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减刑中的操作问题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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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因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条件相对宽松,出现减刑条件与减刑比例不相适应的矛盾,使得部分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不能提请减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和监管工作。分析南昌地区监狱减刑问题可以发现,从保障刑罚执行公正、维护监管安全的视角,应从严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奖扣分、减刑所需考核表扬数、考核表扬折抵减刑幅度等,促使减刑条件与减刑比例相匹配。
  关键词:减刑比例 减刑条件 考核表扬 折抵幅度
  为执行好刑事法律有关罪犯减刑的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2016《规定》)中,结合江西实际,于2017年下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具体细化了首次减刑起始时间、再次减刑间隔期、减刑表扬数、减刑幅度以及从严情形等内容,意图使减刑的实际操作体现机会公平,彰显司法公正,发挥激励罪犯改造的作用。同时,《指导意见》还设定了“罪犯减刑审批比例”[1],以节制减刑操作的无限扩大,减损激励价值。刑罚执行管理机关为具体实施减刑规定,又制发了《江西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但经过近3年的实践,江西监狱执行中出现了每年度符合减刑条件人数大于设定减刑比例规定数的情形,且随着时间延长比例不足的矛盾愈来愈尖锐,成为影响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监管安全的不利因素,亟待研究解决。
  一、符合减刑条件不能提请减刑的现状及影响
  我们走访调研了南昌地区9所监狱,除了广泛与罪犯和狱警座谈询问外,重点了解H监狱和Y监狱减刑现状,收集其2019年4个批次罪犯符合减刑条件而不能提请减刑相关数据,以及各自一个生产性监区6月份罪犯奖、扣分和得分等情况。总体情况是符合减刑条件不能提请减刑的矛盾逐渐突显,与之相关联的监管安全隐患有所增长。
  (一)有1/3以上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不能提請减刑
  由上表可见,H监狱和Y监狱在2019年4个批次罪犯提请减刑过程中,每批次符合条件人数均大于按设定比例提请人数,至少有1/3以上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但不能提请减刑,尤其是关押重刑罪犯比例较高的Y监狱矛盾更为突出。
  因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减刑比例设定在33%之内,南昌地区各监狱按照每批次8%分配至年度4个批次当中予以提请,实际中每批次均出现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却因比例受限而不能提请现象。见图表2。
  由上表可见,H监狱和Y监狱罪犯在2019年4个批次提请减刑中,每批次符合条件而未提请人数占符合条件总人数的比例较大,特别是Y监狱逐批次递增态势明显,平均每批次环比增长27.35%。
  (二)罪犯不能提请减刑增加监管工作难度
  罪犯符合减刑条件而不能提请减刑,一方面,变相延长减刑考验期,使他们预期减刑次数减少,多获得的奖分和考核表扬无实际价值,努力改造的积极性受挫。另一方面,各监狱通过采取减刑排序办法以应对矛盾,但均在不同程度上出现提请减刑机会不公平现象。不论采取何种排序方法,监狱会预留部分减刑指标予以调配,监区也有操作空间,使得选择性地让少部分符合条件未提请的罪犯提请减刑,从而给执法者的提请减刑权带来寻租空间。这类符合条件不能提请减刑的罪犯不断累积,且呈扩大趋势,已经出现情绪激动、悲观失望甚至顶撞民警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狱内监管安全与稳定。
  二、符合减刑条件不能提请减刑的原因分析
  实践中,监狱主管机关对罪犯的综合改造及管理制定了具体的评价考核办法,包括记分、考核表扬等量化指标数值。监狱各监区按规定细化操作实施,首先是记分,累加到一定数值时再转化为考核表扬;然后依照规定满足入监时间、减刑间隔期、减刑所需考核表扬数等条件后,按批次提请监狱审查;最后按法院设定的减刑比例上报至法院审查裁定,同时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对减刑程序及实体条件进行全程同步监督审查。理想结果是:监区和监狱按规定提请、审查并上报,法院按规定审查,无其他特别情况都可裁定。但现实中出现了符合减刑条件比例数与设定的减刑比例数不相适应情形,即存在符合减刑条件人数超过设定减刑比例人数的矛盾。
  (一)《指导意见》规定的减刑比例及评析
  2016《规定》是现行效力最高的具体的减刑实施法律规范,对不同刑期罪犯的减刑条件等进行了规定,但没涉及减刑比例问题。为细化该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实际制发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减刑比例,即第3条第2款规定:“减刑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在押罪犯的33%(不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初次减刑),女犯、未成年犯减刑比例可提高1-3个百分点”。也就是说,监狱羁押的罪犯,即便符合了减刑条件,还要在全部符合条件者中比较筛选、提请审查,因为年度减刑比例要控制在押犯总人数33%之内。
  规定减刑比例是否合理应当?惩罚性是刑法的威慑功能表现,减刑是为了让惩罚的价值更好体现,同时起到激励罪犯改造、尽早回归社会的作用。如果不限比例,在奖扣分、考核表扬等环节执行不好,很有可能会使得减刑太易太多,失去威慑与教育作用。如何找到适当平衡点,或者规定的减刑条件更适合比例控制要求,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计分考核条件相对宽松
  为把脉问题原因,笔者认真梳理了2016《规定》《指导意见》两份文件,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提请减刑的基本条件,以表格形式列出。见图表3。
  1.罪犯获得考核表扬均衡化。《实施细则》中将基础分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为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为35分,且各部分配套设定相应加、扣分内容和标准。针对罪犯获得考核表扬容易化、均衡化现象,我们就得分中奖分、扣分情况,重点对两个监狱各一个生产性监区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   由图表4可见,2019年6月H监狱某生产性监区有55.18%罪犯获得100-120分基础分,有21.85%罪犯获得90-100分基础分。Y监狱某生产性监区有39.05%罪犯获得100-130分基础分,有37.15%罪犯获得90-100分基础分。按照600分折算1个考核表扬标准,如果以现行获得奖分情况计算,推测出H监狱该生产性监区有55.18%左右罪犯5-6个月可以获得1个考核表扬,有21.85%左右罪犯6-7个月可以获得1个考核表扬;Y监狱该生产性监区有39.05%左右罪犯5-6个月可以获得1个考核表扬,有37.15%左右罪犯6-7个月可以获得1个考核表扬。
  劳动改造部分奖、扣分情况主要取决于罪犯自身的劳动能力及产值,一般差异不大。从图表5可见,两个生产性监区罪犯教育改造部分奖、扣分情况,普遍存在扣分少、奖分多的情形。
  2.减刑所需考核表扬数选择低值执行。因罪犯获得考核表扬均衡化,同时考核表扬数在减刑条件中选择低值标准执行,使得罪犯在满足入监时间、减刑间隔期等条件后即符合减刑条件,未能有效利用考核表扬数在减刑中的条件。例如,按照减刑规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执行满1年,至少获得2个考核表扬即符合减刑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减刑所需考核表扬数即取最低值2个考核表扬予以执行,使得罪犯容易符合减刑条件。
  3.考核表扬折抵减刑幅度选择高值执行。根据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提请意见》)第2条规定:有期徒刑(含减为有期徒刑)罪犯,1个“新表扬”,一般减刑不超过90天。在实践中,南昌地区监狱提请、法院裁定均选择高值执行,即1个考核表扬折抵减刑幅度90天(3个月)标准予以提请与裁定。
  根据减刑规定,罪犯在一般情况下每次减刑幅度不超过9个月。按照1个考核表扬折抵减刑幅度90天标准,3 个考核表扬即可折抵减刑幅度9个月,使得罪犯容易达到提请减刑幅度上限值。
  一方面是计分考核条件相对宽松,另一方面是《指导意见》将减刑比例控制在33%之内,使得各监狱罪犯符合减刑条件比例大于控制比例,从而引發减刑条件与减刑比例不相适应的矛盾。
  三、化解符合减刑条件不能提请减刑矛盾的途径
  从上述调查情况及问题分析看,法院减刑比例规定与监狱执行中的减刑条件规定存在不相适应情形。如何找到互相匹配的平衡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们认为思路有二:一是放大减刑比例,甚至取消减刑比例;二是从严条件,提高减刑所需表扬数、降低表扬折抵减刑幅度等。
  就全国各省市的做法看,部分省市(如上海)不限减刑比例,但获得奖分、减刑所需表扬数、折抵减刑幅度等条件都很严格,总体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有部分省市同江西一样规定了减刑比例,但减刑条件规定比不限减刑比例的省市要宽。减刑条件与比例的规定要遵循一个原则,即在保证国家刑罚惩罚和威慑功能前提下,合理利用减刑手段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在长期实践中,“减刑是设定比例的”[2],已成江西监狱执行工作的传统,操作也顺当。所以我们认为,应当保留减刑比例规定,暂时也不易放大比例,而需调整的是罪犯获得考核表扬难易度及周期、减刑所需表扬数、表扬折抵减刑幅度等。
  一是基础分特别是教育改造部分的加减分要从严。实际操作中教育改造部分虽有扣、减分规定,但使用比例较低(如图表5),H监狱某生产性监区2019年6月教育改造部分被扣分人员比仅占8.51%,Y监狱被扣分人员比也只占12.57%,其中肯定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而加奖分比例却较高且平均化,H监狱被奖0-15分人员比占91.49%,Y监狱被奖0-15分人员比占87.43%,这里就存在执法过宽,甚至均衡、平均现象。作为具体操作的监区,有必要再细化,从严掌握。 如,严格执行《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内容和标准》(赣司发〔2017〕1号),在教育改造部分,有“接受警察指派,认真履行职责,包夹顽危犯、有现实危险的罪犯,且被包夹罪犯能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的”等加分情形,要实事求是予以加分,不弄虚作假,也要担当作为;有“不遵守队列、点名要求的”等扣分情形,要加大执法力度并一视同仁予以扣分,不包庇、不徇私。
  二是减刑所需考核表扬数不能一律取最低值。从图表3可见,《指导意见》规定考核表扬数是本数及其以上,如原判刑期10年以上罪犯入监执行2年以上后获得4个考核表扬以上,才符合减刑条件,这里第二个条件有两种幅度,即考核表扬有等于4个和多于4个,实践中却一律取4个,这在主观上又降低了减刑条件。我们认为这里有从严细化的必要,比如具有“法定从严情形罪犯”[3]设定多于4个(如6个、7个)考核表扬为基本,特殊情况下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等设定4个考核表扬也可以。
  三是考核表扬折抵减刑幅度也不能一律取最高值。根据《提请意见》规定,1个考核表扬一般减刑不超过90天,其含义是1个考核表扬折抵减刑幅度90天或者不到90天两种,现实操作中却一律取最高的90天,无疑影响了减刑人数,应该设限从严,最高90天是少数,其条件包括无法定从严情形、有被害人获得其谅解、有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等,绝大多数是60天、45天或者更低。
  综合上述分析,应细化操作规定,将《指导意见》和《提请意见》中关于减刑所需考核表扬数、考核表扬折抵减刑幅度做适当调整,并列举具体操作情形。以原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为例,减刑操作可细化为:原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罪犯执行满2年,获得5个考核表扬才可以提请减刑,每个考核表扬折抵减刑幅度60天;具有法定从严情形罪犯执行满2年获得6个考核表扬,才可以提请减刑,每个考核表扬折抵减刑幅度45天等。
  注释:
  [1] 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
  [2] 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
  [3] 参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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