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任期制蕴含哪些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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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7300多万党员的大党,就数量而言,相当于一个中等人口规模的国家,党内事务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在这种背景下,党内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参与是不现实的,只能通过代表参与。十七大提出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并写入党章,这是党的建设的大事,也是中国政治生活的大事。笔者以为,党代表任期制最具意义之处,在于能够有效地推动党内民主的系列制度设计。
  
  党员的主体作用为何难以发挥
  
  党代表是否实行任期制,不同国家的做法不一样。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有一定积极意义。目前,各级决策层中共产党员占绝大多数,如何监督领导层的权力运作,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是执政党自身的责任,由党代表通过代表大会发挥监督职责,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多种途径之一。党员是党的权利主体,党代表是党员直接委托、授权的第一层次的被委托者;由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是第二层次的被委托者;常委会及书记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是第三层次的被委托者。由此可见,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应是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但在过往的中国政治生活中,党代表大会只是在大会召开期间起到讨论报告、选举领导机构的作用,闭会后便无声无息,其作用难以发挥,党员的主体地位也就表现不出来。而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这种局面。
  党代表任期制是在基层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是伴随着党内民主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进程出现的。早在1956年八大召开时,就已确立党代会常任制,八大二次会议到目前为止仍是党的历史上唯一一次全国党代会的常任制会议。但在随后的历史中,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未能阻止像“文革”这样的全局性错误的发生。党内民主如何制度化、法制化,是一个历史性的课题。1987年党的十三大确定了把党内民主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切入点的大思路,并从1988年开始在基层试点。将近20年的实践中,试点单位有的坚持至今,有的中途退出,但不断有其他基层组织自愿加入试点。企业中也有自发进行试点的。党代会常任制下,闭会期间代表们如何活动,应该发挥什么作用,各地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既不完全相同又有相通之处的做法。不少地方采取了党代表任期制,这既是对代表的激励,也是对代表行为的规范。各地基层党组织对党代表任期制进行了程度不同、形式不同的创造性发展。
  
  发展党内民主需要大胆突破固有观念
  
  党代表任期制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取决于与此相关的制度是否健全。在系列制度中,下述内容是不可缺少的:
  党代表职责规定。这是最基本的制度。党代表的职责究竟有哪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它既关系到党代表的行为导向,也关系到代表大会的作用。党代表在开会和闭会期间的工作等均需有规定。
  党代表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利包括在代表大会上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重大问题的讨论与决策,对委员会和委员的质询、罢免等权利。这些权利不应是虚化的、原则的,而应是实实在在的、有具体条例规定的权利。对党代表承担的义务也应有明确的规定。
  党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党代表来自不同单位,社会职业、社会身份各不相同,各自执行职务的条件也不一样,党组织应为他们执行职务创造条件。一些试点单位把党代表组成代表团,定期考察、讨论并报告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党代表与选举人、选举单位的关系。党代表向选举人负责是理所当然的。而党代表如何联系选举人,如何与选举人沟通,党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反映了选举人的意志等问题仍需破解。党代表与选举人联系的方式至少应有基本的规定,否则,代表当选之后也可能脱离群众,不能反映群众的意志。此外,选举人如对党代表发挥的作用不满意,在其任期未满时能否罢免、撤换,如果罢免、撤换又如何启动程序等方面的制度也需健全,这样才能使党代表向选举人负责,党员才有实实在在的“主体地位”。
  党代表与委员会的关系。党代表是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合法性的来源,既包含了对委员会的支持,也包含了对委员会的监督。党代表应有质询、罢免、弹劾委员会委员,或者要求更换委员会的权利和权力。但在实践中,即使在某些试点单位也很难做到这些。这既有制度的原因,也有观念的原因。这些问题如不予以重视,党代表对委员会的监督制约作用就不能充分发挥。
  除此之外,要大胆突破一些固有观念:
  例如,党代表在讨论重大问题时的表态、选举中的投票,究竟是反映个人意志还是反映选举人的意志?从道理上讲应是反映选举人的意志,但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尤其在选举领导机构成员问题上)他们反映的是上级组织的意图。笔者以为,党代表在党外讨论重大问题、投票选举中可以忠实反映组织意图,维系组织的整体形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现,但在党内,党代表应反映选举人、委托者的意志,否则,党代表就谈不上“代表性”。
  再如,怎样看待联名与“串联”。党代表提出议案、罢免、弹劾都需联名签署,十七大还规定候选人提名可以群众联名提名与党组织推荐相结合。而联名必然有“串联”,没有一定的“串联”就不可能联名。党历来是反对“串联”的,视之为小组织活动。那么,如何区分正常的党员群众联名提名候选人、联名提出议案(包括罢免弹劾之类议案)与非正常的“串联”提出议案,区分的标准又是什么,都需要有相应的解释,否则,一些联名提案就有可能被视为“串联”、小组织活动而无法进入程序,党代表的一些基本权利也无法兑现。
  此外,党代表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全党民主的发育程度。只有在党内民主真正有较大发展,选举制度、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制度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党代表任期制才能取得较好效果。反之,缺少整体制度环境的支撑,党代表任期制的作用就难以充分体现。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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