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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促进高等教育在现实问题的解决和实现制度治理层面的有效建设和发展,文章对高校学生工作法治缺失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并依据法律与法治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原理,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尝试从观念改变以及机制建设层面对高校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建设提出建设方案。
[关键词]法治 高校 学生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7-0165-02
随着高校的不断发展,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在高校工作中的地位愈加重要。因此,要实行依法治校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依法治校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运作,这样才会符合法治的理念。但是,目前我们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高校行使管理权的规定也不够详细,原则性和指导性多,具体措施少,因此高校就有自主权,可以自行提出符合精神的管理制度,这样高校成了学生管理的关键环节。所以,构建高校学生的法治管理制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
高校与学生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我国的教育法对学生在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从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学生是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区别来看,高校与学生又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即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般由学校的章程和规则加以规范,法律规定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所以,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复杂的法律关系,既有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可能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可能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被管理的主体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隶属型法律关系则指的是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横向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权型法律关系有别于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有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高等学校有权依据规定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直至学生大学毕业,双方的教育关系结束。在这种关系中,高校成为管理学生的特定主体。我国的教育法赋予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力,学校就可以根据学校的发展实际自行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约束,这样既可以促进学校自身的发展,又可以对学生的发展进行管理,使其能够有人管理,有章程可遵循,便于调动高校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的成效性。
二、高校法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教育法赋予了高校“依法自主办校”的特权,各校就可以自主制定各种制度来管理学生。但是,各个学校限于自身的情况、办学理念的不同,在各方面就出现了不同的问题。主要有法制观念淡薄,法治状态缺失。
(一)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的缺乏
高校管理工作虽然要贯彻法制观念,但是目前很多高校的工作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甚少,法治意识淡薄。受传统高校工作方式的影响,认为高校工作性质的主流还是行政管理,于是工作方式就是上行下达。这就导致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会把法律和政策混淆,也分不清国家和单位自身,这样的工作是非常不好的。工作者就不知道国家的具体取向,也不明确学校的发展方向,所以就会出现唯学校领导马首是瞻,过分强调行政命令,这些是不符合高校发展需要的,也不是一名高效管理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它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在工作中由于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淡薄导致主次不分、层次不明,工作状况一团糟。如果出了问题就像无头苍蝇一样,四处找问题,没有什么头绪可言,只会加剧问题的严重性,对管理工作根本没有什么实质性帮助。因此对高校工作人员普及法律知识很重要,强调法制观念就显得更加重要。只有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强化了,才可以帮助解决各种复杂问题,解决各种应急情况。
(二)法律运行机制和法治状态的缺失
因为法律知识的淡薄和法制观念的缺乏使得大学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运行机制形同虚设,也不可能有依法治校的可能性。已经习惯传统工作方式的高校,虽然享有了教育法规定的“依法自主办校”的特权,但是并没有与法并进,也与目前的市场机制对法治的要求相违背,和国家依法行政的做法相左。因此,在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类似的奇怪状态:日常工作中以行政命令为主,不可能用到法律和制度,更不可能说依法治校。当工作中出现了问题,就不得不求助于法律,这就显得很有讽刺意味。有人将此当作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增强的一种表现。事实上,这是违背法治的。日常工作中将法律束之高阁,更不用谈什么法制观念,但是问题出现后就借助法律,美其名曰“依法治校”,高唱“以法律为依据”,这是对法律的玷污,因为法律只是他们工作中的工具,确切地说是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而不是学校工作的准绳,是对高校工作的一种不负责任。这种类似的情况在很多高校都存在,为了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学生管理工作,更是为了学生负责任,学校需要从长远利益考虑,解决好自身存在的问题,这样才可以不被社会淘汰。
三、建立高校法治学生管理模式的策略
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法治要求更加严格。各大高校的压力也在加大,依法治校的步伐加快,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需要。新形势下,增强学生的法律知识,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观念也与时俱进。因此,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推动高校的法治建设进程显得非常重要。
(一)坚持德法并蓄,宽严并济的高校学生管理原则
在高校的管理过程中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一方面,坚持法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工作过程中坚持以学校的法律为准绳,做好各项工作。新生入学之初,就应该让学生树立一个观念:要遵守纪律,违反后要受到什么惩罚。这项工作就可以减少学生的违纪行为,对违法同学的处理可以杀一儆百,有利于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减少学生工作的阻力和压力。在贯彻法治的同时,还要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这就需要德治发挥作用,耐心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自我改正和发展,这样就能更好的实现管理工作中德治和法治的结合。所以,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要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二)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制度
高校在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校的前提则是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制度,各大高校管理工作的前提就是完善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法治体系的完善、管理工作的公开与透明,既可以使学生信服,又可以增强工作的实效性。目前需要做的工作:第一,国家教育部门要出台教育立法,便于指导各大高校立法、学法;第二,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删繁就简,与时俱进,增强法制的时代性,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第三,强化学校的立法工作,学校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头戏,也是最重要的实施者,因此,加强高校的立法工作很重要。在立法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统一原则。学校制度的制定要以宪法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不能相背离;第二,公平、公正原则,在这个过程中要坚持和维护好学生的正当利益,贯彻以人为本观念,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增强制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四、小结
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更加凸显了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重要性,高校管理工作者法制化环境的构建也是符合时代需要的。高校管理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要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懂法、学法,才可以合理用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事事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真正把学校的发展与学校的管理置于法律的牵引下开展,一方面依法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坚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维护好学生的利益,做到高校发展和学生成长的双赢。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和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0.
[2]孙建新.大众化时代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思考[J].江苏高教,2006(03).
[3]付煜.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2).
责任编辑:张丽
[关键词]法治 高校 学生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7-0165-02
随着高校的不断发展,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在高校工作中的地位愈加重要。因此,要实行依法治校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依法治校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运作,这样才会符合法治的理念。但是,目前我们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高校行使管理权的规定也不够详细,原则性和指导性多,具体措施少,因此高校就有自主权,可以自行提出符合精神的管理制度,这样高校成了学生管理的关键环节。所以,构建高校学生的法治管理制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
高校与学生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我国的教育法对学生在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从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学生是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区别来看,高校与学生又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即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般由学校的章程和规则加以规范,法律规定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所以,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复杂的法律关系,既有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可能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可能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被管理的主体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隶属型法律关系则指的是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横向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权型法律关系有别于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有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高等学校有权依据规定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直至学生大学毕业,双方的教育关系结束。在这种关系中,高校成为管理学生的特定主体。我国的教育法赋予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力,学校就可以根据学校的发展实际自行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约束,这样既可以促进学校自身的发展,又可以对学生的发展进行管理,使其能够有人管理,有章程可遵循,便于调动高校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的成效性。
二、高校法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教育法赋予了高校“依法自主办校”的特权,各校就可以自主制定各种制度来管理学生。但是,各个学校限于自身的情况、办学理念的不同,在各方面就出现了不同的问题。主要有法制观念淡薄,法治状态缺失。
(一)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的缺乏
高校管理工作虽然要贯彻法制观念,但是目前很多高校的工作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甚少,法治意识淡薄。受传统高校工作方式的影响,认为高校工作性质的主流还是行政管理,于是工作方式就是上行下达。这就导致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会把法律和政策混淆,也分不清国家和单位自身,这样的工作是非常不好的。工作者就不知道国家的具体取向,也不明确学校的发展方向,所以就会出现唯学校领导马首是瞻,过分强调行政命令,这些是不符合高校发展需要的,也不是一名高效管理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它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在工作中由于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淡薄导致主次不分、层次不明,工作状况一团糟。如果出了问题就像无头苍蝇一样,四处找问题,没有什么头绪可言,只会加剧问题的严重性,对管理工作根本没有什么实质性帮助。因此对高校工作人员普及法律知识很重要,强调法制观念就显得更加重要。只有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强化了,才可以帮助解决各种复杂问题,解决各种应急情况。
(二)法律运行机制和法治状态的缺失
因为法律知识的淡薄和法制观念的缺乏使得大学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运行机制形同虚设,也不可能有依法治校的可能性。已经习惯传统工作方式的高校,虽然享有了教育法规定的“依法自主办校”的特权,但是并没有与法并进,也与目前的市场机制对法治的要求相违背,和国家依法行政的做法相左。因此,在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类似的奇怪状态:日常工作中以行政命令为主,不可能用到法律和制度,更不可能说依法治校。当工作中出现了问题,就不得不求助于法律,这就显得很有讽刺意味。有人将此当作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增强的一种表现。事实上,这是违背法治的。日常工作中将法律束之高阁,更不用谈什么法制观念,但是问题出现后就借助法律,美其名曰“依法治校”,高唱“以法律为依据”,这是对法律的玷污,因为法律只是他们工作中的工具,确切地说是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而不是学校工作的准绳,是对高校工作的一种不负责任。这种类似的情况在很多高校都存在,为了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学生管理工作,更是为了学生负责任,学校需要从长远利益考虑,解决好自身存在的问题,这样才可以不被社会淘汰。
三、建立高校法治学生管理模式的策略
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法治要求更加严格。各大高校的压力也在加大,依法治校的步伐加快,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需要。新形势下,增强学生的法律知识,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观念也与时俱进。因此,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推动高校的法治建设进程显得非常重要。
(一)坚持德法并蓄,宽严并济的高校学生管理原则
在高校的管理过程中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一方面,坚持法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工作过程中坚持以学校的法律为准绳,做好各项工作。新生入学之初,就应该让学生树立一个观念:要遵守纪律,违反后要受到什么惩罚。这项工作就可以减少学生的违纪行为,对违法同学的处理可以杀一儆百,有利于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减少学生工作的阻力和压力。在贯彻法治的同时,还要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这就需要德治发挥作用,耐心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自我改正和发展,这样就能更好的实现管理工作中德治和法治的结合。所以,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要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二)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制度
高校在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校的前提则是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制度,各大高校管理工作的前提就是完善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法治体系的完善、管理工作的公开与透明,既可以使学生信服,又可以增强工作的实效性。目前需要做的工作:第一,国家教育部门要出台教育立法,便于指导各大高校立法、学法;第二,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删繁就简,与时俱进,增强法制的时代性,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第三,强化学校的立法工作,学校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头戏,也是最重要的实施者,因此,加强高校的立法工作很重要。在立法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统一原则。学校制度的制定要以宪法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不能相背离;第二,公平、公正原则,在这个过程中要坚持和维护好学生的正当利益,贯彻以人为本观念,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增强制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四、小结
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更加凸显了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重要性,高校管理工作者法制化环境的构建也是符合时代需要的。高校管理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要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懂法、学法,才可以合理用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事事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真正把学校的发展与学校的管理置于法律的牵引下开展,一方面依法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坚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维护好学生的利益,做到高校发展和学生成长的双赢。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和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0.
[2]孙建新.大众化时代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思考[J].江苏高教,2006(03).
[3]付煜.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2).
责任编辑:张丽