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正当权利是可以出让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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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农民张志祥为讨回属于自己的6万元执行款,年复一年地请法官吃饭,14年过去了,不但没要回一分钱,反而倒贴了7万多元。(《山西晚报》2007年5月21日)
  事件中主办法官的无耻、贪婪,制度和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都是显而易见的,毋庸赘言。而当事人张志祥从一开始就不敢坚定地、毫不妥协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令我产生了“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感慨,这是法官敢于把他玩弄于股掌之上的重要原因。从某种意义说,正是他,以及那些和他一样软弱(也许还有取巧心态)的当事人,构成了足以让这些无耻、贪婪的法官得逞的土壤。
  张志祥这样做,等于把自己在法庭上公开获得的正当权利,又在私下里退还给了法官;是默认了依法办案仅仅是法官的一种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权利,而不是一种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如果每个当事人都坚定地、毫不妥协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严格地按法律程序走,绝不会出现这种让人忍不住要骂娘的恶劣事件。表面上看,这样做似乎是“不会办事”、“把事情搞糟”,但再糟,还能比张志祥得到的结果更糟吗?
  公众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是法治社会最后的和最根本的保障。有了这种坚定信仰,公民才会坚持不出让任何法律赋予的权利,坚持不以违法的、哪怕是“灰色”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好的法官只会在这样的公众构成的土壤上产生出来。林肯有句名言:“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同理,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法官。
  你坚定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权利就是你的,公务员就会逐渐习惯于当社会公仆;如果你私下里把自己的正当权利退还给那些公共权力的拥有者,那这些权利就不再属于你——这就是张志祥的遭遇给我们的最大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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