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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往往又根据司法实践中“特定情况下实行无过惜赔偿”的原则判定当事医院还是要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这一矛惰使得当事医院在“赔”还是“不赔”两者之间无所适从:赔,心里感到委屈,不赔.似乎又说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