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提要 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社区组织平台,把乡镇基层和市直部门人员派驻社区,统一服务机构和标识,实现服务下移和重心下沉,为农民提供“一站式”服务和“全程代理”服务。在政府与社区组织关系上,奉行互助、合作和双赢的理念,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方式合作提供公共服务。通过社区建设运动,促进了政府职能从管治到服务的转变,城乡公共服务的对接和一体化也将催生和引发政府行为方式的革命及基层治理的转型。关键词 农村社区重建 基层治理 转型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0)04-0171-09
一、农村社区建设的缘起与背景
在我国,社区建设最先是从城市开始的。建国后,国家在农村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而在城市则通过单位制来实现对城市居民的动员、组织与整合。单位是国家调控体系的基本单元,既是国家政策的最终落实者,又是整个政治体系的支撑者和资源的最终分配者。①最先以国营企业为研究对象并从单位制视角对中国社会结构进行解释的是美国学者沃尔德,他在1986年发表的《共产主义的新传统主义:中国企业中的工作与权威》一书中指出,共产主义社会存在一种独特的制度化结构和组织化的政治控制机制——单位,它是由自上而下的垂直性庇护关系以及横向上人们之间的工具性关系的网络结构所构成的社会基本单元,并认为这是共产主义的“新传统主义”,即中国工业官僚制并不是韦伯理想类型意义上的“官僚制”,而是他的“遗产”;这种权威类型不是他所称的“理性合法”意义上的,而是他所称的“传统”意义上的,这种官僚制是现代官僚形式与传统规则的混合体。②
单位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和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集政治控制、经济生产和社会管理的角色于一身,对各种社会活动实行事无巨细的集中控制和管理。在单位制体制下,人们的衣、食、住、行都高度依赖于单位,个人离开单位不仅寸步难行,而且有可能丧失其社会身份及相应的福利和权利。这种上下对口、整齐划一的组织与管理体制是与国家对资源的高度垄断和控制分不开的。有学者就指出,单位是国家再分配体制中的重要一环,是德治性再分配体制内的一种制度化组织。(注:李猛、周飞舟、李康:《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秋季卷,1996年。)单位集国家命令性权力和资源交换性权力于一身,从而形成对单位成员及个人的支配性关系,而国家则通过单位这种“中介”实现对社会成员的组织、管理和调控。(注: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8页。)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的转型,政、企、社组织边界开始分化,企业逐渐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利益主体,政治控制与社会管理职能也日益从企业和单位体制中剥离,重新回归国家与社会。在企业改制和减员增效改革中,一部分企业职工和单位成员开始与原单位脱离组织与人事关系,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和方式承接从单位体制转移出来的一部分社会职能,并将游离于单位体制之外的社会成员重新组织起来,以实现城市社会生活的正常化、规范化和有序化。
* 本文系教育部2007年度重大攻关项目“新农村建设中的社区建设研究”(项目编号:07JZD0024;首席专家:项继权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桂子学者项目“中国城乡社区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本项研究也得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资助,特此致谢!
① 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前言第2~3页。
② Andrew G. Walder,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 P.251~253.
城市社区建设正是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及社会结构转型的需要并在着力解决城市社会问题的过程中登上历史舞台的。从农村的情况来看,改革以来,我国乡村地区也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迁。随着农村改革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社会分化明显,农民流动加剧,一些村民外出务工经商,一个村庄的居民也不再是世代聚居的“本村村民”,而传统的村治体制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产权的基础上,具有封闭性和排斥性,(注:项继权、罗峰:《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条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为了保证流动及外来人口的民主参与及经济政治权益,必需实现乡村社会的重构与再组织。从村治体制本身的功能而言,随着村庄与外部联系的加强,村民的生产行为与生活方式日益置入一个开放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注: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传统的村组体系日益难以满足村民多样化的服务及需求,对村民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进入新世纪尤其是近年以来,为缓解城乡发展差距,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党和政府相继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着力加强和改善民生建设。税费改革不仅一举废除了农业税这一在我国历史上存续2600年的古老税种,而且为建立更为公正和公平的税制及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奠定了基础。针对群众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和住房等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政府也相应采取了改革措施,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有学者借用波兰尼的“大转型”一词来形容当前我国社会的转型及历史性变迁,(注:波兰尼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类的经济活动是作为互惠与分配的形式存在的,社会经济体系“嵌入”到社会生活当中。自由市场将这种关系颠倒了过来,从而导致传统伦理社会的终结。他认为经济完全“脱嵌”的社会是一个乌托邦。参见〔英〕卡尔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0)04-0171-09
一、农村社区建设的缘起与背景
在我国,社区建设最先是从城市开始的。建国后,国家在农村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而在城市则通过单位制来实现对城市居民的动员、组织与整合。单位是国家调控体系的基本单元,既是国家政策的最终落实者,又是整个政治体系的支撑者和资源的最终分配者。①最先以国营企业为研究对象并从单位制视角对中国社会结构进行解释的是美国学者沃尔德,他在1986年发表的《共产主义的新传统主义:中国企业中的工作与权威》一书中指出,共产主义社会存在一种独特的制度化结构和组织化的政治控制机制——单位,它是由自上而下的垂直性庇护关系以及横向上人们之间的工具性关系的网络结构所构成的社会基本单元,并认为这是共产主义的“新传统主义”,即中国工业官僚制并不是韦伯理想类型意义上的“官僚制”,而是他的“遗产”;这种权威类型不是他所称的“理性合法”意义上的,而是他所称的“传统”意义上的,这种官僚制是现代官僚形式与传统规则的混合体。②
单位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和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集政治控制、经济生产和社会管理的角色于一身,对各种社会活动实行事无巨细的集中控制和管理。在单位制体制下,人们的衣、食、住、行都高度依赖于单位,个人离开单位不仅寸步难行,而且有可能丧失其社会身份及相应的福利和权利。这种上下对口、整齐划一的组织与管理体制是与国家对资源的高度垄断和控制分不开的。有学者就指出,单位是国家再分配体制中的重要一环,是德治性再分配体制内的一种制度化组织。(注:李猛、周飞舟、李康:《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秋季卷,1996年。)单位集国家命令性权力和资源交换性权力于一身,从而形成对单位成员及个人的支配性关系,而国家则通过单位这种“中介”实现对社会成员的组织、管理和调控。(注: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8页。)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的转型,政、企、社组织边界开始分化,企业逐渐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利益主体,政治控制与社会管理职能也日益从企业和单位体制中剥离,重新回归国家与社会。在企业改制和减员增效改革中,一部分企业职工和单位成员开始与原单位脱离组织与人事关系,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和方式承接从单位体制转移出来的一部分社会职能,并将游离于单位体制之外的社会成员重新组织起来,以实现城市社会生活的正常化、规范化和有序化。
* 本文系教育部2007年度重大攻关项目“新农村建设中的社区建设研究”(项目编号:07JZD0024;首席专家:项继权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桂子学者项目“中国城乡社区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本项研究也得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资助,特此致谢!
① 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前言第2~3页。
② Andrew G. Walder,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 P.251~253.
城市社区建设正是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及社会结构转型的需要并在着力解决城市社会问题的过程中登上历史舞台的。从农村的情况来看,改革以来,我国乡村地区也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迁。随着农村改革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社会分化明显,农民流动加剧,一些村民外出务工经商,一个村庄的居民也不再是世代聚居的“本村村民”,而传统的村治体制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产权的基础上,具有封闭性和排斥性,(注:项继权、罗峰:《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条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为了保证流动及外来人口的民主参与及经济政治权益,必需实现乡村社会的重构与再组织。从村治体制本身的功能而言,随着村庄与外部联系的加强,村民的生产行为与生活方式日益置入一个开放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注: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传统的村组体系日益难以满足村民多样化的服务及需求,对村民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进入新世纪尤其是近年以来,为缓解城乡发展差距,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党和政府相继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着力加强和改善民生建设。税费改革不仅一举废除了农业税这一在我国历史上存续2600年的古老税种,而且为建立更为公正和公平的税制及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奠定了基础。针对群众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和住房等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政府也相应采取了改革措施,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有学者借用波兰尼的“大转型”一词来形容当前我国社会的转型及历史性变迁,(注:波兰尼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类的经济活动是作为互惠与分配的形式存在的,社会经济体系“嵌入”到社会生活当中。自由市场将这种关系颠倒了过来,从而导致传统伦理社会的终结。他认为经济完全“脱嵌”的社会是一个乌托邦。参见〔英〕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