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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的观点,正义有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分,前者是关于通过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实现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的问题,是法律创制的正义;后者则是关于怎样去实施这些规则,以及当这些规则被违反时,应当怎样处置的问题,是法律执行和适用的正义。传统的国际私法关注度的是形式正义的实现,即冲突法正义,要求相同的案件得到平等的对待,强调的外在法则的普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