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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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推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大形势下,如何体现服务大局职能作用,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成为了检察工作一个全新的课题。本文基于理论层面,从检察职能的角度和检察机关的实际出发就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检察机关 民营经济 服务大局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4-02
  
  一、基层院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1.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重要体现。有关数字表明,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如我省、市区经济发展一个重要的增长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2年中国民间金融资产已经超过12万亿元,而不久前国家财政部公布的国有资产的总规模才刚刚达到11万亿元,由此可见,民间资本在未来很长时间里将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战略资源。至2002年底,全省共有私营企业25.01万户,占全国的九分之一,注册资金3060亿元,户数和注册资金均列全国第一位。2002年,广州市共有民营企业31.21万户,注册资金850亿元,实现工业总产值642亿元,上缴工商税收61亿元,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占82%。至2002年9月,番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4.6万户,2002年上半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1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34.5%,大部分私营企业的产值和销售额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尤其是在房地产、旅游和加工业等领域私营企业发展迅速。正视以上大量数字,我们必须以清醒的头脑认识形势,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工作,抓住机遇,少走弯路,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加快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2.基层院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中央、省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要求。中共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国有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等等。在今年初召开的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省委张德江书记从战略高度论述了我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提出了大力优化“五个环境”,重点支持“四类企业”和致力于推进“三个创新”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做法。明确指出:“我们一定要有这样的认识,抓民营经济发展,就是抓发展是硬道理,就是抓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就是体现‘三个代表’。地县一级经济,主要是发展民营经济。”在广东省第十五次检察工作会议上,张学军检察长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紧跟形势,围绕建设经济强省这个中心,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职能,努力保护和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大发展。省检察院将出台一个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家座谈会,总结交流一次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经验,汇编一本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例,指导全省检察机关为我省民营经济的大发展服务。并提出要在具体办案中,注意保护合法企业、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做到“六不准”,即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业务骨干、不准随意冻结企业帐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帐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准发表损害企业声誉的报道、不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要结合办案尽力挽回经济损失,等等。总之,在各项检察业务中都要注意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贡献。由此可见,中央、省委和省检察院对发展和保护民营经济的要求和步调是一致的。
  3.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服务大局的职能决定的。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法的执行者和监督者,打击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积极开展服务大局工作,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期间,“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口号,严打、扫黄打非、打私、参与市场整顿,开展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等工作都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特别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提出“二十字”工作方针,把“服务大局”列入方针之一,表明了检察机关意图在服务大局工作方面有所作为,提升检察机关在党委政府中的影响力的出发点。当前大局就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增创经济新优势,全力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检察机关在这样的大局中理所当然应发挥职能作用,从法律的途径、司法的角度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式
  1.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在执法实践中树立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识。党的十六大指出,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实现公平竞争。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省委张德江书记提出,要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就是要求我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检察机关尤其是要克服为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就是为大老板,甚至是资本家服务的错误执法思维,只有思想端正了、统一了,认识提高了、到位了,才能在执法实践中树立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识,这种意识的基础就是公正执法,做到“三不”原则,即不偏移、不歧视、不制造障碍,赋予民营经济在法律上本应有的平等待遇(经济上谓之国民待遇),维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好势头。
  2.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制度,切实把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落实到日常工作中。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从日常办案工作中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一是严格执行广东省院张学军检察长提出的“六个不准”,和广州市院陈武检察长提出的“六条措施”,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纳入检察工作总体部(下转第116页)(上接第104页)署之中;二是刑事检察部门要坚持快捕快诉方针,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破坏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将损害和损失减到最低;三是反贪、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严格掌握法律与政策界限,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大力查处向民营企业索贿、对民营企业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案件;四是要积极参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活动,坚决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骗税骗汇、金融诈骗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良好秩序,为民营经济大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五是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通过法制讲课、座谈会、法制宣传、检务公开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服务民营企业,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政策水平,树立合法经营、诚信守业的意识,树立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崇高道德境界;六是要认真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对执法过程中对民营企业不公正,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监督权坚决予以纠正。
  3.积极发挥党委参谋助手的作用,协助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党委反腐败,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服务大局工作中由于受职权限制,对于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检察机关往往是无能为力,那么,就必须发挥党委参谋助手的作用,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这种形式有利于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意愿,之后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由职能部门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涉及到执法工作的,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保护。同时,通过听取意见和建议,也有利于发现自身不足,改进检察工作。
  三、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要正确处理的二个关系
  1.要正确处理服务与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的关系。检察机关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要紧紧结合检察职能,脱离开了检察职能就是越权服务,也不可能创造检察机关的服务特色。在具体实践中做到依法保护而不是非法保护,促进而不是特殊照顾,积极主动而不是无端介入,努力维护而不是刻意维护,要以不影响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为原则,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前提,做到民营企业欢迎检察机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去服务,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应有的效果。
  2.要正确处理保护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当前的经济形势总体上是民营企业势头正猛,在国家放宽政策,放松限制,鼓励发展的大方向下呈现蓬勃生机,而国有企业正经历改革攻坚,大部分国有企业成功转型,渡过难关,但仍有小部分垂死挣扎。而传统民族工业,高技术含量产业等领域在加入WTO后显得十分脆弱。因此,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而从我省、市、区的经济结构分析,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是主流,也是增强我省发展后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对此,笔者认为,应该把保护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在执行法律上不能有偏差。当然,我国的相关经济法、商法,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法律之间条文冲突,或落后于中央政策精神,或与WTO相抵触,这些都会形成法律调控与政策调控不对等,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方面有待于法律法规的完善。检察机关能做的就是在现行法律下对国有和民营一视同仁。
  
  参考文献:
  [1]http://www.mykj.gov.cn之民营经济论坛.
  [2]http://www.sochtn.com之南粤消息.
  [3]汝信.中国社会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出版信息不详.
  [4]张德江在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5]张学军在广东省第十五次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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