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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学界对见危不救能否入罪,存在不同的观点, 大多数人认为见危不救应当构成犯罪,本文以一个案例为引导,结合论述了见危不救构成犯罪的要件。
关键词 见危不救 不作为犯罪 社会危害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一、由一则案例引出问题
青年李某在回家的路上看见一女子胡某在车站等车,询问是否愿意同行。后胡某同意同行,中途不知何因,女子突然跳出车外,李某以为其他人会救她,就未救助。事后因该胡某未得到及时急救而死亡。因胡某死亡,也不能查证其死亡原因,问该男子李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话构成什么罪?
见危不救现象有日益增多的趋势,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与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义愤与广泛议论,对此展开了伦理的、法律的和社会学方面的广泛讨论,所有的批判最终归结为对如何规制这种行为、减少这种现象的激烈争论。早在1999 年全国人大第九届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议增设“见危不助罪”,2001 年人大代表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上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的罪名,要求用刑法来惩治冷漠。2004 年3月的全国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建议增设“见危不救罪”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由于社会中见危不救行为的广泛存在,这一提案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就“什么是见危不救、对见危不救的惩处应该由法律还是道德来进行、目前我国增设“见危不救罪”是否具有可行性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论。在社会各界的讨论中, “见死不救、见危不救”是两个包括范围很广的概念。我们可以依据刑法理论把“见危不救”初步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有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 另一类是无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本文的探讨对象仅限于第二类的“见危不救”, 即无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能否实行犯罪化的问题。而就此问题来说要看该男子是否犯罪,是否构成见危不救罪?就是要先确定该男子是不是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而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要有一定的特定义务,而此种义务从何而来呢?就上述疑问,本文将作进一步分析。
二、见危不救入罪的构成要件
而在此案例中有没有作为义务呢?该案例中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不是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那么是不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显然此案例中的免费搭乘不属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是不是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关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有几个值得研究的:第一,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第二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而引起作为的义务?第三,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作为?很显然这些都是很值得讨论的,一般来讲对于几个问题都是否定的。
从案情上看,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胡某乘车,后不知胡某何故而跳出车外,李某以为其他人会救助而未实施救助,事后因该女子未得到及时急救而死亡。李某对胡某的死看来是过于自信,李某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后来发生了胡某未被及时抢救而死亡的结果。李某在胡某跳下车后明知其可能会死亡,不仅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还马上离开了事故现场,胡某未及时抢救而死亡的。综观案情,有以下几个细节值得注意:其一,胡某中途跳车,胡某为什么会跳车,这是本案的关键。因李某身亡,也没有其他任何线索可以查到什么原因使胡某跳车。司机李某也坚称不知道其为何跳车。其二,在途中不知胡某何故而跳出车外,李某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李某过于轻信地以为其他人会救助而未实施救助。这时李某应当知道这很可能会最终导致李某身亡的。其三,当胡某跳车时,李某都看在眼里;其四,李某见胡某跳车后,没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马上离开了事发地。结合前文我们谈到的不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来看,我们分析以上细节:李某作为一个智力及精神各方面正常的成年男性,应当能够认识到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会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既然能够认识到这些情况,张某作为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就应当想办法及时救助。但是张某采取的措施恰恰相反,在预见到胡某很可能死亡情况下,还开车离开现场,显见其对李某的死亡至少是抱持着疏忽大意态度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对于以上这些,李某都有充分的认识,但其仍然在该认识支配下实施了以上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又最终导致了胡某的死亡。因为没办法查清胡某是为何而跳车,我们抛开胡某在车里不是因为李某的原因而跳车的情况,也至少认为:李某之不作为在性质上等价于作为形态的过失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龚义年.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东疆学刊,2010(3).
[3]潘庸鲁,关于设定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问题研究,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8,3(2).
[4]古丽,建议增设公民不履行救助义务罪,新疆社会经济.1994(6).
关键词 见危不救 不作为犯罪 社会危害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一、由一则案例引出问题
青年李某在回家的路上看见一女子胡某在车站等车,询问是否愿意同行。后胡某同意同行,中途不知何因,女子突然跳出车外,李某以为其他人会救她,就未救助。事后因该胡某未得到及时急救而死亡。因胡某死亡,也不能查证其死亡原因,问该男子李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话构成什么罪?
见危不救现象有日益增多的趋势,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与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义愤与广泛议论,对此展开了伦理的、法律的和社会学方面的广泛讨论,所有的批判最终归结为对如何规制这种行为、减少这种现象的激烈争论。早在1999 年全国人大第九届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议增设“见危不助罪”,2001 年人大代表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上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的罪名,要求用刑法来惩治冷漠。2004 年3月的全国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建议增设“见危不救罪”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由于社会中见危不救行为的广泛存在,这一提案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就“什么是见危不救、对见危不救的惩处应该由法律还是道德来进行、目前我国增设“见危不救罪”是否具有可行性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论。在社会各界的讨论中, “见死不救、见危不救”是两个包括范围很广的概念。我们可以依据刑法理论把“见危不救”初步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有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 另一类是无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本文的探讨对象仅限于第二类的“见危不救”, 即无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能否实行犯罪化的问题。而就此问题来说要看该男子是否犯罪,是否构成见危不救罪?就是要先确定该男子是不是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而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要有一定的特定义务,而此种义务从何而来呢?就上述疑问,本文将作进一步分析。
二、见危不救入罪的构成要件
而在此案例中有没有作为义务呢?该案例中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不是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那么是不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显然此案例中的免费搭乘不属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是不是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关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有几个值得研究的:第一,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第二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而引起作为的义务?第三,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作为?很显然这些都是很值得讨论的,一般来讲对于几个问题都是否定的。
从案情上看,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胡某乘车,后不知胡某何故而跳出车外,李某以为其他人会救助而未实施救助,事后因该女子未得到及时急救而死亡。李某对胡某的死看来是过于自信,李某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后来发生了胡某未被及时抢救而死亡的结果。李某在胡某跳下车后明知其可能会死亡,不仅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还马上离开了事故现场,胡某未及时抢救而死亡的。综观案情,有以下几个细节值得注意:其一,胡某中途跳车,胡某为什么会跳车,这是本案的关键。因李某身亡,也没有其他任何线索可以查到什么原因使胡某跳车。司机李某也坚称不知道其为何跳车。其二,在途中不知胡某何故而跳出车外,李某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李某过于轻信地以为其他人会救助而未实施救助。这时李某应当知道这很可能会最终导致李某身亡的。其三,当胡某跳车时,李某都看在眼里;其四,李某见胡某跳车后,没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马上离开了事发地。结合前文我们谈到的不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来看,我们分析以上细节:李某作为一个智力及精神各方面正常的成年男性,应当能够认识到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会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既然能够认识到这些情况,张某作为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就应当想办法及时救助。但是张某采取的措施恰恰相反,在预见到胡某很可能死亡情况下,还开车离开现场,显见其对李某的死亡至少是抱持着疏忽大意态度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对于以上这些,李某都有充分的认识,但其仍然在该认识支配下实施了以上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又最终导致了胡某的死亡。因为没办法查清胡某是为何而跳车,我们抛开胡某在车里不是因为李某的原因而跳车的情况,也至少认为:李某之不作为在性质上等价于作为形态的过失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龚义年.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东疆学刊,2010(3).
[3]潘庸鲁,关于设定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问题研究,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8,3(2).
[4]古丽,建议增设公民不履行救助义务罪,新疆社会经济.19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