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从法条向实践过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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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21世纪新经济时代,随着企业公司的迅速发展,公司法的研究以及完善成为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公司中实施《公司法》,需要将法条的《公司法》过渡为公司实践中的公司法,在此过程中,人们探讨的实质问题是如何使当事人的理念在公司法中获得最大的空间。虽然各公司对《公司法》结构规范的分来不同,但他们都在尝试取得最大限度在公司法条例中的自由以及协调的强制。在此基础上,公司的制度规则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特点,完善本公司的章程。
  关键词 公司法 自由空间 公司章程
  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
  一、《公司法》实际运行中的敏感问题
  (一)实际中如何界定股东抽资出逃问题。
  在实际公司法实施过程中,由于法条中没有明确定义股东的抽资出逃问题,通常情况下,人们认为,公司法人或股东在成立公司时,依法向公司投入了财产权、货币或者实物以履行其法律义务,而在其之后进行不合理的抽资,这种现象称为抽资出逃。正因为其行为在公司法的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完成法条公司法向实践公司法转变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这一问题有所研究。
  界定股东的抽资出逃行为,首先我们要明确其构成的要件,要从行为主体方面,主客观方面,以及侵犯客体三方面入手。其次,我们需要注意其表现形式及行为的认定。根据国家和公司的相关法律或资料,如公司的资产损益表、记账凭证、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等判断股东在抽出资金时或者股东在公司的财产发生转移时是否符合有关条款并成为公正合理的对价。
  (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股东的约束问题。
  在实现公司法从法条向实践转变的过成中,公司章程的自由度是衡量的标准。而在公司试图获得最大自由度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对其约束力成为法条的公司法实施的有效手段。为此,本文就公司章程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股东的约束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
  首先,公司章程对股东的约束,表现在对其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约束,公司章程可以依据公司法的法条建立决策执行以及监督机构,由监督机构约束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制定明确的对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另外,公司章程对股东的约束行为不能凌驾于公司法的法条之上。例如对于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结构的影响力,如可否将股东的职权转变为董事会的职权这一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到否定的结论,即公司章程只能规定公司法法条以外的职权,即起补充说明的作用。
  二、规范强制性与任意性对公司法适用的影响
  相关人员根据不同公司的结构规范不同,在公司法法条的基础上,对其规范结构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两大类。
  (一)强制性规范。
  针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的区别,强制性规范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对当事人的义务做消极的强制性规范。其在法条规章的具体表述形式为“不得……”譬如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用不得规定了股东货币的出资金额。第二类,对当事人的义务做积极强制性规范。其在法条规章的具体表述形式为“必须……”或者“应当…….”。 例如《公司法》第五条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了以“必须遵守……”为表述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两大分类,公司法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对股东的权利,涉及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职权等均需进行强制性规范。这也是对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能力的有力保证。
  (二)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区别于强制性规范,即当事人有拒绝适用或选择适用的权利。根据排除适用和确认适用也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任意性规范之可排除适用。即当事人对某适用规范进行排除。其在公司规定中的具体表述为……的除外”。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对股东的认缴出资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之后又增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或分区红利的除外,这一规定便属于任意性规范。
  第二类,任意性规范之可选择适用。即当事人对适用规范有选择的权利。其在公司规定中的具体表述为“可以……,也可以……”,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意的适用规范。例如:“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票,也可以为无记名票”存在于《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其实质亦摆脱了强制性规定并给予当事人可选择权。
  三、公司违反强制性公司法的后果
  强制性公司法是一个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此,对于违反强制性公司法的行为,有关研究人员给出了两种形式。第一,违反强制性公司法之履行义务。其目的是防止违反该规范的行为出现。例如《公司法》在第148条、149条中对股东、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衣物进行了规定,其违反后果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违反强制性公司法之否定违反行为效力。其目的是对特定违反行为效力进行否定。这类公司法包括违反上文所述的消极资格的以及瑕疵決议的法律后果。例如上文提到的《公司法》第147条,其否定了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及董事违反消极资格任职的效力。另外,对于瑕疵决议,凡是违反公司法法条的决议无效。
  四、结语
  本文在探讨公司实际公司法的实施时,从《公司法》中几个敏感话题入手,分析了影响公司法使用的规范结构,并且提出了违反公司法的后果,从公司获得最大限度空间自由出发,分析法条公司法到公司中公司法的转变。□
  (作者: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民商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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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甘培忠.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争点条款的忖度与把握.法律适用.2011(08).
  [3]王保树.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法学研究.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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