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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工作要不断的健康化、规范化发展,否则受到损害的还是监理企业本身;混乱无序和受到干预过多的监理工作只会引发更麻烦的问题,所以建设、施工、监理各单位及公路建设行业的各方面都要加大对监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快完善监理工作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通过对公路监理企业中各种问题与对策的讨论与分析。希望对监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起到一定程度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公路监理;误区;解决举措
中图分类号:U492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监理在公路建设中的重要性
一般说来,公路工程施工难度较大,并且同时施工也要耗费很多的资金,工期的延误不仅对参与工程各方带来不好影响,而且也会严重影响到公路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施工进程呈现的质量问题有的难以弥补,有的乃至无法弥补给工程留下隐患。因而,施工监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是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质量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实践证明,一项工程实施了全委托监理,不但减少了不合理的开销,保证了工程质量和工期,还避免了许多合同纠纷并能保证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顺利实现,对业主和承包人都有利。工程监理新的体制的本质,就是建立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管理进程中的中心位置,作为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以外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运用建设单位委托的权利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实施全面监理。
二、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误区分析
1、规模增大过快,严重影响了该行业的持续发展
监理行业急于求得发展,满足现代社会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规模增大过快,严重影响了该行业的持续发展。在2008年,监理行业迎来了一次较好的发展机遇,不少监理公司纷纷成立,但因为技术力量薄弱和监理人员的素质较低,为了生存他们接工程时常常会使用低价策略,这样的竞争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例如监理工作的收费标准过低,监理企业大都维持在生存状态的运行水平,不容易积累有用的经验,所以发展比较艰难;监理人员工资比较低,技术素质低,这就使公路工程的进度、质量发生不少问题,这给监理行业造成混乱。还有招投标工作,管理不到位增加了监理市场上的不良竞争。所以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这能够帮助选择实力较强的施工与监理单位。这样招投标制度就应运而生了,法律中也有《招标投标法》对招标工作中的各种活动有明确的监督规范条款。但是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相关人员受到利益或正畸的驱使,使招投标环节中部分工作不重视法律约束,发生把招标项目分隔开来以逃避招标和相关规定的约束例如暗箱操作、曲线谋私,订立“阴阳合同”等。
2、管理模式陈旧
现在建筑市场上业主作为买方地位是很强势的,这就使业主的合同意识很差,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在计划经济制度下产生的基建管理模式到现在还在被使用着,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方面管理人员比监理人员还多,或者是有较多的管理层次,在监理过程中干涉较多和对于监理人员过分插手其本职工作;合同中被明确的权力很长时间不移交监理单位,使监理工程师不能充分发挥监理作用;业主没有什么科学管理意识,建设目标选定后采取压缩工期和造价的方法来降低成本,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次数较多或建设效果没有按照要求,严重影响了监理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管理。
3、监理人员的素质都不高,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理职能作用
监理机构在聘用监理人员时。没有严格地审查监理人员是否具有从业的资格,导致一些不具备监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相关岗位中工作,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监理队伍中监理人员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公路工程项目中的监理人员大多数均为临时聘用的。责任意识与安全意识较差,工作不认真,经常出现信息数据造假等不良现象。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以及程序化的程度较低。
三、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误区的解决措施探究
1、强化公路工程监理的委托程序
规范化的公路工程监理程序对促进公路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应予以淘汰要选择优质的监理单位,坚决杜绝内部监理单位中标。在选中监理单位后应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以便加强管理。
2、提高监理工作的取费标准和监理人员的自身素质
一个单位有多大的经济实力就决定了它有着怎样的工作效率与质量,监理单位也不例外,监理单位的经济实力越雄厚就越能够招聘到高层次和专业素质较高的监理人员,有利于提高监理队伍的监理水平和组建监理队伍。所以建设单位要能够保障监理工作的取费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拨出来的监理费用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使用,以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在监理工作的实践中,监理人员要不断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在签订监理合同时要规定清楚监理工作的内容和取费标准,如果在监理过程中发生了增加工作内容的情况时,就要向建设单位提出增加相应监理费用的要求。还有监理单位要不断提升监理人员的工作素质和自身素质,不仅如此还要努力提升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监理单位还要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專业技能的培训,使他们更好更高效的做好监理工作。
3、合理地对公路监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
3.1正确处理业主在施工现场中的行政干预
监理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自身所具备的权利,业主不得加以干预;这样,监理单位的行为与权利受到合同的保护,就不用再受到业主的影响。
3.2对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进行合理的维护
我国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进度、投资以及质量进行控制,对信息管理与合同管理进行协调;监理单位应当重视自身付款控制权的维护,与业主之间明确工程计量审批的权利,与业主之间签订相关的协议,避免业主对付款控制权造成影响。
3.3做好现场记录
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各个事项进行详细的记录,避免公路工程项目在建设中出现问题之后,事故责任混淆不清,对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应当作书面报告。监理人员在碰到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时,应当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请示业主,并且要让业主签字留存,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业主的重视,更是公路工程项目在竣工之后的备查资料。建筑企业应当重视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解决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存在的矛盾。
4、完善法律、法规
在公路监理上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完善,使监理工作快速向制度化与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现在我国在公路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公路工程的施工中所实施的监理工作还缺乏必须的刚性措施,所以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公路监理过程所用的专业法律中必须对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职权范围进行明文规定,不仅要把施工时的监理工作纳入到监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内,而且在公路工程的招投标阶段也要纳入到监理工作的范围之内,这就明确了监理人员可以在公路工程的哪个阶段开展监理工作,从而可以解决因为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和过程了解不够而产生的监理困难和监理不当。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监理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明确了监理内容和范围后,有利于防止人为原因在招投标阶段发生的问题。对于施工、建设、监理这三个单位所应该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和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法律上要有明文规定。监理与建设两个单位之间存在着委托和被委托的甲方乙方关系,整个监理工作中要按照合同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独立的监理工作,其他非监理人员不能随便干预正常合理的监理工作。监理与施工两个单位之间也是跟前两个相似的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人员要保证自己的职业情操和道德,对于施工单位的利益诱惑要坚决拒绝,因为监理质量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结束语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建设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建筑安全管理模式已渐渐不能适应现代大规模的建筑要求。现代社会要求必须从传统安全管理向现代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模式转变,只有应用创新安全管理模式,才能使安全生产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参考文献
[1]周佳.浅谈当前公路监理中存在的问题[J].江西建材,2014,02:160.
[2]罗九亮.浅谈公路监理行业中问题和应对措施[J].江西建材,2014,04:136.
[3]庞奇峰.浅谈我国公路监理存在的误区及解决措施[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3,09:44-45.
[4]黄继褔.公路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9:200-201.
关键词:公路监理;误区;解决举措
中图分类号:U492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监理在公路建设中的重要性
一般说来,公路工程施工难度较大,并且同时施工也要耗费很多的资金,工期的延误不仅对参与工程各方带来不好影响,而且也会严重影响到公路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施工进程呈现的质量问题有的难以弥补,有的乃至无法弥补给工程留下隐患。因而,施工监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是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质量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实践证明,一项工程实施了全委托监理,不但减少了不合理的开销,保证了工程质量和工期,还避免了许多合同纠纷并能保证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顺利实现,对业主和承包人都有利。工程监理新的体制的本质,就是建立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管理进程中的中心位置,作为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以外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运用建设单位委托的权利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实施全面监理。
二、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误区分析
1、规模增大过快,严重影响了该行业的持续发展
监理行业急于求得发展,满足现代社会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规模增大过快,严重影响了该行业的持续发展。在2008年,监理行业迎来了一次较好的发展机遇,不少监理公司纷纷成立,但因为技术力量薄弱和监理人员的素质较低,为了生存他们接工程时常常会使用低价策略,这样的竞争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例如监理工作的收费标准过低,监理企业大都维持在生存状态的运行水平,不容易积累有用的经验,所以发展比较艰难;监理人员工资比较低,技术素质低,这就使公路工程的进度、质量发生不少问题,这给监理行业造成混乱。还有招投标工作,管理不到位增加了监理市场上的不良竞争。所以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这能够帮助选择实力较强的施工与监理单位。这样招投标制度就应运而生了,法律中也有《招标投标法》对招标工作中的各种活动有明确的监督规范条款。但是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相关人员受到利益或正畸的驱使,使招投标环节中部分工作不重视法律约束,发生把招标项目分隔开来以逃避招标和相关规定的约束例如暗箱操作、曲线谋私,订立“阴阳合同”等。
2、管理模式陈旧
现在建筑市场上业主作为买方地位是很强势的,这就使业主的合同意识很差,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在计划经济制度下产生的基建管理模式到现在还在被使用着,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方面管理人员比监理人员还多,或者是有较多的管理层次,在监理过程中干涉较多和对于监理人员过分插手其本职工作;合同中被明确的权力很长时间不移交监理单位,使监理工程师不能充分发挥监理作用;业主没有什么科学管理意识,建设目标选定后采取压缩工期和造价的方法来降低成本,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次数较多或建设效果没有按照要求,严重影响了监理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管理。
3、监理人员的素质都不高,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理职能作用
监理机构在聘用监理人员时。没有严格地审查监理人员是否具有从业的资格,导致一些不具备监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相关岗位中工作,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监理队伍中监理人员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公路工程项目中的监理人员大多数均为临时聘用的。责任意识与安全意识较差,工作不认真,经常出现信息数据造假等不良现象。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以及程序化的程度较低。
三、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误区的解决措施探究
1、强化公路工程监理的委托程序
规范化的公路工程监理程序对促进公路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应予以淘汰要选择优质的监理单位,坚决杜绝内部监理单位中标。在选中监理单位后应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以便加强管理。
2、提高监理工作的取费标准和监理人员的自身素质
一个单位有多大的经济实力就决定了它有着怎样的工作效率与质量,监理单位也不例外,监理单位的经济实力越雄厚就越能够招聘到高层次和专业素质较高的监理人员,有利于提高监理队伍的监理水平和组建监理队伍。所以建设单位要能够保障监理工作的取费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拨出来的监理费用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使用,以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在监理工作的实践中,监理人员要不断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在签订监理合同时要规定清楚监理工作的内容和取费标准,如果在监理过程中发生了增加工作内容的情况时,就要向建设单位提出增加相应监理费用的要求。还有监理单位要不断提升监理人员的工作素质和自身素质,不仅如此还要努力提升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监理单位还要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專业技能的培训,使他们更好更高效的做好监理工作。
3、合理地对公路监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
3.1正确处理业主在施工现场中的行政干预
监理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自身所具备的权利,业主不得加以干预;这样,监理单位的行为与权利受到合同的保护,就不用再受到业主的影响。
3.2对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进行合理的维护
我国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进度、投资以及质量进行控制,对信息管理与合同管理进行协调;监理单位应当重视自身付款控制权的维护,与业主之间明确工程计量审批的权利,与业主之间签订相关的协议,避免业主对付款控制权造成影响。
3.3做好现场记录
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各个事项进行详细的记录,避免公路工程项目在建设中出现问题之后,事故责任混淆不清,对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应当作书面报告。监理人员在碰到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时,应当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请示业主,并且要让业主签字留存,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业主的重视,更是公路工程项目在竣工之后的备查资料。建筑企业应当重视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解决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存在的矛盾。
4、完善法律、法规
在公路监理上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完善,使监理工作快速向制度化与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现在我国在公路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公路工程的施工中所实施的监理工作还缺乏必须的刚性措施,所以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公路监理过程所用的专业法律中必须对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职权范围进行明文规定,不仅要把施工时的监理工作纳入到监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内,而且在公路工程的招投标阶段也要纳入到监理工作的范围之内,这就明确了监理人员可以在公路工程的哪个阶段开展监理工作,从而可以解决因为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和过程了解不够而产生的监理困难和监理不当。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监理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明确了监理内容和范围后,有利于防止人为原因在招投标阶段发生的问题。对于施工、建设、监理这三个单位所应该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和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法律上要有明文规定。监理与建设两个单位之间存在着委托和被委托的甲方乙方关系,整个监理工作中要按照合同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独立的监理工作,其他非监理人员不能随便干预正常合理的监理工作。监理与施工两个单位之间也是跟前两个相似的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人员要保证自己的职业情操和道德,对于施工单位的利益诱惑要坚决拒绝,因为监理质量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结束语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建设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建筑安全管理模式已渐渐不能适应现代大规模的建筑要求。现代社会要求必须从传统安全管理向现代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模式转变,只有应用创新安全管理模式,才能使安全生产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参考文献
[1]周佳.浅谈当前公路监理中存在的问题[J].江西建材,2014,02:160.
[2]罗九亮.浅谈公路监理行业中问题和应对措施[J].江西建材,2014,04:136.
[3]庞奇峰.浅谈我国公路监理存在的误区及解决措施[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3,09:44-45.
[4]黄继褔.公路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9: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