经济机会、社会机会、安全保障、文化价值观、环境保护六类要素构成的国民幸福核算指標体系。
综上所述,幸福指数是对人们通常所说的幸福感的一种量化,即人们根据一定价值标准对自身生活状态所作的满意度方面的评价。
二、当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情况
1.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现象突出
一是政府职能的“越位”。“越位”是指政府管了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企业、协会、社团等活动的干预上。二是政府职能的“错位”。“错位”,是指本来属于某一政府机关管理的事情却被另一政府机关所管理,以至造成事权不清、相互扯皮以及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等问题。与此同时,政府偏重GDP的增长,而忽视了社会发展问题,为求经济增长速度,往往热衷于介入或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盲目上项目、办企业、引投资,大肆圈地卖地,以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强,而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弱。三是政府职能的“缺位”。“缺位”,是指政府应该负有责任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没有负起或没有很好地负起应有的职责,结果使得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积累的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越来越多。
2.政府公务员为民服务意识淡薄
服务,是政府软环境建设永恒的话题,是现代政府管理的本质要求,公务员服务意识是软环境营造的核心。政府作为凌驾于其他社会组织之上的更高的组织,是因社会需要而存在的,是为社会利益而存在的,为国家服务、为公民服务、为社会服务是政府存在的价值基础。事实上,我们地方政府行政一直是以政府为中心的,重管理、轻服务的控制型行政。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并不高,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这使政府的行政效率低下,使为人民服务成为一句空话,使政府的形象受到极大的损害。
3.政府活动的绩效亟待改善
政绩就是政府活动的绩效;是在宪法法律框架内充分运用党和国家出台的政策,从实际出发,善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成绩。近年来,我国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然而,仍然有一些领导干部对政绩的认识比较模糊、片面,甚至是错误。
三、国民幸福指数对提高我国公共服务质量的启示
1.实现公平正义更多关注穷人
提高国民幸福指数要求政府的政策制定、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公共财政资金的运用等,向穷人和弱势群体倾斜。如今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的现象,诸如收入分配不公带来的贫富差距加大,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行业垄断导致的市场竞争机会不公等等,要打破这些不公平现象,已出台了很多有力的措施,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比如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本着“全民均等受益,共享发展成果”的原则,率先取得保障制度;在缩小收入差距各地相继传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消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被列入政府的议题,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
2.扩大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政府应从管制政府不断走向服务政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府要积极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特别是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义务教育、基础教育、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政府要通过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来增进公共利益;第二,政府要日益放松对社会经济事务和公民私人事务的管制,更多的让公民和社会民间组织进行自我管理;第三,即使在政府必须履行管理责任的地方,政府也应当有服务意识。
3.引入市场竟争机制
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力量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与社会化格局,打破行政垄断,形成多中心治理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大对城市公共设施的投入,增加公共服务产品数量和类型,从而缓解群众对“量”需求的矛盾。在公共工程建设领域,凡是属于经营性或竞争性的项目,应当通过公共招标、内部竞争、合同外包等市场方式营造市场竞争机制。除了义务教育、基础科研、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必须由政府提供的最基本公共服务外,在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也应当营造竞争环境,利用竞争机制产生的压力促使服务提供主体不断改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