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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期付款销售的会计处理。我国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尽相同。本文拟对中国与美国的分期付款销售会计处理进行比较,以期增进了解,促进协调。一、会计处理方洁的比较按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分期付款销售只允许使用分期付款法。在美国会计中,对分期付款销售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即期法。如果在分期付款销货日,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已满足,即有关的资产已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则卖方对买方应尽的主要经济义务已完成,与之相关的费用均能合理预计。那么即使销货款需分期收回,对收入的确认、记录也应在销售成立时进行。这是与我国的分期付款销货处理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