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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来临对法律的发展提出了挑战,也为司法能动提供了空间。风险的不确定性放大了法律的缺陷、风险发生时社会纠纷的激增以及风险社会对常态社会的诸多逆反等都为司法能动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尽管如此,风险社会中司法能动仍有一些限度和界限。风险发生时司法能动的预防功能有所减弱,同时司法能动在风险责任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缺陷。风险社会的司法能动必须遵循司法的本质和规律,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社会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