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道路交通犯罪规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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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不断的刑事立法修正,日本作為大陆法系国家在道路交通犯罪规制方面的典型代表,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惩治体系。司法实践中,对道路交通犯罪的规制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
  关键词 大陆法系 道路交通 犯罪 刑法规制 现状
  作者简介:刘婷,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员额内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学、检察实务。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33
  一、日本道路交通犯罪规制概述
  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日本采取的是刑法典加特别刑法的模式来规定犯罪与刑罚 。就道路交通犯罪而言,主要是由属于狭义的特别刑法的《关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伤行为的处罚法》和属于行政刑法的《道路交通法》予以规定 。
  (一)《道路交通法》中的道路交通犯罪
  日本《道路交通法》以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和管理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基于行政刑法的特点,《道路交通法》规定的内容较为宽泛。
  1.酒后驾驶行为。《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驶行为进行了全面的禁止,并且根据饮酒的程度设置了两种不同的刑罚规定。一是酒后驾驶,在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0mg/100ml时,处三年以下惩役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二是醉酒驾驶,在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2.超速行驶行为。《道路交通法》在对超速行驶行为进行规定时,将犯罪行为根据主观形态进行了区分,即设定了故意超速行驶和过失超速行驶,并在科处的刑罚方面体现出了明显的差异。其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故意超速行驶的,处六个月以下惩役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过失超速行驶的,处三个月以下禁锢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
  3.无资格驾驶行为。日本道路交通犯罪中,无资格驾驶行为包括无证驾驶罪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驾驶证罪。其中无证驾驶罪由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超出准驾范围驾驶车辆的,处三年以下惩役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此处的未取得驾驶资格还包括驾驶员因违法相关规定而使驾驶证效力停止的情况。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驾驶证罪由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通过伪造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惩役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本罪中的“不正当手段”所涵盖的范围较广,除包括通过诈骗等积极的不正当手段外,还包括故意隐瞒不能取得驾驶证的事实等消极的不正当手段。
  4.帮助犯行为。除上述三类较为严重的道路交通犯罪行为外 ,《道路交通法》还对部分道路交通犯罪的帮助行为做了入罪规定。一是酒后驾驶的帮助行为,其包括为酒后驾驶者提供车辆、为可能的酒后驾驶者提供含有酒精的饮品及明知驾驶者处于酒后或醉酒状态而要求、请求乘坐车辆的三类行为。对此三类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道路交通法》分别规定科处二至五年以下惩役或30万至100万日元以下罚款。二是无资格驾驶的帮助行为,包括为无资格驾驶者提供车辆及要求、请求与无资格驾驶者同乘的行为,分别规定科处二至三年以下惩役或30万至50万日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伤行为的处罚法》中的道路交通犯罪
  与《道路交通法》中规制的多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危险犯性质的道路交通犯罪行为不同,日本《关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伤行为的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所规制的均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具有实害犯性质的道路交通犯罪行为。
  1.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对六类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事故致人伤害的处十五年以下惩役、致人死亡的处一年以上有期惩役 。六类危险驾驶行为具体包括:受酒精或药物影响,在明知自己难以正常状态驾驶机动车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死伤的;故意以过快的速度或与道路状况(雨雪造成的路面湿滑、崎岖山路等)不相适应的速度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伤的;无驾驶技能 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伤的;以妨害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为目的,阻挡或过度靠近车辆或行人而发生事故致人死伤的;故意无视交通信号并以较为危险的速度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伤的;以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速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 上驾驶机动车的。
  2.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陷入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处十二年以下惩役,致人死亡的处十五年以下惩役;受可能会导致产生驾驶障碍的疾病的影响,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陷入无法正常驾驶的状态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处以与前项规定相同的处罚。
  3.发觉免脱罪。前述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和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中,均规定了“受酒精或药物影响”,而不能以正常状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犯罪行为,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受酒精或药物影响的证据如不能被及时固定,就极易随着时间而消失。实践中,有不少行为人为摆脱罪责,而采取逃离现场或事发后再次饮酒、服药的方式,使警察无法确定其是否处于“受酒精或药物影响”的状态。针对这一问题,“处罚法”在第四条规定,为隐灭驾驶行为受酒精或药物影响的证据,而实施再次饮酒、服药、离开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十二年以下惩役。
  4.过失驾驶致死伤罪。作为“处罚法”的第五条规定,与前三条采取列举式的描述方式不同,过失驾驶致死伤罪以概括性的规定对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疏于对驾驶机动车必要义务的注意,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的,处七年以下惩役、禁锢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造成的伤害较为轻微时,可酌情免除处罚。
  二、日本道路交通犯罪规制现状评析
  近年来,通过不断的刑事立法修正,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道路交通犯罪规制方面的典型代表,已经形成了以《道路交通法》和《关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伤行为的处罚法》为核心的一元化刑法惩治体系。司法实践中,日本刑法对道路交通犯罪的规制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 。其对我国刑事立法有借鉴意义的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的道路交通犯罪行为多,犯罪圈较大
  《道路交通法》中,将大量未造成实害后果的轻微失范行为做了入罪处理,如将超速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均规定为犯罪 。这种做法,明显提高了此类行为的违法成本。也正是基于严格的刑法规范,才使得日本成为道路交通文明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二)大量采用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形式
  《道路交通法》和“处罚法”中,共规定了30余个过失危险犯性质的道路交通犯罪,主要包括过失超速驾驶、过失无视信号灯驾驶、过失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驾驶、过失在禁止停车的场所停车等罪名。这些罪名的共同点在于,其失范情节较轻,没有严重的现实危害性,因此这些罪名的法定刑普遍偏低,除过失超速驾驶罪的法定刑为“三个月以下禁锢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外,其他罪名均之规定了罚金刑,且罚款数额也都在10万日元以下。
  (三)明确了多款帮助犯罪名
  《道路交通法》中对于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道路交通犯罪行为的帮助行为都做了入罪处理,并根据情节设定了不同的刑罚。将提供含有酒精的饮品、提供机动车、请求要求同乘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扩大处罚对象范围,有利于提高打击力度,方便更好的惩治和预防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性质较为恶劣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量刑幅度合理,法定刑呈“轻重有序”的态势
  《道路交通法》和“处罚法”中,依据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行为的现实危险性、行为的恶劣程度和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为每个罪名都设置的较为合理的量刑幅度。如对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确定了较高的法定刑,而对过失超速驾驶等过失危险犯罪行为设定了较短的刑期或罚金刑。通过合理设置法定刑,日本刑法对道路交通犯罪的规制基本形成了“由弱到强”、“轻重有序”的阶梯性刑罚体系。
  注释:
  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当代法学.2006(1).5.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367.
  日本学者冈野光雄将这三类道路交通犯罪行为称为道路交通法中的“交通三恶”。
  日本刑法中规定的有期惩役,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作为与“无证驾驶加重罪”的區别,此处无驾驶技能主要是指有驾驶执照,却没有驾驶经验和技能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此处禁止通行的道路一般指:(1)禁止车辆通行的道路;(2)自行车及行人专用道路;(3)单行道逆行;(4)高速公路逆行。
  数据来源:日本警察厅,http://www.npa.go.jp,2016年7月10日访问(此网站国内访问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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