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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确保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有法可依。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颂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根据决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在报告中指出,城市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解决物权法施行后城市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在有关财产征收法律制定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是必要的。
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国家将实施强制免疫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对于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国家将实施强制免疫。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该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立法规范检验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
作者:许迎华
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这将为加强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为促进检验市场社会化,防止行业垄断和部门保护倾向,保障检验机构的公平竞争和检验服务的公正独立,条例在总则中规定,除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检验机构外,检验机构不得与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为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条例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检验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为规范检验服务行为,条例规定,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检验业务,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此外,条例还对抽样规范、样品处理、检验费用、检验机构建立档案及保密义务等内容作了规定。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确保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有法可依。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颂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根据决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在报告中指出,城市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解决物权法施行后城市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在有关财产征收法律制定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是必要的。
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国家将实施强制免疫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对于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国家将实施强制免疫。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该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立法规范检验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
作者:许迎华
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这将为加强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为促进检验市场社会化,防止行业垄断和部门保护倾向,保障检验机构的公平竞争和检验服务的公正独立,条例在总则中规定,除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检验机构外,检验机构不得与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为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条例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检验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为规范检验服务行为,条例规定,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检验业务,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此外,条例还对抽样规范、样品处理、检验费用、检验机构建立档案及保密义务等内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