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局限性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w456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法律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发挥着重要作用,时至今日,法律已经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指南。即使是“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深入,也在逐渐摆脱“人治”,推行“法治”。对于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人们首先想到通过立法来解决,这是可喜的现象,说明法治观念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但同时也应注意到,我们在批判“法律虚无主义”的同时正在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法律万能主义”。社会生活中一遇到新问题、新现象,人们就呼吁立法,仿佛依靠法律一切问题都能迎刃而解,仿佛依靠法律就能创造和谐社会。从古至今,推崇“法律万能论”而屡获失败的案例证实,法律并非万能之器,想依靠法律解决包括道德困境、行政难题和社会痼疾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只会适得其反、事与愿违。法律存在着其固有的局限性。笔者试图结合实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关键词 联系实际 法律 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自身属性的局限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由此派生出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不能朝令夕改。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具体的、多样的、易变的,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是以前所不曾出现的,这就必然造成法律相对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和僵化性。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法律本身就具有不可避免的时间上的滞后性。
  2006年广州发生的“许霆案”震动全国,许霆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在银行ATM提款机上多次取款共计175000元后携款潜逃。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二审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但是基于舆论压力,量刑上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由于我国没有完全适用本案的法律,无法准确判定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导致一审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二审最后改判为获刑5年和追缴非法所得;两判差距甚远。缘其根本,是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原因造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技的不断进步,将有更多无法预料的案件是法律规定所不涉及的,这是法律自身局限性在现实社会面前的必然结果。
  二、法律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和最佳手段。法律主要调整的是人的行为,不同于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主要从人的心理和思想上产生约束力和影响力。这根本在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而习惯与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社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靠社会舆论和品质修养来实现的。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法律手段只能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其他部分仍然需要道德、教育、政策、纪律等手段并用。
  2011年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属于“见死不救”的典型案例,虽然在全国掀起一阵提倡立法惩处见死不救的呼声,但大部分法律界人士都不赞成对此立法。法律只能规定应该作为或不作为,而不能规定人的思想和道德,道德舆论对人的约束不能被法律惩戒所替代。因为法律的威慑作用在实践中是有条件的,无论投入多大的成本,只能减少某些犯罪,却不可能依靠它来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如果将道德范畴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体现的不是社会的进步而是倒退。
  再如前些年修改《婚姻法》时,不少人呼吁增加对“第三者”和“婚外情”的法律惩罚,引发众多关注。殊不知,对这些现象加以干涉将势必使法律触及人的情感领域,而这是法律根本无法胜任的。事实上,社会生活中的某些问题和现象,都不能由法律强行干涉,只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加以调整,如果他们互相“越位”,轻则无功而返,重则秩序混乱,让社会付出惨重代价。
  三、法律实施过程的局限性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其规则是抽象、概括和普遍的。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抽象的规则要作用于具体的案件,必然通过法律实施包括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来实现,其中执法者的职业素质和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都对法的实施起相当的影响作用。如果执法者没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法律再好,其作用也难以发挥,“良法”执行的不好,也会变成“恶法”。与此同时,守法者的法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和社会氛围等也直接影响着法律作用的发挥。
  法律实施过程离不开执法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执法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从全国各类案件的处理上看,各地各级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各行其事,案情相类似的案件裁判结果差距巨大。刑事案件中尤以反贪案件为最。2000年某省一被告人因受贿500多万元被判死刑,但此后受贿900多万元的另一省被告人却被判无期徒刑。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如同橡皮筋,稍拉便长,略松即短。 还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所代表当事人的裁判结果,不惜对法官进行拉拢和贿赂。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精神和职业素养的缺失,势必会影响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律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局限性不仅会影响社会公正、公平,甚至可能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任。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的局限性在法律产生之日起就如影随形。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认识到法律“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法治水平,营造法治氛围,才能充分利用法律的优势,在合适的时机和领域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38页.
  [2]屈茂辉、余佐鹏.论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国律师网.
其他文献
摘要 目前学界对见危不救能否入罪,存在不同的观点, 大多数人认为见危不救应当构成犯罪,本文以一个案例为引导,结合论述了见危不救构成犯罪的要件。  关键词 见危不救 不作为犯罪 社会危害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一、由一则案例引出问题  青年李某在回家的路上看见一女子胡某在车站等车,询问是否愿意同行。后胡某同意同行,中途不知何因,女子突然跳出车外,李某以为其他人会
农田水利工程基本都位于露天之下,受自然因素与生产经营模式及管理体制的影响,经常发生不同形式的破坏或损毁.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农田水利工程的功能,本文简述了农田水利中灌溉
营造法治环境转变执法理念rn为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们从内外两个方面狠抓 “十六条意见”的宣传贯彻:一是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 将学习服务经济发展“十六条意见”
期刊
如何针对产业特点,提高房地产项目工程的监理质量,为开发商提供优质服务,成为监理企业领先市场的重要因素.本文结合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目前监理工作的现状,对工程监理在
摘要 民事诉讼目的论作为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在近年受到了我国诉讼法学者们的重视,他们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形成了民事诉讼目的多元论、程序保障论、纠纷解决论等观点。本文对于这些当前学界流行的民事诉讼目的论进行了一定的反思,以求对民事诉讼目的的科学界定提供借鉴。  关键词 民事诉讼目的 多元论 程序保障论 纠纷解决论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民事诉讼目的论
工程资料管理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对单位工程竣工备案的重要档案材料,全面反映了工程质量和验收情况,是反映工程状况的重要文件.为此,本文主要对工程项目资料管理存在的
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6周年.6年来,特别是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以来,我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
期刊
如何追求公共利益和追求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伦理研究的前提,然而什么是公共利益,人们对此理解并不相同,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付出与享有往往存在不
期刊
中越两国是山水相连的近邻,两国人民之间的交往与友谊源远流长.近、现代以来,中越两国命运相连.中越关系历史渊源很深,但交织着一些恩恩怨怨,不少问题都牵动民族感情.复杂敏
档案既是公路工程建设的真实反映和记录,也是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依据.其在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维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阐述了公路工程档案的主要特征,对公路工程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