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案件的由来甲某是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事务所改制成立时出资10万元,拥有股份10%,当时事务所章程和出资人协议规定:"出资人在成为事务所股东三年后方可提出退股."半年后由于种种原因,甲某向董事会提出退股离所的书面报告,事务所股东大会经讨论后同意并决定将其股份按原价转让给其他六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