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人人都离不开消费,消费行为满足了人们的各种需要,还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强大动力。但在金融海啸的肆虐下,因经营不善倒闭或恶意卷款潜逃的商家数目不断增多。面对生活中常遇见的被“卡”住的消费纠纷,我们需要怎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呢?本文指出普通消费者在面对这类预付性消费侵权案时,总在寻找有效的途径解决这类侵权案,相关部门应制定一系列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将此类案件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消费者 预付卡 合同 预付款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73-02
“IP、IC、IQ卡,统统告诉我密码。”这句经典电影台词,反映出现在大众消费观念的转变。在一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以预付现金的形式办理的健身卡、洗衣卡、洗车卡、美容卡、美发卡、会员卡已经屡见不鲜。“时尚消费”类人群持卡率正在不断飙升。看看你被各式各样的卡片撑得鼓鼓囊囊的钱包,你是否已经开始了被“卡”住的生活。
2008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上海市消保委”)共收到消费者有关预付卡的投诉4049件。上海市消保委公布了2009年度“3·15”八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其中预付性消费侵权案例占了一半。上海市消保委表示,由于预付性消费具有消费者先付款再消费的特点,因此一旦遇到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甚至恶意卷款潜逃,消费者往往无法及时挽回损失。
案例:2008年初,刘老师交了5000多元在美容店办了美容美体卡,她在此店接受过几次服务。可当她再次上门时,却发现美容店人去楼空。美容店贴出通知,称因店面调整,顾客应到其他两个连锁店接受服务。当初该美容店承诺在5年内店面不变。刘老师卡里还有不少余额,她开始想息事宁人,就到另外两个连锁店继续消费,可是后来发现她在这两个店享受不到当初办卡时店方承诺的免费产品,加上到这两家店来消费又存在极大不便,刘老师就想解除合同,让美容店退还她办卡的全部费用,但遭拒绝。
类似的预付性消费侵权案还有:门店搬迁,用卡麻烦;商家违反约定,降低服务质量;老板转手,原卡作废;商家关门歇业,无法退款;预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方面。
预付费用存在的风险不仅使消费者损失了同期利息,还限制了自己的选择范围,丧失了选择的余地;由于消费者对商家的财物和经营状况缺乏了解,也未与商家签署任何书面协议,预付费用后的实际收益难以预料,消费者的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一旦出现商家易主、店家倒闭等情况,消费者的约定服务难以维持;在办卡时为获取优惠,面临一些商家提出的“霸王条款”,例如消费者要求退卡时,商家声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在办理会员卡转让时,合同规定有数额不小的手续费。
“预付式会员卡”是信用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型消费模式,它能给商家带来固定而忠诚的顾客群体,又能使消费者享受到称心而优质的服务。这是双赢的过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会员制虽然是一种商家的营销手段和方式,如果没有“信用”做基础,这种消费模式就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背离。
一、预付款消费中商家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采用预付式的会员卡一般称之为消费卡,在预付款消费模式下,会员卡持有者与商家之间属于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双方之间主要通过口头方式约定了买卖或服务的项目、内容、数量、时间等基本的合同要件后双方对合同一方的先予履行。在此合同关系中,持卡消费者预先履行了将来消费的付款或者支付费用的义务,商家则有义务为持卡消费者提供约定内容的服务。当商家违约时,顾客可以选择要求其退回余款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与商家之所以矛盾不断,主要是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平等。
(一)商家单方违约,消费者可解约
美容店因经营原因导致刘老师接受服务时不方便,是其违约在先。美容店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服务合同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刘老师提出解除合同,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而双方合同解除后,美发店应该将收取的服务费用退还,但应当扣除刘老师接受服务以及使用产品的费用。
(二)不能继续履约,不得强迫消费
无论商家是由于自身经营的问题,还是由于与第三方(如房东)的矛盾,造成无法履行原合同,除非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否则都得承担违约责任。而商家一旦违约,在善后时就不得采取强迫性消费的方式,比如说只让消费者到其他连锁店继续消费。商家应提出让消费者有选择余地的方案,比如说除了可以继续到别的店消费外,還可以退费。
(三)商家恶意卷款而逃将受刑事处罚
对于商家在遇到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在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卷款而逃的行为我们应将其认定为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也就是属于民事欺诈。
对于商家并非是由于经营恶化等影响其履约能力而卷走顾客预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收受预付款的商家与顾客之间已经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商家有履约能力而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携款潜逃的,其主观上有恶意占有他人公司财物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以合法途径签订合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潜逃行为,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遭遇预付卡陷阱应该如何维权
面对越来越多的预付卡消费侵权案例,如何维权成为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本人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预付卡消费前对商家的大致状况要有所了解,务必查验商家的营业执照,核对其企业名称与宣传资料所标注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尽量选择规模比较大、有品牌的、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企业,千万不可因某商家优惠幅度较大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
第二,在办理预付卡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轻易被商家的高折扣所迷惑,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来办理,尽量少交一些预付款,切莫贪便宜购买过多,以免成为“卡奴”,承担过多风险。对于办理服务年限较长的预付卡,在付费前最好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对相关细节要了解清楚。此外要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注意其中的限制性规定,以免自己被限制性规定“卡住”。
第三,要注意保留章程、协议、发票和消费票据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商家违约行为,消费者可根据相关证据追索相应赔偿,发生问题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于发现商家携款潜逃或其他涉嫌经济诈骗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消保委、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咨询、投诉、举报或起诉。
三、现状与展望
以美容院为例,只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就可开张营业;工商部门一般也不会经常性实施管理,监控。况且工商只能查商家证照齐全,其他的问题就难以监管。
行业协会即美容美发协会。在国外,从美容化妆品的生产制造到美容院的卫生,质量安全,环境,经营范围和服务人员的要求都是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这些标准也是由专业的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的。目前,我国美容美发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处于空白,对美容美发产生链的各个环节不是缺乏管理就是多头管理,因此问题总是不断发生。
我国几年前出台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如今已是名存实亡。不断增多的预付款消费侵权案件也暴露着社会诚信缺失,在提高广大消费者法律保障意识的同时,需要社会的关注,还需要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和行业协会的协助,才能化解这类被“卡”住的消费。对此本人也有一些想法。
(一)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有关行政部门应全面建立一个预付费消费业务开办机构的商家信用体系,并规定准入条例,建立一套合理的发卡条件许可机制。商家必须先提出申请,由工商部门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查,经过批准才能发卡,即制定一个准入的“门槛”。
强化市场准入,同时也需要监督管理,最好能让银行作为第三方来监管预付卡资金,并适时督促售卡额超过保证金的商家及时追缴保证金。银行定期向行政部门提供相关商家的资信状况评定意见,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家列进“黑名单”,除了在行业协会内部做通报批评,还要对这类商家给予严厉制裁和行政处罚。
如果需要发售年卡之类的预付费卡,由于消费者购买的年卡是“批发”性质的预购服务,其权益是分阶段实现的,这就必须商家提供担保,以保证消费者能享受到与自己预期相符合的服务。为了防止商家恶意套取预付费而发卡,希望有关部门让发卡的商家提供相当数量的保证金,同时还要进行适时监控,一旦发现商家的售卡额超过保证金的情形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信用体系和市场准入机制的建立,需要法律法规做后盾。
(二)出台法律法规规范监管
2009年初,上海闵行工商分局制定的《美发美容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自律公约》,并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目前美容美发店缴纳的保证金在5万元左右,美容美发连锁店的保证金为5万元—100万元不等。此外,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还制定了《售卡保证金交纳、使用、管理细则》,并在银行设立了保证金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当遇到商家关门、卷款潜逃等情况,可拿保证金退赔给消费者。如果公司是连锁经营,消费者可向总部申请退卡。如果不是连锁,消费者可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如果该公司还没有注销,可以通过和企业法人沟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美容美发行业已有了的《自律公约》,健身行业、洗衣行业、汽车美容行业等等是否也应该出台类似的《自律公约》呢?
我认为立法部门应结合各行业协会,尽快出台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工商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有效监管才能让消费者不再被继续“卡”住。法律规章内容应该包括以下的几点:
1.禁止或限制商家随意发售预付费卡的行为,明确业务开办机构所应承担的义务,对于票证、卡片上必须载明的事项做出规定,例如严禁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應将设立明确预付卡登记备案平台明确写入法律规章,商家要为发售预付卡引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发卡人要以自身财产作为担保,并赋予消费者优先偿付的权利,这样能更好的防止这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滥发消费卡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3.行政执法部门结和第三方机构,对从事预付费消费经营的商家,进行强制性的监管,防止商家违规经营或抽逃资金,使消费者权益受损。
商业竞争日趋激烈,面对商家的各种层出不穷的“新招”,不论创新“圈钱”,还是打法律擦边球。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来武装自己,不要再陷入被“卡”住的困境。立法和行政部门也应切实铲除这个贻害消费者的“卡”瘤。
关键词消费者 预付卡 合同 预付款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73-02
“IP、IC、IQ卡,统统告诉我密码。”这句经典电影台词,反映出现在大众消费观念的转变。在一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以预付现金的形式办理的健身卡、洗衣卡、洗车卡、美容卡、美发卡、会员卡已经屡见不鲜。“时尚消费”类人群持卡率正在不断飙升。看看你被各式各样的卡片撑得鼓鼓囊囊的钱包,你是否已经开始了被“卡”住的生活。
2008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上海市消保委”)共收到消费者有关预付卡的投诉4049件。上海市消保委公布了2009年度“3·15”八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其中预付性消费侵权案例占了一半。上海市消保委表示,由于预付性消费具有消费者先付款再消费的特点,因此一旦遇到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甚至恶意卷款潜逃,消费者往往无法及时挽回损失。
案例:2008年初,刘老师交了5000多元在美容店办了美容美体卡,她在此店接受过几次服务。可当她再次上门时,却发现美容店人去楼空。美容店贴出通知,称因店面调整,顾客应到其他两个连锁店接受服务。当初该美容店承诺在5年内店面不变。刘老师卡里还有不少余额,她开始想息事宁人,就到另外两个连锁店继续消费,可是后来发现她在这两个店享受不到当初办卡时店方承诺的免费产品,加上到这两家店来消费又存在极大不便,刘老师就想解除合同,让美容店退还她办卡的全部费用,但遭拒绝。
类似的预付性消费侵权案还有:门店搬迁,用卡麻烦;商家违反约定,降低服务质量;老板转手,原卡作废;商家关门歇业,无法退款;预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方面。
预付费用存在的风险不仅使消费者损失了同期利息,还限制了自己的选择范围,丧失了选择的余地;由于消费者对商家的财物和经营状况缺乏了解,也未与商家签署任何书面协议,预付费用后的实际收益难以预料,消费者的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一旦出现商家易主、店家倒闭等情况,消费者的约定服务难以维持;在办卡时为获取优惠,面临一些商家提出的“霸王条款”,例如消费者要求退卡时,商家声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在办理会员卡转让时,合同规定有数额不小的手续费。
“预付式会员卡”是信用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型消费模式,它能给商家带来固定而忠诚的顾客群体,又能使消费者享受到称心而优质的服务。这是双赢的过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会员制虽然是一种商家的营销手段和方式,如果没有“信用”做基础,这种消费模式就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背离。
一、预付款消费中商家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采用预付式的会员卡一般称之为消费卡,在预付款消费模式下,会员卡持有者与商家之间属于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双方之间主要通过口头方式约定了买卖或服务的项目、内容、数量、时间等基本的合同要件后双方对合同一方的先予履行。在此合同关系中,持卡消费者预先履行了将来消费的付款或者支付费用的义务,商家则有义务为持卡消费者提供约定内容的服务。当商家违约时,顾客可以选择要求其退回余款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与商家之所以矛盾不断,主要是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平等。
(一)商家单方违约,消费者可解约
美容店因经营原因导致刘老师接受服务时不方便,是其违约在先。美容店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服务合同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刘老师提出解除合同,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而双方合同解除后,美发店应该将收取的服务费用退还,但应当扣除刘老师接受服务以及使用产品的费用。
(二)不能继续履约,不得强迫消费
无论商家是由于自身经营的问题,还是由于与第三方(如房东)的矛盾,造成无法履行原合同,除非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否则都得承担违约责任。而商家一旦违约,在善后时就不得采取强迫性消费的方式,比如说只让消费者到其他连锁店继续消费。商家应提出让消费者有选择余地的方案,比如说除了可以继续到别的店消费外,還可以退费。
(三)商家恶意卷款而逃将受刑事处罚
对于商家在遇到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在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卷款而逃的行为我们应将其认定为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也就是属于民事欺诈。
对于商家并非是由于经营恶化等影响其履约能力而卷走顾客预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收受预付款的商家与顾客之间已经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商家有履约能力而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携款潜逃的,其主观上有恶意占有他人公司财物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以合法途径签订合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潜逃行为,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遭遇预付卡陷阱应该如何维权
面对越来越多的预付卡消费侵权案例,如何维权成为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本人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预付卡消费前对商家的大致状况要有所了解,务必查验商家的营业执照,核对其企业名称与宣传资料所标注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尽量选择规模比较大、有品牌的、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企业,千万不可因某商家优惠幅度较大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
第二,在办理预付卡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轻易被商家的高折扣所迷惑,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来办理,尽量少交一些预付款,切莫贪便宜购买过多,以免成为“卡奴”,承担过多风险。对于办理服务年限较长的预付卡,在付费前最好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对相关细节要了解清楚。此外要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注意其中的限制性规定,以免自己被限制性规定“卡住”。
第三,要注意保留章程、协议、发票和消费票据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商家违约行为,消费者可根据相关证据追索相应赔偿,发生问题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于发现商家携款潜逃或其他涉嫌经济诈骗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消保委、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咨询、投诉、举报或起诉。
三、现状与展望
以美容院为例,只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就可开张营业;工商部门一般也不会经常性实施管理,监控。况且工商只能查商家证照齐全,其他的问题就难以监管。
行业协会即美容美发协会。在国外,从美容化妆品的生产制造到美容院的卫生,质量安全,环境,经营范围和服务人员的要求都是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这些标准也是由专业的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的。目前,我国美容美发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处于空白,对美容美发产生链的各个环节不是缺乏管理就是多头管理,因此问题总是不断发生。
我国几年前出台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如今已是名存实亡。不断增多的预付款消费侵权案件也暴露着社会诚信缺失,在提高广大消费者法律保障意识的同时,需要社会的关注,还需要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和行业协会的协助,才能化解这类被“卡”住的消费。对此本人也有一些想法。
(一)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有关行政部门应全面建立一个预付费消费业务开办机构的商家信用体系,并规定准入条例,建立一套合理的发卡条件许可机制。商家必须先提出申请,由工商部门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查,经过批准才能发卡,即制定一个准入的“门槛”。
强化市场准入,同时也需要监督管理,最好能让银行作为第三方来监管预付卡资金,并适时督促售卡额超过保证金的商家及时追缴保证金。银行定期向行政部门提供相关商家的资信状况评定意见,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家列进“黑名单”,除了在行业协会内部做通报批评,还要对这类商家给予严厉制裁和行政处罚。
如果需要发售年卡之类的预付费卡,由于消费者购买的年卡是“批发”性质的预购服务,其权益是分阶段实现的,这就必须商家提供担保,以保证消费者能享受到与自己预期相符合的服务。为了防止商家恶意套取预付费而发卡,希望有关部门让发卡的商家提供相当数量的保证金,同时还要进行适时监控,一旦发现商家的售卡额超过保证金的情形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信用体系和市场准入机制的建立,需要法律法规做后盾。
(二)出台法律法规规范监管
2009年初,上海闵行工商分局制定的《美发美容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自律公约》,并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目前美容美发店缴纳的保证金在5万元左右,美容美发连锁店的保证金为5万元—100万元不等。此外,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还制定了《售卡保证金交纳、使用、管理细则》,并在银行设立了保证金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当遇到商家关门、卷款潜逃等情况,可拿保证金退赔给消费者。如果公司是连锁经营,消费者可向总部申请退卡。如果不是连锁,消费者可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如果该公司还没有注销,可以通过和企业法人沟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美容美发行业已有了的《自律公约》,健身行业、洗衣行业、汽车美容行业等等是否也应该出台类似的《自律公约》呢?
我认为立法部门应结合各行业协会,尽快出台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工商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有效监管才能让消费者不再被继续“卡”住。法律规章内容应该包括以下的几点:
1.禁止或限制商家随意发售预付费卡的行为,明确业务开办机构所应承担的义务,对于票证、卡片上必须载明的事项做出规定,例如严禁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應将设立明确预付卡登记备案平台明确写入法律规章,商家要为发售预付卡引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发卡人要以自身财产作为担保,并赋予消费者优先偿付的权利,这样能更好的防止这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滥发消费卡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3.行政执法部门结和第三方机构,对从事预付费消费经营的商家,进行强制性的监管,防止商家违规经营或抽逃资金,使消费者权益受损。
商业竞争日趋激烈,面对商家的各种层出不穷的“新招”,不论创新“圈钱”,还是打法律擦边球。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来武装自己,不要再陷入被“卡”住的困境。立法和行政部门也应切实铲除这个贻害消费者的“卡”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