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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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历史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暂缓起诉制度或被以效率或被以价值原则的名义推向了实践舞台;暂缓起诉制度的诉讼程序之暂时中止、缓起诉、暂时不予起诉等称谓的实质具有共同的特征;暂缓起诉制度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目的、符合法律经济学效率的理念、符合司法价值追求的规律,体现着司法认知水平的提高与司法能力逐步的提升,体现了刑事司法与犯罪现象之间关系的司法能动性,具有深厚的法理学、法哲学基础;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是和谐法治理念的司法贯彻,且具有司法领域制度的契合性和时代契合性;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回应型法治发展趋势规律,也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全球化规律”即法制程序化的拓展。
  关键词暂缓起诉 法律制度 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37-02
  
  一、暂缓起诉的称谓实质
  在荷兰、美国是“暂缓起诉”,在德国是“暂时不予起诉制度”,在日本则是“起诉便宜主义”的表现;但暂缓起诉相关称谓的共同特征均:1.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例如涉及的罪行严重程度要求相对轻微、涉罪主体主观恶性程度较小或者主观可改造难度较小等;2.有合理的诉讼环节的程序规范;3.有相应的监督及评估的专业工作契入;4.明确该程序参与各方的权力、权利及责任与义务;5.暂缓起诉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所起到的程序分流作用、诉讼多元价值的实现作用被普遍重视。
  二、实践与历史经验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暂缓起诉制度或被以效率或被以价值原则的名义推向了实践舞台,但总体上都成为了实践成功的典范。
  在日本实务中暂缓起诉被广泛运用,近几年来,暂缓起诉占其全部不起诉的90%左右,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30%左右;在德国,其对暂缓起诉的控制相对较严,但从1981年到1997年通过暂缓起诉这种方式处理刑事案件的比例一直相对稳定的保持在5-10%,并且从1991年开始一直处于9%左右。可见,这些国家的暂缓起诉实践是比较成功的。最重要的历史经验方面:暂缓起诉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降低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预防犯罪等方面确实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由于德国长期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因此对暂缓起诉控制较严,但仍有4%的刑事案件通过暂缓起诉程序处理。在日本,起诉犹豫与起诉到法院判处缓刑相比,在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方面更能发挥较好的作用。1980年被起诉犹豫的人员在3年内重新犯罪率为11.5%,而同期被判缓刑及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分别为21.5%和57.2%。据统计,“日本的起诉犹豫占全部不起诉案件的90%左右,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30%左右。”
  因此,在起诉便宜主义已成为现代世界各主要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起诉原则背景下,起诉犹豫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上并没有起诉便宜主义和起诉法定主义的明确规定,但检察官在实务中却拥有广泛且独立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暂缓起诉的实践也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
  三、暂缓起诉的法理价值基础
  首先,公诉的首要价值在于保护权利、维护法治秩序。随着公诉裁量权的扩大和非刑罚化潮流的发展,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已经不是公诉的唯一的目的,而保护人权、矫正犯罪,恢复已被破坏的法治秩序才是公诉权首先要考虑的价值。
  其次,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目的。体现了国家对刑罚目的的重新认识,以及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它有利于恢复遭到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贯彻了人本主义关怀的现代价值观念,并利于实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诉讼理念。
  再次,符合法律经济学效率的理念。法律效率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法来实现公正的目标,而另一方面公正的获取具备一定的效率的前提下实现的,效率也是评价公正的一种尺度。具体到刑事诉讼领域,就是形成一种有效益的程序理论,它从程序经济角度出发强调刑事诉讼效率价值,主张刑事司法资源的有效使用和优化配置。现代诉讼程序应追求多元价值的衡平与相对优化实现。
  复次,符合司法价值追求的规律。法价值中的效率与公正平等价值的命题中,诚如法理学家张文显教授的法理价值序列原理:往往效率处于优势作用效果规律;司法包括刑事司法总是在一定程度的张力范围内以偏离成文法的规定在生长进化之中,保持与历史社会发展阶段的契合性。因此,暂缓起诉在世界各国的实践发展符合司法价值追求的规律。
  四、暂缓起诉的法哲学理论依据
  首先,设立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对犯罪行为及现象的危害性评估与衡量的认定机理:对犯罪行为及现象的危害性的认定包含一般与特殊的统一过程,对事物的评估与衡量也要遵循事物本身关于量变与质变的规律。在对危害性进行认定与评价,包含事物在量变达到质变过程中存在一个“灰色”区间,在此区间很难断然作出定性判断。但认知能力未能达到确认此区间时往往忽略此区间进行一刀切的评价,当司法机制日趋精细,对此灰色过渡带予以了重视并生成了相应的司法认知与评价的程序。因此,暂缓起诉制度体现着司法认知水平的提高与司法能力逐步的提升。
  其次,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刑事司法与犯罪现象之间关系的司法能动性。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对司法能动性的尊重。历史经验表明在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与犯罪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处理上,意图通过抑制能动性了应对是不成功、也不可能的,确实的需要是应当配以制约机制进行最大限度地防止能动性的恣意泛滥。
  (一)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回应型法治发展趋势规律
  (权力、权利交流、对话与合作)现代各国的相互交流促使多数国家均大体上追求保持权力、权利配置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在其社会背景中特定的递进式动态平衡,并形成一套相对精密具有节约诉讼资源而灵活应对不同类型案件、诉讼对象特征相应作出有效反应的多元功能机制、程序;而在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仍然无法解决司法资源和案件增长之间的矛盾,无法解决实现提高司法公正、效率的目的。那么,我们也应当追求刑事诉讼模式的逐步现代化,应关注在系统观指导下刑事诉讼法律在和谐社会构建中作为精细法律机制时整体应有的功能及其有机配套措施,并追求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人权保障、程序正义、效率、秩序、安全等多元价值随着诉讼流程的推进依次得到实现、提升与均衡,并向诉讼和谐不断趋近。同时,在刑法观、刑罚观已发生由传统报复刑、惩罚观向目的刑之预防犯罪目的转变,以及起诉法定主义的有罪必罚给刑事司法体系带来不能承受之重的现实面前,意图彻底遏制执法者主观能动性已不切实际,当引入被追诉者利益形成了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一个可以对话的平台,刑诉权运行过程则已经不在是国家独角戏的趋势下;当提升被害人刑事诉讼活动地位与参与度等关注刑事诉讼活动基本主体及其代表的利益时,多元化模式的回应型刑事诉讼则应当进入制度设计视野中。
  (二)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全球化规律”即法制程序化的拓展
  “程序合成物能够成为实体合成的基础和催化因素。特别考虑到程序法的修改影响与实体法不同,对受理后仍未审结的过去案件也适用、因而具有一定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则不能否认程序合成对实体法还是有补救的效果。”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则代表了社会进步的基本导向,以及人对自身权利关注的基本水平并科学地诠释刑事司法正当化、科学化、人本化的基本内涵,因此而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五、暂缓起诉制度的时代契合性
  首先,暂缓起诉制度是和谐法治理念的司法贯彻。暂缓起诉制度相对缓和的处遇机制亦是传统和合文化、现代和谐社会、和谐司法与平和司法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张显。
  其次,政治、经济、文化外围体系的日趋成熟提供了暂缓起诉制度的社会土壤滋养。当前的型社会的强国家、强社会二元特征,以及政治诉求途径的拓展渠道在刑诉领域也适度提供国家与社会合作的空间平台;对于顺应臣民文化、顺民文化向公民文化、公民公共精神培养的趋势,提供了司法领域的引导、培养与呵护。
  再次,暂缓起诉制度具有现实的证成性。国内外实践的普遍性与现实效果,为前述实践与历史经验所证明,且民众的接受度较高;与此同时,其社会、法律效果证成了其合法性,即暂缓起诉制度及其发展系良法与良性生长的法律现象。
  复次,司法领域制度的契合性即与诉讼环节控审辩分工的原则性。暂缓起诉制度并不违反未经审判不得定罪法律原则本意。在审判环节之前依据所默认无罪推定,客观上应及时将侦查、公诉不宜交付审判定罪既没有必要审判情形进行程序分流。暂缓起诉制度并未侵犯审判权,应鄙弃狭隘的部门权力观。且,现代诉讼程序过程本身具有过滤筛选功能、繁简分流、寻求非刑罚处置替代等体系基本功能,暂缓起诉具有司法领域制度的契合性。
  最后,暂缓起诉制度具备了成熟的基础理论条件。在刑法观、刑罚观已发生由传统报复刑、惩罚观向目的刑之预防犯罪目的转变,以及起诉法定主义的有罪必罚给刑事司法体系带来不能承受之重的现实面前,意图彻底遏制执法者主观能动性已不切实际,当引入被追诉者利益形成了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一个可以对话的平台,刑诉权运行过程则已经不再是国家独角戏。诸如刑事和解制度、暂缓起诉制度的制度性生成需要就成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必然产物。
  
  注释:
  宋英辉,杨光.日本刑事诉讼的新发展.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王敏远.暂缓起诉制度探讨.中国论文网.2009年2月11日访问;赴德考察团(岳玲 张朝霞 卞建林).赴德考察报告(附录一).陈光中,[德]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斯主编.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宋英辉,杨光.日本刑事诉讼的新发展.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王敏远.暂缓起诉制度探讨.中国论文网.2009年2月11日访问;赴德考察团(岳玲 张朝霞 卞建林).赴德考察报告(附录一).陈光中,[德]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斯主编.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陈光中,郑旭.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评.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
  吴国贵.二元社会格局情境中的刑事诉讼法转型策略探讨--权力与权利的对话、交流与合作.卞建林,王肃元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页,第153-157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250页.
  吴国贵.刑事和解制度化的法理探讨--刑罚权之裁量权配置.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6-257页.
  樊崇义,夏红.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民检察.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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