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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对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未作出规定,但关联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广泛存在于实践中,关联企业间混同用工的情形也屡见不鲜,由于关联企业间在诸多方面存在一定程度地混同甚至同一,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维权极其困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法官难以识别用人单位主体,造成司法困境。本文通过对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概念界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常见形态列举以及其劳动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分析,提出将《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入《劳动法》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建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