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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纳入依法治国总体布局。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确立为建军治军基本方略,是中国军队法治建设的一次历史性飞跃,标志着我们党对新时代建军治军规律的认识达到一个新高度。对于正乘风破浪、奋力前行的人民军队来说,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
一、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必须强化法治观念
随着国家和军队法制建设的发展,广大官兵依法治军的观念明显增强,但由于长期以来“重人治、轻法治”的歷史积淀对部队的影响,一些官兵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有的片面强调军队的特殊性,认为军队是执行特殊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以讲服从为“天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应让位于行政指令性;有的领导和机关认为依法治军就是抓好部队管好兵,往往是严下不严上,严兵不严官,把自己放在法治的“空档”上;少数官兵还存有与法无关的思想,认为只要干好本职工作,办事不“越格”,学不学法、懂不懂法无关紧要,致使法律知识比较贫乏。针对这些问题,要不断加大法规教育力度,拓宽教育内容,切实提高广大官兵的法律素质,强化“两种观念”:一是强化法律法规不可侵犯的观念。法律法规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任何人必须无条件遵守。我军担负任务的特殊性,赋予了各级领导干部一定的决策和临机处置问题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依法取得,依法行使。要正确处理行政命令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坚持用现代法制观念去考虑和谋划部队建设,使依法治军上层次,坚持用现代法制观念去考虑和谋划部队建设,使依法治军出实效。二是强化领导和机关带头遵纪守法的观念。各级领导,在依法治军中处于主体地位,必须积极适应依法治军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自觉躬身践行,率先垂范。
二、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必须完善法规体系
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首先要有法可依。党的十八大以来,军事立法工作成效显著,制定出台多部军事法规,涉及推动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干部选拔任用、武器装备管理、院校教育等方方面面,创新发展了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为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为强军兴军提供了有力法规制度保障。但是,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的迅速发展,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法规制度反映规律不够、结合实际不紧、实用性操作性不强,立法部门化、碎片化问题还比较突出。针对上述问题,必须着眼于国家和军队的长远发展,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立法配套工作,切实为强军兴军提供科学完备的法规制度保障。一是完善军事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权限,加强立法顶层设计,有序推进重点立法项目落实,加快制定颁布或修订实施改革急需、备战急用的法律法规。二是细化军队内部组织结构、编制体制、人事管理、保障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的责、权、利及相互关系,尤其要注重完善加强法纪监督的法规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三是完善军人社会地位、基本权益和福利保障的法律法规,以减少军人的后顾之忧和对部队的困扰。
三、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之必行,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散。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必须在不断强化法治观念的同时,着重从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要牢固树立军规如铁的思想,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清理有悖于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有作为,又不能乱作为,无论部署工作、下达指示,还是制定计划、作出规定,都要考虑是否合乎条令条例,防止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发生。二是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各级领导和机关要明确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始终把自己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自觉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坚决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施法等权力失衡现象,摒弃工作随意性,真正实现领导决策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既要完善有关监督的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执法监督主体的权利、职责以及实施监督的具体办法,又要充分发挥现有监督部门的职能,还要加强群众监督,进一步坚持和健全军队内部的民主制度,尊重和保护群众监督,依靠广大官兵对各级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情况进行监督。
四、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必须坚持违法必究
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法治的天空下,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不受约束的“铁帽子王”。党的十八大以来,军队持续加大正风肃纪反腐力度,有效遏制了腐败滋生蔓延势头。如果对违纪违法人员不严肃处理,搞下不为例,实际上是一种姑息放纵,必须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影响法律制度的落实,带来恶性循环。因此,要把违法必究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的重要措施来抓。一是增强原则性、战斗性。要坚决抵制庸俗关系的影响,破除私心杂念,在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上,坚持立党为公,敢于坚持原则,将部队内部关系建立在讲原则、讲党性的基础上,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决不能“宁伤原则,不伤感情”。要不断强化主动揭露矛盾的意识,对弄虚作假、掩盖矛盾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以此作为突破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完善和坚持责任制,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领导的责任,要把追究的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个人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身上,特别是对那些有来头、群众反映大的问题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三是赏罚分明。要建立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激励机制,对严格执法,成绩突出的,要赏当其时,给予适应的奖励。对于违法者,要严肃处理,罚到痛处,决不姑息迁就。
一、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必须强化法治观念
随着国家和军队法制建设的发展,广大官兵依法治军的观念明显增强,但由于长期以来“重人治、轻法治”的歷史积淀对部队的影响,一些官兵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有的片面强调军队的特殊性,认为军队是执行特殊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以讲服从为“天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应让位于行政指令性;有的领导和机关认为依法治军就是抓好部队管好兵,往往是严下不严上,严兵不严官,把自己放在法治的“空档”上;少数官兵还存有与法无关的思想,认为只要干好本职工作,办事不“越格”,学不学法、懂不懂法无关紧要,致使法律知识比较贫乏。针对这些问题,要不断加大法规教育力度,拓宽教育内容,切实提高广大官兵的法律素质,强化“两种观念”:一是强化法律法规不可侵犯的观念。法律法规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任何人必须无条件遵守。我军担负任务的特殊性,赋予了各级领导干部一定的决策和临机处置问题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依法取得,依法行使。要正确处理行政命令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坚持用现代法制观念去考虑和谋划部队建设,使依法治军上层次,坚持用现代法制观念去考虑和谋划部队建设,使依法治军出实效。二是强化领导和机关带头遵纪守法的观念。各级领导,在依法治军中处于主体地位,必须积极适应依法治军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自觉躬身践行,率先垂范。
二、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必须完善法规体系
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首先要有法可依。党的十八大以来,军事立法工作成效显著,制定出台多部军事法规,涉及推动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干部选拔任用、武器装备管理、院校教育等方方面面,创新发展了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为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为强军兴军提供了有力法规制度保障。但是,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的迅速发展,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法规制度反映规律不够、结合实际不紧、实用性操作性不强,立法部门化、碎片化问题还比较突出。针对上述问题,必须着眼于国家和军队的长远发展,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立法配套工作,切实为强军兴军提供科学完备的法规制度保障。一是完善军事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权限,加强立法顶层设计,有序推进重点立法项目落实,加快制定颁布或修订实施改革急需、备战急用的法律法规。二是细化军队内部组织结构、编制体制、人事管理、保障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的责、权、利及相互关系,尤其要注重完善加强法纪监督的法规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三是完善军人社会地位、基本权益和福利保障的法律法规,以减少军人的后顾之忧和对部队的困扰。
三、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之必行,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散。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必须在不断强化法治观念的同时,着重从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要牢固树立军规如铁的思想,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清理有悖于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有作为,又不能乱作为,无论部署工作、下达指示,还是制定计划、作出规定,都要考虑是否合乎条令条例,防止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发生。二是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各级领导和机关要明确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始终把自己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自觉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坚决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施法等权力失衡现象,摒弃工作随意性,真正实现领导决策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既要完善有关监督的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执法监督主体的权利、职责以及实施监督的具体办法,又要充分发挥现有监督部门的职能,还要加强群众监督,进一步坚持和健全军队内部的民主制度,尊重和保护群众监督,依靠广大官兵对各级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情况进行监督。
四、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必须坚持违法必究
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法治的天空下,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不受约束的“铁帽子王”。党的十八大以来,军队持续加大正风肃纪反腐力度,有效遏制了腐败滋生蔓延势头。如果对违纪违法人员不严肃处理,搞下不为例,实际上是一种姑息放纵,必须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影响法律制度的落实,带来恶性循环。因此,要把违法必究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的重要措施来抓。一是增强原则性、战斗性。要坚决抵制庸俗关系的影响,破除私心杂念,在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上,坚持立党为公,敢于坚持原则,将部队内部关系建立在讲原则、讲党性的基础上,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决不能“宁伤原则,不伤感情”。要不断强化主动揭露矛盾的意识,对弄虚作假、掩盖矛盾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以此作为突破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完善和坚持责任制,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领导的责任,要把追究的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个人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身上,特别是对那些有来头、群众反映大的问题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三是赏罚分明。要建立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激励机制,对严格执法,成绩突出的,要赏当其时,给予适应的奖励。对于违法者,要严肃处理,罚到痛处,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