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针对法律法规英译文本现状,探索以“法”的理念建构法律法规译本的规范体系是一项重要的课题。本文通过对法律法规译本现状研究,确立了以“法”的理念为译文译本规范的最高指导原则,即译本须保障“法”的统一性、唯一性和准确性等。本文指出,译本规范须以“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法”为衡量译文译本的根本规范。
关键词: 法律法规英译文本现状研究
中国法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范围日渐广泛,层次逐渐深入。①近年来其特点主要呈现为:第一,国际司法领域,国际法院(ICJ)、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国际刑事法院(ICC)、卢旺达刑事法庭(ICTR)、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ICTY)和国际常设仲裁法院(PCA)等诸多国际司法机构在各类活动中,长期以来都有中国籍法官主持或者参与多项工作。第二,国际经济法领域,入世后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就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中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措施下没有硝烟的战场。据2008年底WTO相关信息,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受反倾销“起诉”最多国家之一。第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领域,区域性、多边性经贸关系频繁且广泛。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2003年起中国已成为欧盟对外贸易伙伴排名榜上的第二名,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两个安排(CEPA)。②但与此同时,中国法律法规英译文本的制定相对滞后,“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尤其是入世后,法律法规英译成为对外法律交流和贸易活动中的重要环节……”。③
一、中国法律法规的译本现状
入世后,法律法规清理和相应译文译本制定与颁布的数量已日渐不能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对外需求,这催生中国提供更加全面系统、权威稳定的官方译本,尤以英译文本为其首要需求。
(一)法律法规的译文译本公布版本数量有限,绝大多数尚未制定与发布。
中国相应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已对“公司法”、“合同法”、“外贸法”、“三资企业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法规进行了英译,许多主要基础性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没有正式官方译文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二)法律法规译文译本的发布机关分散不一,管理不统一。
刊载相关国家立法、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媒体系统在此环节上显得薄弱。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除宪法(中英文本)外迄今没有系统性或者指导性地刊登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外文文本;最高人民法院英文版的法律法规只有两页目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更是无处可寻。查阅“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需要到其执法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而这些都是国家基础性法律。大多国家机关和政府机关的网站上也只能偶尔查阅到零散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港澳和双边协定或多边条约的英文文本。
(三)法律法规英译本的国家制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没有保障。
其一,不同位阶之“法”的译文译本缺乏统一有效的规范指导(如,全国性法律和(立法、司法)解释等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组织翻译和审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各部门、各地方组织翻译和审定)。④其二,非国家机关和政府机关,如各种出版社、翻译社、学术团体等的译文译本良莠不齐,这些多出于商业目的下,缺乏相应司法机关指导和监督,当然没有权威性可言。
(四)法学/律翻译研究限于语言而止于法律。
我们在中国知网(CNKI)的“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上进行调研,查阅“中国期刊网”、“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库”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等学术文献网上2005—2008年近200篇(近乎全部)“法律翻译”类文章后发现:研究角度基本为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中的语言学理论,如功能理论、关联理论和简明法律语言原则等,研究范围绝大多数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研究方向为语言学、语法学、词汇学、修辞学和语用学等,研究宗旨为语言学某个分支的发展而进行的拓展。
二、以“法”的理念建构译本规范
鉴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译文译本现状,关注“法”的语言转换且注重“法”的概念、规范、原则和理念的转化,从方法论上探索法律法规的英译文本的体系化制定和构建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一)研究法律译文译本与法的关系。
国际上多边、双边性公约或条约,乃至民商事合同或仲裁协定等一般都规定签字语文文本应有相同之意义,即“同时作准的语文文本”。实际上任何两种文本都是存在差别的,法律翻译过程所受的影响和制约因素存在于诸多方面。
1.法律文本翻译与法的关系。法律文本/书翻译的目的读者最终是法律人,译文译本必须能够得到最接近原文的法律文本的内涵意义。法律英译文本的接受者主要是外国法律人士,为保证法律条文的内容性所期待的法律效果的实现,我们应不惜使用较为刻板的外文法律词汇(如法律术语中的拉丁语)和法律文体(英文文书),同时应考虑到与国际条约和惯例保持一致性。
2.法律译文译本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法律翻译与法律解释实质上都是法律的诠释形式,解释一般通过原文进行且通常有国家正式解释,翻译则通过第二语文力求作出保证一致的解释和适用而保留单一法律的唯一性文本且通常没有国家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国际法领域公认的法律解释原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⑤就用语语境(context)、使用目的及宗旨(object and purpose)、通常意义(ordinary meaning)和善意解释(in good faith)这四组法律词汇,意味着法律法规的译文译本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律解释。虽然现实中的法律解释必须遵照不同社会、国家体制下的法律文本,对其内容的解释也要参照相应的法律体制,但应认为该条文对译文译本制定了“拟制”的翻译标准。现实中人为造“法”的翻译已使得量译文译本背离原法律条文或文书意义,因此以“法”之精神”确立译文译本规范或衡量准是必要的,应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译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不“遵译守法”的译本必须“绳之以法”,此法就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二)统一法律译本的制定方针,确立法律文本翻译原则。
1.保障“法”的统一性、唯一性和准确性。法律文本翻译的统一性应该上升为政府的工作,法律术语、法律译本应该保证唯一性,众多的译本意见必须统一于具有法定性的唯一的翻译版本。
2.确立法律译本制定必须遵从“法”的原则。(1)译文内涵符合法律精神,译文语言符合法律行文。将法律表达作为主要目标,译文译本要能在实践与原文(中文)法律文本上产生同样法律效果。(2)法律在译本与原文上求同存异原则。法律体系(体制)、法律语言文化差异很大,因此译文译本应该允许差异并努力缩小差异。⑥(3)法律语言文化比照补足原则。译文译本须尽量用目的语或目的法中既有成分进行比照,比照欠缺时替换,替换欠缺时补充。如,《200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5.1.6条确定履行的质量规定,如合同中既未规定,又无法根据合同确定履行质量,则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使其履行质量达到合理标准,且不得低于此情况下平均水准。
(三)细化法律译本翻译的具体规范。
1.规范法律文本翻译格式。格式,是所有法律文本或文书必须遵守的第一前提。各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在不同类属法律文本上都有自己的行文惯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2.1.19条(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都有法律文本的行文惯例。
2.遵循固有法律行文习惯。法律句式,从语法学上亦然由句法与词法构成,但法律翻译所用法言法语言毕竟有其独特性,不可在译文译本翻译中想当然删减或增加;法律语言中同义反复(Parallelism)或近义词重复现象也大量存在;法律行文中插入语成分(Interruption)同样俯拾即是。
3.恪守法律术语,严谨准确措辞,如法律语言行文使用大量关联词和沿用的许多古英文或者拉丁文等。
三、简论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英译文本规范从整体上的建构,虽并非中国相关立法与行政机关在使用官方语文之外的当然义务,但这是中国法治建设链条中重要一环。第一,构建中国法律法律英译文本规范有着重要现实意义。1.这不但能为中国法律树立国际形象,而且将从外部促进中国社会、经济和法律等各方面全面建设发展。2.这是中国法治建设中静态建设和动态需求两个方面的需要。当前中国与全球的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民商事诉讼和仲裁,乃至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等国际化法律事务,不但需要中文法律文本,而且切切实实需要权威的、稳定的、规范的中国官方译本(尤其英译文本)。第二,确立以“法”的理念为法律法规译文译本规范的最高指导原则。推进相关学术研究深入开展、政府机构及早重视,整体上提高译文译本质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其前提必须以“法”为出发点、以“法”为落脚点,以“法”为衡量译文译本的根本规范。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北京:“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2008.2.
②中国新闻网,2005年广西南宁举办了首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签署了《南宁宣言》;2006年于越南举办第二届并签订《下龙湾共识》;2007年于重庆举办了第三届,同年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于广西民族大学揭牌等等。
③杜金榜,张福,袁亮.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中国翻译,2004.5.
④杜金榜主编.法律交流原则与法律翻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5.10.
⑤国际法委员会网.http://www.un.org/chinese/law/ilc/treaty. htm(“解释之通则”,第1款)
⑥张玉卿主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4.7条的规定).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1.1:314-315.
参考文献:
[1]Kachru.The Other Tongue:English Across Culture[M].Illinois: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1992:63-65.
[2]Deborah Cao.法律翻译[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7.
[2]曾令良主编.法律英语[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3]李克兴,张新红著.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1,VOL1.
[4]张玉卿主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M].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1,(1).
[5]龚柏华著.国际商事合同制作原理[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10,(1).
[6]陆文慧主编.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M].法律出版社,2004.7,(1).
[7]孙万彪.英汉法律翻译教程[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
本文系2008年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项目内容。
关键词: 法律法规英译文本现状研究
中国法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范围日渐广泛,层次逐渐深入。①近年来其特点主要呈现为:第一,国际司法领域,国际法院(ICJ)、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国际刑事法院(ICC)、卢旺达刑事法庭(ICTR)、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ICTY)和国际常设仲裁法院(PCA)等诸多国际司法机构在各类活动中,长期以来都有中国籍法官主持或者参与多项工作。第二,国际经济法领域,入世后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就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中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措施下没有硝烟的战场。据2008年底WTO相关信息,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受反倾销“起诉”最多国家之一。第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领域,区域性、多边性经贸关系频繁且广泛。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2003年起中国已成为欧盟对外贸易伙伴排名榜上的第二名,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两个安排(CEPA)。②但与此同时,中国法律法规英译文本的制定相对滞后,“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尤其是入世后,法律法规英译成为对外法律交流和贸易活动中的重要环节……”。③
一、中国法律法规的译本现状
入世后,法律法规清理和相应译文译本制定与颁布的数量已日渐不能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对外需求,这催生中国提供更加全面系统、权威稳定的官方译本,尤以英译文本为其首要需求。
(一)法律法规的译文译本公布版本数量有限,绝大多数尚未制定与发布。
中国相应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已对“公司法”、“合同法”、“外贸法”、“三资企业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法规进行了英译,许多主要基础性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没有正式官方译文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二)法律法规译文译本的发布机关分散不一,管理不统一。
刊载相关国家立法、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媒体系统在此环节上显得薄弱。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除宪法(中英文本)外迄今没有系统性或者指导性地刊登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外文文本;最高人民法院英文版的法律法规只有两页目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更是无处可寻。查阅“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需要到其执法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而这些都是国家基础性法律。大多国家机关和政府机关的网站上也只能偶尔查阅到零散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港澳和双边协定或多边条约的英文文本。
(三)法律法规英译本的国家制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没有保障。
其一,不同位阶之“法”的译文译本缺乏统一有效的规范指导(如,全国性法律和(立法、司法)解释等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组织翻译和审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各部门、各地方组织翻译和审定)。④其二,非国家机关和政府机关,如各种出版社、翻译社、学术团体等的译文译本良莠不齐,这些多出于商业目的下,缺乏相应司法机关指导和监督,当然没有权威性可言。
(四)法学/律翻译研究限于语言而止于法律。
我们在中国知网(CNKI)的“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上进行调研,查阅“中国期刊网”、“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库”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等学术文献网上2005—2008年近200篇(近乎全部)“法律翻译”类文章后发现:研究角度基本为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中的语言学理论,如功能理论、关联理论和简明法律语言原则等,研究范围绝大多数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研究方向为语言学、语法学、词汇学、修辞学和语用学等,研究宗旨为语言学某个分支的发展而进行的拓展。
二、以“法”的理念建构译本规范
鉴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译文译本现状,关注“法”的语言转换且注重“法”的概念、规范、原则和理念的转化,从方法论上探索法律法规的英译文本的体系化制定和构建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一)研究法律译文译本与法的关系。
国际上多边、双边性公约或条约,乃至民商事合同或仲裁协定等一般都规定签字语文文本应有相同之意义,即“同时作准的语文文本”。实际上任何两种文本都是存在差别的,法律翻译过程所受的影响和制约因素存在于诸多方面。
1.法律文本翻译与法的关系。法律文本/书翻译的目的读者最终是法律人,译文译本必须能够得到最接近原文的法律文本的内涵意义。法律英译文本的接受者主要是外国法律人士,为保证法律条文的内容性所期待的法律效果的实现,我们应不惜使用较为刻板的外文法律词汇(如法律术语中的拉丁语)和法律文体(英文文书),同时应考虑到与国际条约和惯例保持一致性。
2.法律译文译本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法律翻译与法律解释实质上都是法律的诠释形式,解释一般通过原文进行且通常有国家正式解释,翻译则通过第二语文力求作出保证一致的解释和适用而保留单一法律的唯一性文本且通常没有国家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国际法领域公认的法律解释原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⑤就用语语境(context)、使用目的及宗旨(object and purpose)、通常意义(ordinary meaning)和善意解释(in good faith)这四组法律词汇,意味着法律法规的译文译本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律解释。虽然现实中的法律解释必须遵照不同社会、国家体制下的法律文本,对其内容的解释也要参照相应的法律体制,但应认为该条文对译文译本制定了“拟制”的翻译标准。现实中人为造“法”的翻译已使得量译文译本背离原法律条文或文书意义,因此以“法”之精神”确立译文译本规范或衡量准是必要的,应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译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不“遵译守法”的译本必须“绳之以法”,此法就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二)统一法律译本的制定方针,确立法律文本翻译原则。
1.保障“法”的统一性、唯一性和准确性。法律文本翻译的统一性应该上升为政府的工作,法律术语、法律译本应该保证唯一性,众多的译本意见必须统一于具有法定性的唯一的翻译版本。
2.确立法律译本制定必须遵从“法”的原则。(1)译文内涵符合法律精神,译文语言符合法律行文。将法律表达作为主要目标,译文译本要能在实践与原文(中文)法律文本上产生同样法律效果。(2)法律在译本与原文上求同存异原则。法律体系(体制)、法律语言文化差异很大,因此译文译本应该允许差异并努力缩小差异。⑥(3)法律语言文化比照补足原则。译文译本须尽量用目的语或目的法中既有成分进行比照,比照欠缺时替换,替换欠缺时补充。如,《200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5.1.6条确定履行的质量规定,如合同中既未规定,又无法根据合同确定履行质量,则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使其履行质量达到合理标准,且不得低于此情况下平均水准。
(三)细化法律译本翻译的具体规范。
1.规范法律文本翻译格式。格式,是所有法律文本或文书必须遵守的第一前提。各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在不同类属法律文本上都有自己的行文惯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2.1.19条(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都有法律文本的行文惯例。
2.遵循固有法律行文习惯。法律句式,从语法学上亦然由句法与词法构成,但法律翻译所用法言法语言毕竟有其独特性,不可在译文译本翻译中想当然删减或增加;法律语言中同义反复(Parallelism)或近义词重复现象也大量存在;法律行文中插入语成分(Interruption)同样俯拾即是。
3.恪守法律术语,严谨准确措辞,如法律语言行文使用大量关联词和沿用的许多古英文或者拉丁文等。
三、简论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英译文本规范从整体上的建构,虽并非中国相关立法与行政机关在使用官方语文之外的当然义务,但这是中国法治建设链条中重要一环。第一,构建中国法律法律英译文本规范有着重要现实意义。1.这不但能为中国法律树立国际形象,而且将从外部促进中国社会、经济和法律等各方面全面建设发展。2.这是中国法治建设中静态建设和动态需求两个方面的需要。当前中国与全球的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民商事诉讼和仲裁,乃至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等国际化法律事务,不但需要中文法律文本,而且切切实实需要权威的、稳定的、规范的中国官方译本(尤其英译文本)。第二,确立以“法”的理念为法律法规译文译本规范的最高指导原则。推进相关学术研究深入开展、政府机构及早重视,整体上提高译文译本质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其前提必须以“法”为出发点、以“法”为落脚点,以“法”为衡量译文译本的根本规范。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北京:“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2008.2.
②中国新闻网,2005年广西南宁举办了首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签署了《南宁宣言》;2006年于越南举办第二届并签订《下龙湾共识》;2007年于重庆举办了第三届,同年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于广西民族大学揭牌等等。
③杜金榜,张福,袁亮.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中国翻译,2004.5.
④杜金榜主编.法律交流原则与法律翻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5.10.
⑤国际法委员会网.http://www.un.org/chinese/law/ilc/treaty. htm(“解释之通则”,第1款)
⑥张玉卿主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4.7条的规定).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1.1:314-315.
参考文献:
[1]Kachru.The Other Tongue:English Across Culture[M].Illinois: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1992:63-65.
[2]Deborah Cao.法律翻译[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7.
[2]曾令良主编.法律英语[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3]李克兴,张新红著.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1,VOL1.
[4]张玉卿主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M].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1,(1).
[5]龚柏华著.国际商事合同制作原理[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10,(1).
[6]陆文慧主编.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M].法律出版社,2004.7,(1).
[7]孙万彪.英汉法律翻译教程[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
本文系2008年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项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