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微信十条” 发布引起海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国家通过管源头、管资质、管信息加强微信立法管理,用法律保障用户通信自由和社会公共秩序。文章根据互联网时代的三个阶段,从自我规制、政府规制到即时通信阶段的社会规制展开纵向研究。另外,以美国、欧盟和中国对即时网络的监管为例,探讨代码规制向国家规制途径的转向,充分论证了即时通信时代网络规制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变革。
【关键词】微信十条 网络规制 即时通信
石长顺,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曹霞,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生。
【作者信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构建和发展现代广播电视传播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3AXW008)。
当代互联网已超越门户网站时代、社交媒体时代,进入以人的关系、信息及时流动、平台间开放共享为核心的即时通信时代。微信作为一种新型即时通信工具,以基于“朋友圈”关系网络的信息传播、超自由的民意表达方式,以及呈几何级增长模式的信息传播速度,提升了社会传播的模式和信息传播机制,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交往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
目前微信用户已突破8亿,月活跃用户约3.96亿,公众账号数量达580万个,并以每天1.5万个的速度增长,已成为移动互联网最重要、最受欢迎的应用之一。庞大的用户群体、巨量的信息传播,在没有有效监管的状态下渐次乱象丛生。据2014年8月7日《焦点访谈》报道:仅2014年上半年,作为微信平台的运营者,腾讯的安全中心举报平台收到的关于谣言、诈骗等信息的举报就多达6000万条。在享受微信等即时通信应用带来传播便利的同时,也遭受着社会失序的困扰,这严重破坏了网络传播秩序,给我国公共领域的构建及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带来了阻碍。
一、自由与秩序:从历史观照到当代审视
近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信办”)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集中整治即时通信工具中公众信息发布的违法违规行为。2014年8月7日,国信办又正式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被网民简称为“微信十条”。消息一经发布,就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有民众担心,加强微信立法管理后,微信个人朋友圈的网络表达自由、信息自由等功能将受到限制。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是有机的对立统一体。
早在互联网的婴儿期,美国政府就预见性地在新修订的《联邦通讯法》(1996.2.8)中,专设一章《传播风化法》,以管理互联网上淫秽和色情的内容。然而,即便是这一最基本的社会规范,也招致部分人的反对,最具代表性的是互联网自由的斗士John Perry Barlow在当天发布的一个赛博空间的宣言中,呼吁不受规制的、实施开放的互联网,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自由主义的声音。
自由,作为“一种文明的造物”,它把人从具有反复无常要求的小群体的羁绊中“解放出来”,是人类“最高政治目的”。然而,如哈耶克所言,自由之所以成为可能“是经由那种同时也是自由之规的文明之规的进化”造就的,也就是说“我们之所以享有自由,实是因我们对自由的约束所致”。[1]因此,社会秩序“作为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与自由同样具有最高的价值。自由与秩序两者之间既有张力,又相辅相成,并在法治下“开放且抽象的社会”趋于适当平衡。这既是现代社会本身持续稳定的内在原因,也是社会规制所追求的最高境界。自由与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暴力、欺诈、色情、恐怖信息传播。综观传媒管理的历史和实践,一方面是个体对媒体自由的追求,另一方面是社会对媒体进行管制与限制的要求。
在今天这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言论表达的方式和渠道愈发多样,从传统报刊书籍到广播电视、网络论坛、微博、微信,大大提高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到民生领域,众多议题的民众声音由于获得了多种表达渠道而变得日益有力。特别是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迅猛发展,让用户通过指尖上的转发、分享、围观、点赞、评论,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另外,即时通信工具传播内容和传播方式的碎片化使得微信用户更接近于即逝公众,[2]“坏消息综合征”“震惊体验”和“速度魔鬼”紧紧地与之缠绕在一起,真假难辨的小道消息、不胜其烦的名牌代购和“无责任”转发,逐渐成为“朋友”们的新习惯。各种网络失序现象时有发生,言论自由和社会秩序严重失衡。在即时通信时代,互联网已发展到成熟时期,尽管还存在互联网的非政府化规制理念,但在互联网规制机构和机制的形成上,由政府发挥关键作用,诚如“微信十条”用法律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还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用做法。
二、无序与有序:从自我规制到社会规制
2014年,是中国互联网诞生20年的日子。20年前,中国科学院NCFC工程通过美国Sprint公司连入互联网的64K国际专线开通,实现了与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从此中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第77个真正拥有全功能互联网的国家。20年来,中国互联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大到强,经历了门户网站、社交媒体、即时通信服务工具三个阶段。对互联网的管理,包括政府管理、制度、政策、安全和法律等层面,也从无序到有序,使互联网治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
1. 网站时代的自我规制。互联网初期的技术门槛较高,主要是科研技术人员在使用互联网做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随着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以及大量新网站的开通并涉足新闻传播,互联网才真正走入大众视野。对互联网的管理也尚处于摸索阶段,政府初始秉持“先发展,后管理”的理念,无为而治,主要以非政府组织社会化形态的管理为主。在网络管理初级阶段的1994年,负责完成中国互联网首次全功能接入的不是政府,而是具有专家组织性质的中科院。1997年主管域名的CNNIC机构成立,也承担了政府的职能,通过CNNIC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等为核心构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虽然只是先导的自我规制管理,事实上却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正式成为互联网产业的主管部门。此前的行业组织和产业组织协同管理模式,为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壮大做了大量的“外包”治理工作。这种中国早期互联网的发展管理模式,通过动员非政府主体参与社会化治理体系,不失为解决各种弊端的一种有效选择,称得上是中国互联网初期最有效的非制度化自我规制。 2. 社交媒体时代的政府规制。随着互联网第二次浪潮的掀起,互联网管理开始从非政府组织和产业部门非制度化自我规制转向政府制度性规制。有关网络的法规、自律规章不断出台,着力点在于网络文化市场的整治以及信息传播内容的规范管理。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首次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同时,对涉及九类领域的有害信息内容施行禁止,包括禁止反对宪法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宗教政策、扰乱社会秩序、散布色赌暴恐、侵害他人权益等内容。随后,国务院相关部门相继根据各自领域的情况颁布了相关实施办法与规定。如文化部于2002年5月10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于2002年8月1日出台施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国新办于2005年9月25日颁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卫生部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此外,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群团、民间组织发布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博客自律公约、妈妈评审团、微博辟谣平台,也充分遵循来自网民自组织的管理职责,在构筑网络世界良好秩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政府多部门共管互联网的状况,容易造成一方面监管机构林立、队伍庞大、人浮于事、管理效果不佳的现象;另一方面权力管辖重叠, 很容易出现“都不管”或“争着管”的现象,导致不同系统、部门之间的矛盾,使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难以落到实处。因此,急需探讨新的互联网治理方法。
3. 即时通信时代的社会规制。随着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互联网发展进入第三阶段的即时通信网络阶段。面对即时通信网络时代发展的新形势,传统科层化行政化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即时通信时代的跨终端、跨网络运行的需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4年8月7日正式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顺应即时通信时代的演进规律,确立了适合即时通信网络时期以市场为基础的、灵活的、提供回应性服务的国家治理方式,同时首次明确建立统一协调、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监管体系。《暂行规定》主要针对微信、微米、易信、来往、米聊、陌陌、时光谱等基于移动互联网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社会规制,俗称“微信十条”。其亮点在于以极其简要的文字规定,彰显了对即时通信工具管理的深刻内涵。首先是在管理主体及其职责规定上,除了沿用传统规制的政府主管部门外,还明确将即时通信工具提供商、互联网行业组织和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三者纳入管理主体,建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现了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体系建构(不同于传统的多头管理)。尤其是强化了像腾讯这样的即时通信工具的提供商的责任和管理机制,明确了其在提供即时通信工具时,要和用户之间签署相关的协议,核实真实的用户信息。而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只起统筹协调的作用。其二,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公众信息传播,仅提出了“七条底线”原则,归纳起来,“七条底线”实际上就只包含为两性:真实性和公共性。前者作为信息传播的第一要务,成为世界定律,否则就是对信息服务的全盘否定; 后者包含了公共权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道德等,是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在任何国家都不允许突破。这是用户使用即时通信工具的最基本要求,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有利于保护公众正当的言论自由。
三、自律与治理:从代码规制到国家规制
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环境里,海量的信息流增加和和混杂的社交观点聚集,加重了人们对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的忧虑及对服务发展管理的关切。不论人们在互联网规制上有多少分歧,但对“规制”本身却没有否定,问题在于由谁规制、如何规制。从规制主体看,主要反映为自我规制的自律和政府主导的治理理念;从规制途径看,主要分为代码规制和国家规制。
代码,指嵌入软件或硬件的指令,其本身就是规制的一部分。代码规制观认为,代码就是法规,“代码的写手日益成为法规的制定者。他们决定什么是互联网的违约,什么样的隐私应该保护,什么程度的匿名应该得到允许,什么程度的信息存取应该得到保证”。[3]然而,有趣的是,当互联网的开放性和深层原理受到威胁时,即便是代码规制的主张者和推崇者,无一例外地转向寻求国家规制的支持。从美国到欧洲许多国家的干预迹象表明,国家与政府在互联网的规制上,仍然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1. 监管服务提供商:美国对即时网络的监管。作为最早使用即时通信的国家,美国一直在探索有效管理即时通信网络的方法,打击通过即时通信网络散布威胁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恐怖信息行为。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美国社交运营网站须经政府许可及个人身份信息验证,联邦法院还要求网络视频提供商保留用户数据,包括用户的登录信息地址等,以供警方侦破案件之用,美国国防部为防范黑客通过社交网络进行恶意渗透和安插间谍软件,开始禁止国防人员使用军方电脑登录MySpace等10家社交网站。这意味着美国政府正在加速实施互联网监控。为让未成年用户远离网络色情和暴力,美国还加强对社交服务提供商的监管,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和49个州的官员达成跨州协议,对Facebook、MySpace等社交网站设置了40多项安全限制,其中新增的安全限制包括禁止有前科的性犯罪者使用社交网站,限制成年用户在线搜索未满18岁用户信息的权限,建立一个特别工作组寻求甄别用户年龄和身份的方法。
2. 监查违法社交网:欧盟对即时网络的监管。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围绕社交网络制定和完善了信息安全、网络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强调依法加大对利用信息技术危害国家和公众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互联网持续安全行动计划”的决议,旨在促进互联网的安全和在线新技术的发展。新的项目预算为4500万欧元,用于治理违法和有害的互联网内容,保护未成年人,制止网络犯罪,消除网上种族歧视。为了防范“数字化9·11”,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署(ENISA)越来越强调社交网络的危险性,与社交网站签署自律协议以及欧盟安全社交网络原则,严密监查Facebook和MySpace等社交网站,并通过立法对未经允许恶意将照片公布到网络并散播的用户进行制裁。ENISA将建立多种语言的信息共享和警报系统,加强成员国网络治理交流,并正在讨论如何与全欧盟的电信监管机构合作。自伦敦地铁爆炸案后,英国政府对信息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对发展迅速的社交网络也纳入了监管范畴。 3. 监督微信提供者:中国对即时网络的监管。中国对即时网络的监督主要是强化对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制。“提供者”既包括即时通信工具提供者,又包括即时通信工具的使用者,因为在公众信息服务传递过程中,二者互为提供者与使用者,其概念界限已模糊。从“微信十条”内容看,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监管主要在隐私保护、实名注册、备案审核、内容限制等方面对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可以预见的是,“微信十条”的发布必将给生活带来重大影响和变化,它将有利于微信即使通信工具的持续良性发展。
“微信十条”还明确了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了其合法资质,提出了公众信息传播的“七条底线”,这实际上显示出国家在微信信息服务方面的监督,主要是管源头、管资质、管内容。
管源头。微信在开通后短短的14个月发展中就突破了2亿用户,而这个时间长度上,即使是快速发展的微博用户也才达到5000万户。按照拥有5000万受众规模的“大众媒介”形成来看,报纸用了50年、广播38年、电视13年、互联网仅用了4年,可见,微信之类的即时通信工具(媒介)借助数字技术的发展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了传统媒体。面对巨大用户群的服务监管,光靠国家监管部门一方显然是不够的,只有抓住关键,才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实现有效监管。这次“微信十条”规定着重对公众信息账号的监管,真正做到管住了源头。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来说,也相当于为其提供了一把“尚方宝剑”,赋予了他们更多的监管责任,以对一些有关公共安全、虚假信息、网上滥用行为等问题进行前置处理。
管资质。“微信十条”第四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都应当取得相关资质。规定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公众账号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这条规定充分显示出我国互联网规制的监管性与开放性的辩证统一。对社会而言,有利于促进即时通信工具的有序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和社会机构的正当权益,因此,相应的资质管理很有必要。至于言论自由问题,当个人账号的真实身份核实之后,在网上仍可使用匿名发布信息而不受任何影响,只不过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要加V认证的标识,实际上给这些有资质的公众账号一个权威的身份认证,提升了他们的公信力。
管内容。当前,即时通信聚合网络信息服务越来越丰富,难免会出现网络服务和网络行为中人际冲突。另一方面,目前在微信圈中依然能够看到淫秽、赌博、暴力、欺诈、泄密、谣言等内容在网络上广泛散布,甚至恐怖势力也可利用微信等通信工具快捷、廉价、隐秘性高的特点,威胁国家和社会安全。因此,“微信十条”做出了“七条底线”的信息规定,对用户(即时通信服务使用者)进行了适度的行为规制,这是用户使用即时通信工具的最基本要求,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网络应用“七条底线”的提出,是互联网管理价值底线的延续和逻辑起点。中国坚持“先发展,后管理”的理念,审慎立法,为互联网发展预留了空间,对于打击网络谣言传播、保障网民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唯其如此,才能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让网络成为真正服务于社会的公信平台。
微信等即时通信服务监督方面的“三管”,不论是管源头、管资质,还是管信息,实际上都着眼于管未来。“微信十条”的出台是互联网管理方式的新进展,它对如何通过规制的方式推动互联网管理诉求目标的落实,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必将有利于法律环境的构建,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利于网络空间的净化,有利于网络治理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张旅平,赵立玮. 自由与秩序:西方社会管理思想的演进[J]. 社会学研究,2012(3):24.
[2] 张跣. 微博与公共领域[J]. 文艺研究,2010(12):95.
[3] [英] 詹姆斯·柯兰,娜塔莉·芬顿,德斯·弗里德曼. 互联网的误读[M]. 何道宽,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21.
【关键词】微信十条 网络规制 即时通信
石长顺,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曹霞,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生。
【作者信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构建和发展现代广播电视传播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3AXW008)。
当代互联网已超越门户网站时代、社交媒体时代,进入以人的关系、信息及时流动、平台间开放共享为核心的即时通信时代。微信作为一种新型即时通信工具,以基于“朋友圈”关系网络的信息传播、超自由的民意表达方式,以及呈几何级增长模式的信息传播速度,提升了社会传播的模式和信息传播机制,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交往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
目前微信用户已突破8亿,月活跃用户约3.96亿,公众账号数量达580万个,并以每天1.5万个的速度增长,已成为移动互联网最重要、最受欢迎的应用之一。庞大的用户群体、巨量的信息传播,在没有有效监管的状态下渐次乱象丛生。据2014年8月7日《焦点访谈》报道:仅2014年上半年,作为微信平台的运营者,腾讯的安全中心举报平台收到的关于谣言、诈骗等信息的举报就多达6000万条。在享受微信等即时通信应用带来传播便利的同时,也遭受着社会失序的困扰,这严重破坏了网络传播秩序,给我国公共领域的构建及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带来了阻碍。
一、自由与秩序:从历史观照到当代审视
近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信办”)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集中整治即时通信工具中公众信息发布的违法违规行为。2014年8月7日,国信办又正式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被网民简称为“微信十条”。消息一经发布,就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有民众担心,加强微信立法管理后,微信个人朋友圈的网络表达自由、信息自由等功能将受到限制。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是有机的对立统一体。
早在互联网的婴儿期,美国政府就预见性地在新修订的《联邦通讯法》(1996.2.8)中,专设一章《传播风化法》,以管理互联网上淫秽和色情的内容。然而,即便是这一最基本的社会规范,也招致部分人的反对,最具代表性的是互联网自由的斗士John Perry Barlow在当天发布的一个赛博空间的宣言中,呼吁不受规制的、实施开放的互联网,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自由主义的声音。
自由,作为“一种文明的造物”,它把人从具有反复无常要求的小群体的羁绊中“解放出来”,是人类“最高政治目的”。然而,如哈耶克所言,自由之所以成为可能“是经由那种同时也是自由之规的文明之规的进化”造就的,也就是说“我们之所以享有自由,实是因我们对自由的约束所致”。[1]因此,社会秩序“作为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与自由同样具有最高的价值。自由与秩序两者之间既有张力,又相辅相成,并在法治下“开放且抽象的社会”趋于适当平衡。这既是现代社会本身持续稳定的内在原因,也是社会规制所追求的最高境界。自由与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暴力、欺诈、色情、恐怖信息传播。综观传媒管理的历史和实践,一方面是个体对媒体自由的追求,另一方面是社会对媒体进行管制与限制的要求。
在今天这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言论表达的方式和渠道愈发多样,从传统报刊书籍到广播电视、网络论坛、微博、微信,大大提高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到民生领域,众多议题的民众声音由于获得了多种表达渠道而变得日益有力。特别是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迅猛发展,让用户通过指尖上的转发、分享、围观、点赞、评论,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另外,即时通信工具传播内容和传播方式的碎片化使得微信用户更接近于即逝公众,[2]“坏消息综合征”“震惊体验”和“速度魔鬼”紧紧地与之缠绕在一起,真假难辨的小道消息、不胜其烦的名牌代购和“无责任”转发,逐渐成为“朋友”们的新习惯。各种网络失序现象时有发生,言论自由和社会秩序严重失衡。在即时通信时代,互联网已发展到成熟时期,尽管还存在互联网的非政府化规制理念,但在互联网规制机构和机制的形成上,由政府发挥关键作用,诚如“微信十条”用法律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还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用做法。
二、无序与有序:从自我规制到社会规制
2014年,是中国互联网诞生20年的日子。20年前,中国科学院NCFC工程通过美国Sprint公司连入互联网的64K国际专线开通,实现了与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从此中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第77个真正拥有全功能互联网的国家。20年来,中国互联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大到强,经历了门户网站、社交媒体、即时通信服务工具三个阶段。对互联网的管理,包括政府管理、制度、政策、安全和法律等层面,也从无序到有序,使互联网治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
1. 网站时代的自我规制。互联网初期的技术门槛较高,主要是科研技术人员在使用互联网做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随着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以及大量新网站的开通并涉足新闻传播,互联网才真正走入大众视野。对互联网的管理也尚处于摸索阶段,政府初始秉持“先发展,后管理”的理念,无为而治,主要以非政府组织社会化形态的管理为主。在网络管理初级阶段的1994年,负责完成中国互联网首次全功能接入的不是政府,而是具有专家组织性质的中科院。1997年主管域名的CNNIC机构成立,也承担了政府的职能,通过CNNIC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等为核心构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虽然只是先导的自我规制管理,事实上却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正式成为互联网产业的主管部门。此前的行业组织和产业组织协同管理模式,为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壮大做了大量的“外包”治理工作。这种中国早期互联网的发展管理模式,通过动员非政府主体参与社会化治理体系,不失为解决各种弊端的一种有效选择,称得上是中国互联网初期最有效的非制度化自我规制。 2. 社交媒体时代的政府规制。随着互联网第二次浪潮的掀起,互联网管理开始从非政府组织和产业部门非制度化自我规制转向政府制度性规制。有关网络的法规、自律规章不断出台,着力点在于网络文化市场的整治以及信息传播内容的规范管理。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首次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同时,对涉及九类领域的有害信息内容施行禁止,包括禁止反对宪法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宗教政策、扰乱社会秩序、散布色赌暴恐、侵害他人权益等内容。随后,国务院相关部门相继根据各自领域的情况颁布了相关实施办法与规定。如文化部于2002年5月10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于2002年8月1日出台施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国新办于2005年9月25日颁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卫生部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此外,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群团、民间组织发布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博客自律公约、妈妈评审团、微博辟谣平台,也充分遵循来自网民自组织的管理职责,在构筑网络世界良好秩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政府多部门共管互联网的状况,容易造成一方面监管机构林立、队伍庞大、人浮于事、管理效果不佳的现象;另一方面权力管辖重叠, 很容易出现“都不管”或“争着管”的现象,导致不同系统、部门之间的矛盾,使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难以落到实处。因此,急需探讨新的互联网治理方法。
3. 即时通信时代的社会规制。随着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互联网发展进入第三阶段的即时通信网络阶段。面对即时通信网络时代发展的新形势,传统科层化行政化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即时通信时代的跨终端、跨网络运行的需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4年8月7日正式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顺应即时通信时代的演进规律,确立了适合即时通信网络时期以市场为基础的、灵活的、提供回应性服务的国家治理方式,同时首次明确建立统一协调、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监管体系。《暂行规定》主要针对微信、微米、易信、来往、米聊、陌陌、时光谱等基于移动互联网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社会规制,俗称“微信十条”。其亮点在于以极其简要的文字规定,彰显了对即时通信工具管理的深刻内涵。首先是在管理主体及其职责规定上,除了沿用传统规制的政府主管部门外,还明确将即时通信工具提供商、互联网行业组织和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三者纳入管理主体,建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现了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体系建构(不同于传统的多头管理)。尤其是强化了像腾讯这样的即时通信工具的提供商的责任和管理机制,明确了其在提供即时通信工具时,要和用户之间签署相关的协议,核实真实的用户信息。而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只起统筹协调的作用。其二,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公众信息传播,仅提出了“七条底线”原则,归纳起来,“七条底线”实际上就只包含为两性:真实性和公共性。前者作为信息传播的第一要务,成为世界定律,否则就是对信息服务的全盘否定; 后者包含了公共权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道德等,是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在任何国家都不允许突破。这是用户使用即时通信工具的最基本要求,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有利于保护公众正当的言论自由。
三、自律与治理:从代码规制到国家规制
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环境里,海量的信息流增加和和混杂的社交观点聚集,加重了人们对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的忧虑及对服务发展管理的关切。不论人们在互联网规制上有多少分歧,但对“规制”本身却没有否定,问题在于由谁规制、如何规制。从规制主体看,主要反映为自我规制的自律和政府主导的治理理念;从规制途径看,主要分为代码规制和国家规制。
代码,指嵌入软件或硬件的指令,其本身就是规制的一部分。代码规制观认为,代码就是法规,“代码的写手日益成为法规的制定者。他们决定什么是互联网的违约,什么样的隐私应该保护,什么程度的匿名应该得到允许,什么程度的信息存取应该得到保证”。[3]然而,有趣的是,当互联网的开放性和深层原理受到威胁时,即便是代码规制的主张者和推崇者,无一例外地转向寻求国家规制的支持。从美国到欧洲许多国家的干预迹象表明,国家与政府在互联网的规制上,仍然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1. 监管服务提供商:美国对即时网络的监管。作为最早使用即时通信的国家,美国一直在探索有效管理即时通信网络的方法,打击通过即时通信网络散布威胁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恐怖信息行为。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美国社交运营网站须经政府许可及个人身份信息验证,联邦法院还要求网络视频提供商保留用户数据,包括用户的登录信息地址等,以供警方侦破案件之用,美国国防部为防范黑客通过社交网络进行恶意渗透和安插间谍软件,开始禁止国防人员使用军方电脑登录MySpace等10家社交网站。这意味着美国政府正在加速实施互联网监控。为让未成年用户远离网络色情和暴力,美国还加强对社交服务提供商的监管,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和49个州的官员达成跨州协议,对Facebook、MySpace等社交网站设置了40多项安全限制,其中新增的安全限制包括禁止有前科的性犯罪者使用社交网站,限制成年用户在线搜索未满18岁用户信息的权限,建立一个特别工作组寻求甄别用户年龄和身份的方法。
2. 监查违法社交网:欧盟对即时网络的监管。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围绕社交网络制定和完善了信息安全、网络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强调依法加大对利用信息技术危害国家和公众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互联网持续安全行动计划”的决议,旨在促进互联网的安全和在线新技术的发展。新的项目预算为4500万欧元,用于治理违法和有害的互联网内容,保护未成年人,制止网络犯罪,消除网上种族歧视。为了防范“数字化9·11”,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署(ENISA)越来越强调社交网络的危险性,与社交网站签署自律协议以及欧盟安全社交网络原则,严密监查Facebook和MySpace等社交网站,并通过立法对未经允许恶意将照片公布到网络并散播的用户进行制裁。ENISA将建立多种语言的信息共享和警报系统,加强成员国网络治理交流,并正在讨论如何与全欧盟的电信监管机构合作。自伦敦地铁爆炸案后,英国政府对信息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对发展迅速的社交网络也纳入了监管范畴。 3. 监督微信提供者:中国对即时网络的监管。中国对即时网络的监督主要是强化对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制。“提供者”既包括即时通信工具提供者,又包括即时通信工具的使用者,因为在公众信息服务传递过程中,二者互为提供者与使用者,其概念界限已模糊。从“微信十条”内容看,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监管主要在隐私保护、实名注册、备案审核、内容限制等方面对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可以预见的是,“微信十条”的发布必将给生活带来重大影响和变化,它将有利于微信即使通信工具的持续良性发展。
“微信十条”还明确了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了其合法资质,提出了公众信息传播的“七条底线”,这实际上显示出国家在微信信息服务方面的监督,主要是管源头、管资质、管内容。
管源头。微信在开通后短短的14个月发展中就突破了2亿用户,而这个时间长度上,即使是快速发展的微博用户也才达到5000万户。按照拥有5000万受众规模的“大众媒介”形成来看,报纸用了50年、广播38年、电视13年、互联网仅用了4年,可见,微信之类的即时通信工具(媒介)借助数字技术的发展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了传统媒体。面对巨大用户群的服务监管,光靠国家监管部门一方显然是不够的,只有抓住关键,才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实现有效监管。这次“微信十条”规定着重对公众信息账号的监管,真正做到管住了源头。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来说,也相当于为其提供了一把“尚方宝剑”,赋予了他们更多的监管责任,以对一些有关公共安全、虚假信息、网上滥用行为等问题进行前置处理。
管资质。“微信十条”第四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都应当取得相关资质。规定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公众账号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这条规定充分显示出我国互联网规制的监管性与开放性的辩证统一。对社会而言,有利于促进即时通信工具的有序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和社会机构的正当权益,因此,相应的资质管理很有必要。至于言论自由问题,当个人账号的真实身份核实之后,在网上仍可使用匿名发布信息而不受任何影响,只不过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要加V认证的标识,实际上给这些有资质的公众账号一个权威的身份认证,提升了他们的公信力。
管内容。当前,即时通信聚合网络信息服务越来越丰富,难免会出现网络服务和网络行为中人际冲突。另一方面,目前在微信圈中依然能够看到淫秽、赌博、暴力、欺诈、泄密、谣言等内容在网络上广泛散布,甚至恐怖势力也可利用微信等通信工具快捷、廉价、隐秘性高的特点,威胁国家和社会安全。因此,“微信十条”做出了“七条底线”的信息规定,对用户(即时通信服务使用者)进行了适度的行为规制,这是用户使用即时通信工具的最基本要求,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网络应用“七条底线”的提出,是互联网管理价值底线的延续和逻辑起点。中国坚持“先发展,后管理”的理念,审慎立法,为互联网发展预留了空间,对于打击网络谣言传播、保障网民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唯其如此,才能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让网络成为真正服务于社会的公信平台。
微信等即时通信服务监督方面的“三管”,不论是管源头、管资质,还是管信息,实际上都着眼于管未来。“微信十条”的出台是互联网管理方式的新进展,它对如何通过规制的方式推动互联网管理诉求目标的落实,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必将有利于法律环境的构建,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利于网络空间的净化,有利于网络治理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张旅平,赵立玮. 自由与秩序:西方社会管理思想的演进[J]. 社会学研究,2012(3):24.
[2] 张跣. 微博与公共领域[J]. 文艺研究,2010(12):95.
[3] [英] 詹姆斯·柯兰,娜塔莉·芬顿,德斯·弗里德曼. 互联网的误读[M]. 何道宽,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