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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对人工智能进行定位?以民法而论,亟待考量和解决的问题就有如下三端:首先,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新兴人类,获取人的法律人格?结论应当是否定的。人工智能本身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但绝不可能具有人类的理性诉求和表达,更不可能有积极的自我认知能力和情感、意念产生输出机制。不会主张自己的人格权,更不会意识到自己的个人尊严和隐私。由此而论,“他们”只能是客体而不能飞升成为主体,更不可能获取法律人格甚或取代主体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