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有一种说法,即认为代表法明确规定的被罢免代表的资格终止等七种法定情形,若计算其代表资格终止时间,皆应在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之后。而笔者认为,该说法是将代表资格终止与计算代表资格终止时间混为一谈所产生的歧解。实际上,代表资格终止与计算代表资格终止时间,是两个相互关联的不同概念,而这两个概念并非相互矛盾。为何这样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